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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 7个月倒计时,食品企业的标签还能用吗?——聚焦保健食品,解读GB 28050-2025与GB 7718-2025的核心变化

发布时间: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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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3月16日之后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须按新版GB 7718和GB 28050执行。对保健食品企业而言最直接的三项变化是:营养标签强制标示项由五项增至七项,“零添加”及类似不规范用语全面禁止,保健食品名称、商标使用及警示用语等专项要求同步升级。适合食品企业和保健食品企业负责人、质量、法务、包材采购负责人阅读。


作者 | 李金燕


2025年3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两项标准均自2027年3月16日起实施。同月发布的还有《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施行日期同样是2027年3月16日。时隔14年,我国食品标签两大核心标准首次迎来全面修订。


我在食品检测和企业质量管理领域工作多年,深知这次修订对食品企业意味着什么。从这两个标准启动修订征求意见开始,我就一直在关注——如今“靴子落地”,距离2027年3月16日正式实施,只剩不到7个月。


届时,所有新生产的预包装食品须换上新版标签。过渡期满后,原有旧版标签、包装材料禁止继续投入使用。


对于保健食品企业而言,这场标签合规的全面重构涉及三个层面:一是GB 28050-2025营养标签的5项核心变化,二是GB 7718-2025标签通则的7项关键调整,三是《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针对保健食品的专项合规要求,同时须兼顾现行有效的《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三份文件叠加施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监发〔1996〕第38号)将同时废止,合规体系面临前所未有的全面重构。


以下从新规核心变化、时间窗口、风险提示三个维度,为保健食品企业提供全面的预警分析。

01 · Food Safety Law

GB 28050-2025:营养标签全面升级,保健食品首次纳入适用范围


与旧版GB 28050-2011明确将保健食品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不同,GB 28050-2025删除了该排除条款,保健食品原则上需按照新标准执行营养标签标示。这是本次修订中保健食品企业需要关注的首要变化。

排除条款的删除是通过改写第1章“范围”完成的。 GB 28050-2011第1.2条曾写明“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新标第1章只保留“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另把特殊膳食用食品放到第8章转致GB 13432。保健食品不属于GB 13432意义上的特殊膳食用食品,落回一般适用范围。

1. 强制标示从“1+4”升级为“1+6”

GB 28050-2011要求强制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五项(即“1+4”)。新标在此基础上新增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和糖两项强制标示内容,升级为“1+6”。

简单说就是:营养标签须包含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钠这七项的含量及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或NRV%。少标任何一项,标签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需要注意的是,GB 28050-2025第6.7条表2对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作了区分规定。其中,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等营养成分的实测值应≥80%标示值——这意味着标示值若设定过高,产品抽检时实测值容易达不到标示值的80%,被判定为不合格。而能量、脂肪、饱和脂肪、糖、钠等实测值应≤120%标示值——这意味着标示值若设定过低,产品抽检时实测值容易超过标示值的120%,同样被判定为不合格。

企业在核定营养成分标示值时,不能仅凭理论计算或配方设计值,应结合产品实际检测数据,根据不同类型营养成分的误差方向合理设定标示值,确保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合规。

这一变化的直接影响是:所有保健食品的营养成分表须重新设计和印刷。原本已经印好的包材,如果只标注了“1+4”而缺少饱和脂肪和糖,自2027年3月16日起全部作废。

营养素参考值本身的修订同样会推翻现有保健食品的NRV%。 附录A表A.1调整了七项NRV:维生素D由5μg改为10μg,生物素由30μg改为40μg,胆碱由450mg改为500mg,锌由15mg改为11mg,碘由150μg改为120μg,硒由50μg改为60μg,铜由1.5mg改为0.8mg。上述成分只要出现在营养成分表中,NRV%就须重算:每100g含锌3.3mg的产品,旧值下为22%,新值下为30%,不改即为错标。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保健食品原则上适用GB 28050-2025,但该标准也规定了相应的豁免情形。保健食品中可能出现的豁免情形:1、每日食用量≤10g(mL)的预包装食品,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如每日服用量极小的片剂、胶囊等剂型可能符合该豁免条件。2、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40cm²的食品。

企业需对照标准的具体豁免条款逐一确认自身产品是否适用,不宜笼统地认为所有保健食品都须按“1+6”标示。但豁免的实际适用空间比条文看起来要小。一方面, 第7章末句规定,豁免情形的预包装食品如标示营养标签仍应按本标准执行,自愿标示即触发全套要求。另一方面,第4.3条规定,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应标示强化营养成分的含量及NRV%,这意味着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事实上无法适用豁免。

2. 新增强制提示语

营养成分表下方应标注“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这一要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规定相衔接。

保健食品企业需特别注意:如果产品主要面向儿童青少年群体,这一提示语将成为监管重点检查内容。该用语文字不应改动,排版位置则可在营养成分表下方居左、居中或居右,有框或无框均可。

3. 糖醇能量系数首次明确

这是本次修订中对保健食品行业影响较为直接的技术性变化之一。糖醇是指酮基或醛基被置换成羟基的糖类衍生物的总称,属于碳水化合物的一种。该系数并非标准正文强制条款,来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GB 28050-2025官方问答:赤藓糖醇按0kJ/g折算,其他糖醇(木糖醇、山梨糖醇、麦芽糖醇等)按10kJ/g折算。

如在食品标签中标示出糖醇的名称和含量时,可将糖醇纳入能量计算。如果将糖醇纳入能量计算,应在碳水化合物的能量计算时将糖醇的能量予以相应扣除。

这两句话之间是条件关系,前一句不成立时后一句不发生。 GB 28050-2025第2.3条规定的能量换算系数只有蛋白质17kJ/g、脂肪37kJ/g、碳水化合物17kJ/g和膳食纤维8kJ/g四个,糖醇不在其中。未标示糖醇名称和含量的,糖醇仍按碳水化合物以17kJ/g计入能量。想让含赤藓糖醇产品的能量值降下来,前提动作是先把糖醇标出来。

为什么这对保健食品影响巨大?大量无糖、低糖保健食品广泛使用赤藓糖醇等糖醇类代糖。过去企业在计算能量时执行口径不一,部分企业错误地将赤藓糖醇按10kJ/g或17kJ/g折算,造成能量标示与实际不符——无论是偏高还是偏低,只要不真实,即构成标签违规。新标实施后,企业须在“标示糖醇并按建议系数折算”与“不标示糖醇并全额计入碳水化合物”两条路径中选定一条,并保证能量值与所选路径的计算结果一致;第3.1条对此有明文:所标示的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企业须重新核算所有含赤藓糖醇产品的能量值并更新营养成分表,否则将面临标签不真实的合规风险。

4. 糖的定义首次明确,“无糖”声称再无模糊空间

GB 28050-2025首次在标准正文中明确了营养标签语境下“糖”的定义——特指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之和,不包含淀粉、膳食纤维、低聚糖等任何其他成分。

这一变化的核心价值不在于“检测方法变了”(事实上GB 5009.8规定的检测方法多年来一直测的就是这五种糖),而在于:“糖”的定义从行业共识变成了白纸黑字的强制标准。

过去,由于标准正文未对“糖”作出明确定义,部分企业通过“0蔗糖”“0添加糖”等概念进行宣传,试图在“无糖”声称的边缘游走——声称“0蔗糖”,但产品中果糖、葡萄糖、麦芽糖、乳糖之和可能远超0.5g/100g(mL)的“无糖”阈值。

新标实施后,这种操作空间将被彻底堵死。企业若想使用“无糖”声称,须确保五种糖的总和≤0.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少一种都不行。附录C表C.1同时规定,“低糖”的条件是≤5g/100g或100mL,两个阈值相差十倍;附录C列明的同义语均按同一阈值判断,企业应使用标准用语,建议不要自行创造“0糖”“0蔗糖”“无添加糖”等非标准表述。 对于此前已标注“无糖”或使用类似声称的产品,建议在新标实施前按照五种糖之和重新检测核验,确认是否仍然满足声称阈值,否则将面临虚假标注的法律风险。

5. 营养声称规则升级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须采用附录C规定的标准用语,例如“高”“低”“无”“不含”等,不允许企业自行创造“淡盐”“少糖”这类营销化表述。比较声称须与参考食品比较,能量或某营养成分含量增加(减少)25%以上(含25%),方可使用“增加”“减少”等标准用语。

新版国标对营养比较声称,新增参考食品的资料采信限制: 附录C表C.2把参考食品的数据来源限定为同一企业同类或同一属类食品,或《中国食物成分表》中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

对于保健食品企业而言,所有营养成分相关宣称,均须严格使用标准规定用语,不得自行发挥。以“低卡”为例,该表述在附录C中有对应的标准声称用语——“低能量”,只要产品符合≤170kJ/100g(固体)或≤80kJ/100mL(液体)且脂肪供能比≤50%的条件,“低卡”可以继续使用,不属于违规表述。 但“零蔗糖”不同,附录C中没有任何对应条目,属于不允许使用的非标准声称,建议直接删除。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含量声称的合规并非只看含量数值是否达标,附录C表C.1对部分声称还设置了额外的限制性条件,两者须同时满足。 以“低能量”为例,即便产品能量含量达到了≤170kJ/100g(固体)或≤80kJ/100mL(液体)的阈值,如果脂肪供能比超过50%,仍然不能作出“低能量”声称。企业在自查包装时,务必逐条对照附录C的完整要求,不能只核对数值而忽略附加条件。


02 · Food Safety Law

GB 7718-2025:标签通则的七大核心变化


1. 预包装食品定义扩大,纳入“预包装散卖”

新标将预先包装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纳入预包装食品定义范围。这意味着超市、零食铺子称重销售的预先包装糖果、巧克力、坚果等食品,以前可能被认为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新标实施后须全面按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执行。

保健食品虽以定量包装为主,但若存在预先包装后计量称重的销售形式,同样需要同步合规。新标的判断标准不再局限于“预先定量包装”,而是扩展为“预先包装”——无论包装上标注的是固定净含量还是“计量称重”,只要在销售前已经预先包装好,即属于预包装食品。

2. 日期标示全面升级

日期应当按年、月、日顺序标示,禁止仅笼统标注“见包装”这类模糊指引,须指明具体位置,例如“瓶肩”“盒底”。保质期6个月及以上、或包装最大表面面积≤20cm²,可仅标示保质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新规着力解决消费者长期诟病的“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三大痛点。

保健食品企业需注意:保健食品通常有较长的保质期,且很多产品采用瓶装、铝箔袋等包装形式。如果旧版标签上的日期标示位置过于隐蔽或字迹容易磨损褪色,新标实施后将直接构成违规。

GB 7718-2025只管日期的内容与顺序,字体颜色、版面位置等由《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00号)另行规定,两份文件须对照着看。第100号令要求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字体高度不小于3.0毫米(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35平方厘米的不小于2.0毫米),并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喷码字高不足3毫米、与深色底纹混在一起的做法,均不符合上述要求;仅将日期喷在瓶底而未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见瓶底”等指引字样的,同样不符合独立区域的标注要求。

3. 配料表标示要求更加严格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属于“特别强调”,应定量标示含量。

如果在保健食品名称中写明了某种珍贵原料(如“破壁灵芝孢子粉胶囊”),就应在配料表或附加文字说明的形式标明该原料的具体添加量或成品中的含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附录A.5.4把仅用于说明风味、口味、口感等感官特征的描述性用语列为可免于定量标示的情形——“灵芝孢子粉”须定量,“灵芝风味”不须定量。附录A.5.1同时允许用“≥”“不低于”“不少于”标示承诺的添加量或含量的最小值。企业可根据该区分原则判断自身产品是否需要送检获取定量数据。 

食品添加剂标示方式更加细化。GB 7718-2025第4.3.6条新增了菌种标示要求: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且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菌种,应当标示菌种具体名称;如经过灭活或过滤去除的,可不标示。这对使用益生菌的保健食品企业提出了新的标示规范。该条的第三种路径最容易被漏掉: 灭活或过滤去除的菌种可不标示,但企业若选择标示,应明示杀菌工艺,或标示“经灭活”“非活菌型”“杀菌型”“灭菌型”等词语。把灭活菌种留在配料表里当卖点却不说明活性状态,新标下需要补上活性说明。

4. 致敏物质强制标示

8大类致敏物质须强制标示:含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强制标示范围为作为配料加入的致敏物质;生产过程交叉带入属于鼓励提示,不作强制要求。

保健食品企业需要特别警惕:保健食品中常见的大豆卵磷脂、乳清蛋白、鱼油等原料,均可能涉及致敏物质。如果产品中含有上述原料,致敏物质信息须在配料表中加粗或下划线标注,或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单独设置致敏物质提示信息。漏标致敏物质,不仅是标签违规,更可能直接导致消费者过敏反应,引发民事索赔甚至刑事责任。

附录D.4的豁免逻辑是:经过深度加工的配料,已去除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蛋白质成分,可免于致敏物质标示。但豁免清单本身是封闭的,并非所有“精炼过”的配料都能自动豁免,企业须逐个对照清单核对。其中保健食品中常见的以下配料已列入豁免清单:大豆来源的磷脂、维生素E、精炼大豆油,以及精炼鱼油、鱼油来源DHA、乳糖醇等;而乳清蛋白虽然经过加工,但未列入豁免清单,仍须按乳及乳制品标示。

需特别提醒的是,附录D.4是封闭清单,既不宜将同一大类原料全部加粗标示,也不宜因为“精炼过了”就把未列入清单的配料自行豁免。

5. “零添加”全面禁用

新标全面禁止使用“零添加”“不添加”“未添加”等用语强调配料;符合GB28050-2025附录C含量声称条件的前提下,“无”“不含”可用于营养成分声称,不得自编营销话术。这一变化对长期以“零添加”为核心卖点的保健食品品牌冲击尤为剧烈。

禁用的落点是GB 7718-2025第4.4.2.2条,真正的杀伤力在其附录A.5.3的同义语清单。 第4.4.2.2条只有一句“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附录A.5.3把同义语列全:“未添加”“零添加”“无添加”“未使用”“没加”“没用”“没使”“没使用”“未用”以及与上述内容本质相同的用语。兜底表述意味着,用图形、符号或变相文字继续传达同一信息同样落在禁止范围内。第4.4.2.1条另设一层: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及其同义语声称。“不含防腐剂”既不能走“不添加”的路,也不能走“无”的路。

值得注意的是:《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食品标识中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违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保健食品企业在审查包装时,须同时注意禁用词清单的全面排查。

6. 进口食品标签要求趋严

进口预包装食品须有中文标签,且中文标签应在产品包装或最小销售包装上以实体文字标注,不得仅以数字标签形式提供。

进口保健食品企业须注意,产品在进入中国市场前须完成符合新标的中文标签设计。第8.1.1条把“可见即受管”写进条文:标签上所有可见内容,含外文与繁体字,均需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

7. 数字标签与实体标签一致性要求

随着数字标签的应用推广,新标首次明确了数字标签的法律地位。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数字标签展示的内容须与实体标签一致,不得在数字标签中额外增加或修改任何信息。

第9.4条要求数字标签内容在识读后的一级页面直接展示、不应有干扰元素,第100号令第二十四条同向要求二维码内容与包装标签保持一致。 扫码先弹广告再层层跳转的设计,则两处规定都不符合。



03 · Food Safety Law

保健食品的专项合规要求


除了上述两大通用标准的变化,还需特别关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00号令)中的专项要求:

1、产品名称格式统一:保健食品名称应为一个整体,商标名、通用名与属性名不得分开标注,且字体、颜色和字号须全部保持一致。过去部分保健食品将商标名放大突出、属性名缩小标注的“大小字”做法,新规实施后将被判定违规。需特别注意,保健食品名称本身须与注册或备案文件保持一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健食品名称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名称标注,名称中所包含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不得分开标注,且字体、颜色和字号应当一致;第二十五条另规定,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企业在设计标签时,不得自行修改字体、调整顺序或另起简称。设计端不能自行改字、改序或另起简称。

2、贴牌商标受限:商标名以外的商标,其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面积的四分之一,且小于商标名面积,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这一规定对OEM贴牌生产的保健食品企业影响较大。第二十八条,条文还有一句收尾:使用产品名称中商标名对应商标以外的商标……不得引人误解其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委托方logo若紧贴产品名称、视觉上与名称连成一体,以致消费者误以为logo是产品名称的一部分,则须重新调整版式设计。

3、数字标签内容一致:通过数字标签展示保健食品信息时,须与其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保持一致。保健食品企业不能利用数字标签补充注册备案内容之外的信息或进行额外宣传。

4、功能声称边界清晰: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保健食品的功能声称须严格限定在国家批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内,不得超出。这一条在国标和规章同时落地:GB 7718-2025第3.5条规定,不应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方式明示或暗示食品或食品中的某种成分或配料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第100号令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在食品标识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功效)。

在标签层面,保健食品须在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所占面积不应小于所在面的20%。上述要求分散在两份文件中,出处不同,须分别核对原文:“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明警示用语”出自第100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20%的面积比例、黑体字以及“主要展示版面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毫米”的具体尺寸,出自《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29号公告),该指南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继续有效。第二十七条另要求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注册号或者备案号、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净含量和规格等信息集中在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同一区域展示——把警示用语区挪到侧面或底面的做法则不合适。在销售场景层面,保健食品经营者还须在经营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该消费提示信息。

5、电子商务销售食品的特殊要求:通过电子商务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其食品标识须在网络页面上一并展示,不得以“详见实物包装”为由推诿。第三十四条把“一并展示”具体化为一份清单: 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特殊食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除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等动态变化的内容外,销售主页面刊载的食品标签信息应当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标签信息保持一致。保健食品企业如果通过电商渠道销售,需要在产品详情页中直接展示上述信息,且展示内容需与实体标签一致。

上述专项要求配有独立罚则,金额并不高,但适用面很广。 第100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第三十四条的(网络销售标签信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未标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事项)的,直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罚。同一批包材上如同时存在名称分标、商标超面积、警示用语区不足三类问题,通常被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将择一重罚而非数项并罚——但若适用第四十一条则处罚力度远高于第四十四条。


04 · Food Safety Law

7个月够用吗?时间窗口分析


过渡期满后,旧版标签、包装材料禁止用于新生产产品。2027年3月16日之前已经生产完毕的成品,可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企业不能以“包材库存还没用完”为由继续投料生产。

两项标准均设置了2年过渡期。从2025年3月16日发布到2027年3月16日正式实施,过渡期看似充裕。把日历摊开算一遍,剩余时间比“7个月”这个说法还要紧一点: 自本文写作之日(2026年8月21日)起至2027年3月16日,共207天,其中扣除春节假期与年末封账期,可用于设计、评审、打样与批量印刷的工作日不足140天。以下四项工作,没有一项能压进这个区间的尾段:

包装设计与印刷周期:保健食品包装涉及的内容审查环节远多于普通食品——从标签设计、合规审核、注册备案信息比对、打样确认到批量印刷,通常需要3-6个月。该时长受注册备案复核流转、印刷排期影响,部分企业周期会更长。如果涉及产品包装结构改变(如因信息增加需要放大标签面积),周期更长。营养成分表由五行增至七行、警示用语区占主要展示版面20%、致敏物质提示区三项叠加,版面增量往往不是微调能吸收的。

包材库存消化:保健食品企业的包材定制化程度高,库存量普遍较大(瓶、罐、铝箔袋、纸盒、说明书等)。如果等到最后几个月才开始改版,大量旧包材将面临报废损失。以标签为例,受印刷起订量和多品种备货的影响,一家中等规模企业的标签库存往往数量可观,印刷成本加上库存损耗,金额不菲。

配方与检测确认:营养标签“1+6”要求企业重新检测产品的饱和脂肪和糖含量。检测本身通常7-10个工作日即可完成,但企业需统筹考虑样品准备、检测机构排期、数据复核及标签计算确认等多个环节。若产品线较多或集中送检,整体耗时可能达数周。建议企业尽早安排检测,为后续标签设计和合规审查预留充足时间。

保健食品注册备案信息比对:保健食品的新标签内容须与注册或备案的说明书内容保持一致。如果企业在自查中发现旧版标签内容与注册备案信息存在出入,还需要经过注册人或备案人的审核确认流程。备案制产品若仅涉及标签内容修正,流程相对快捷;注册制产品变更标签属于行政审批事项,需经过官方审评,周期较长。建议企业尽早自查,为变更流程预留充足时间。


05 · Food Safety Law

不行动的代价有多大?


(一)行政处罚风险

标签不符合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罚款幅度与货值金额直接挂钩: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罚款基数是货值而非违法所得,这是同类案件中处罚金额远高于获利的原因。

杭州千岛湖某健康食品公司生产的压片糖果脂肪含量与标签标示值不符,被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4705.42元并罚款5000元。处罚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徐州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经营的红曲灵芝特殊膳食标签标示的维生素E含量与实际严重不符:标签标示每100克含维生素E 161.54毫克α-TE,复检每100克含维生素E仅有1.15毫克α-TE,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规定。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448元、没收不符合标准的产品205盒并处罚款29880元的处罚。罚款金额约为没收违法所得的1.7倍。

博野县某食品厂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被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8元。

保健食品标签处罚同样有先例:

东阿县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阿胶块标签未标注注册人(委托方)信息,被认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

潮州市某保健食品厂因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被罚款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60.8元,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包装材料8.92kg。

特别提醒保健食品企业:市场监管部门正在重点整治保健食品领域的标签虚假标注问题,聚焦“虚标成分、虚假标注”“虚构功效、夸大宣传”等突出问题。新规(GB 7718-2025和GB 28050-2025)实施后,保健食品企业的合规义务进一步增加,同类违法情形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预计将进一步加大。

民事索赔风险——退一赔十

消费者可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退一赔十”。实践中,营养成分表标注错误、配料表漏标、致敏原未提示等标签问题,已成为职业打假人重点关注的对象。保健食品因单价高、利润空间大,往往是职业打假的重点目标。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给企业留了一项瑕疵抗辩,2024年的司法解释缩小了它的适用范围。 该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9号,2024年8月22日施行)第六条明确,存在三类情形之一的,经营者的瑕疵抗辩不予支持: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但属于本解释第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未正确标明必须标明的事项,足以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照此对应,新标下最常见的两类问题恰好落在抗辩不成立的。 漏标饱和脂肪或糖,属于“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营养成分实测值与标示值不符且超出允许误差范围,属于“未正确标明”。同一司法解释第八条列举了可以认定为瑕疵、不支持十倍赔偿的情形,包括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错别字漏字、净含量规格标示格式不规范,以及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第100号令第三十九条从行政认定列出了几乎相同的清单。两份文件的口径一致:排版层面的不规范可能被认定为瑕疵,标示项目缺失和数值失真则不会。

职业索赔同样有边界,企业不必把每一起索赔都按十倍全额预估。 法释〔2024〕9号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请求十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可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合理数量;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明知不符合标准而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要求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的,应按多次购买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认定。主张购买者“明知”的举证责任在生产者或经营者一侧,因此进货记录、沟通记录、同一主体的重复购买记录都应当保存。

品牌形象冲击

标签不合规不仅是法律风险,更是品牌危机。新规出台后,媒体和消费者对食品标签的关注度大幅提升。保健食品行业本身就面临较高的公众信任门槛,一旦被曝光标签违规,多年积累的品牌信任可能瞬间崩塌。我们在处理同类事件时反复看到的是,标签数值失真一旦被公开报道,企业需要向渠道和消费者说明的范围会从单一批次扩展到整条产品线的数据来源,解释成本远高于处罚金额本身。

经营连续性风险

包材积压、标签下线,意味着产品无法正常生产上市。新旧包材切换需要时间,如果旧包材彻底禁用时新包材尚未到位,将出现生产断档。对于依赖持续供货的保健食品企业而言,断货造成的渠道损失和客户流失,远比包材报废损失更为严重。

给保健食品企业的行动路线图(假如现在开始)

第一阶段:立即行动(现在—2026年9月)

  • 全面梳理所有在售产品线及待上市产品线

  • 对照GB 7718-2025和GB 28050-2025逐条核查标签合规差距

  • 启动饱和脂肪和糖含量的检测,获取准确数据

  • 排查所有“零添加”“不添加”等禁用表述

  • 完成8大类致敏原排查

第二阶段:设计定稿(2026年9月—11月)

  • 完成新标签设计终稿和合规审核

  • 对照《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完成保健食品专项合规审查

  • 确认包材改版方案和印刷排期

第三阶段:切换落地(2026年11月—2027年2月)

  • 完成第一批包材采购和入库

  • 制定旧包材消化计划(合理情况下可继续用于生产至2027年3月16日前)

第四阶段:最终冲刺(2027年3月16日前)

  • 所有产品完成新旧标签切换

  • 全面检查库存、在产、在售产品的标签合规状态

06 · Food Safety Law

结语


距离2027年3月16日还剩不到7个月。标签合规不是“改个标签”那么简单,它涉及包装设计、包材采购、库存消化、供应链协调、检测验证等多个环节,任何一环掉链子都可能影响产品正常上市。

对于保健食品企业而言,这场标签合规的全面重构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率先完成合规的企业,将在“品质竞争”的新格局中占据先机,赢得消费者信任。



李金燕


律师,广和(全国)食品安全与产品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发起人,深圳市律协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第三届公益诉讼观察员,专注食药大健康领域企业法律服务。

李律师具备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背景,持有质量工程师、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等专业证书,曾从事食品检测、质量管理与企业合规工作,兼具技术研判与法律实务能力。通过"技术+法律"的复合背景,使其能够穿透产品标准、生产工艺与检验结论等技术环节,为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及大健康相关企业提供从合规体系搭建到争议解决的全流程法律服务,出具专业、可落地的法律意见。

联系方式:15814721544(微信同号) ;nisai-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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