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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 非法同居背景下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遗赠行为的公序良俗认定与规制

发布时间: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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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背景下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遗赠行为的公序良俗认定与规制—陈某与杨某遗赠纠纷案

韩刚柱

案情简介

(一)事实部分

深圳市南山区大冲村原著居民陈老太太与丈夫刘老先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结婚,二人育有三子两女,1995 年前后二人在大冲村建有多栋农民房对外出租。2000 年丈夫刘老先生与保姆杨某产生感情,刘老先生搬离大冲村开始与保姆在外长期居住生活。 2010 年深圳大冲启动旧改,刘家全家人共取得约 2100 平方米回迁商品房,刘老先生与开发商华润置地公司签约取得其中 300 平方米回迁房。2016 年年底深圳大冲城市花园回迁房向村民交付,因刘老先生患重病导致三套回迁房一直未办理房产证。2016 年、 2017  6 月刘老先生先后立下两份遗嘱:本人刘某与杨某不是夫妻胜似夫妻,为表感激之情现将深圳大冲村股份及大冲城市花园三套回迁房全部赠与保姆杨某,今后任何人不得干预。2017  8 月刘老先生因病在深圳某医院去世,杨某以妻子名义在医院办理了刘老先生的死亡证。2017  12 月杨某持刘老先生的遗嘱及死亡证,向华润置地公司和深圳大冲股份合作公司主张办理三套回迁房及股份过户手续遭拒。2018  1 杨某将陈老太太、华润置地公司、深圳大冲股份合作公司起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刘老先生名下的三套回迁房及大冲村股份归其所有。经法院和大冲村委会释法说明后,杨某在诉讼中主动撤回了对深圳大冲村股份的诉求。2019  6 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公民意思自治为由确认刘老先生生前遗嘱有效,判决一套房屋归保姆杨某,二套房屋归原配陈老太太。本案一审判决后,陈老太太及保姆杨某均不服提起了上诉,陈老太太要求丈夫刘老先生遗留的三套房产应归其及子女继承所有,保姆杨某则主张刘老先生遗留的三套房产应全部归她所有。

(二)案件争议焦点

公民意思自治的边界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限。

代理意见

(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不应认定保姆杨某持有的遗嘱有效

1. 涉案的两份遗嘱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要求。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现行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严格规定,形式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不能生效。本案中保姆杨某持有的 2016  8  4 日《刘某某遗嘱》依法属于自书遗嘱, 落款虽为刘老先生本人签名,但根据一审中的司法鉴定意见该遗嘱落款日期却不是刘老先生本人书写,可见该份遗嘱在形式上不合法,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仍认定 2016  8  4 日《刘某某遗嘱》有效,系事实认定错误。2017  6  19 日《房产继承遗嘱书》是一份内容和日期均事先打印好的文稿,该文稿显示见证人为张小玉、黄俊明,但未注明谁是代书人,代书人亦未在上面注明日期,无证据证明两名见证人是当天在现场见证了该份遗嘱的形成,可见该份打印遗嘱时空性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 2017  6  19 日《房产继承遗嘱书》有效,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 涉案的两份遗嘱在内容和目的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一审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显示,遗嘱人刘老先生与保姆杨某之间存在长期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事实,刘老先生出轨行为违背了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其临终前的遗赠行为严重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遗嘱人刘老先生出轨行为与遗赠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遗嘱人的前后行为均明显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保姆杨某明知刘老先生有配偶但仍与其长期非法同居,破坏了他人家庭幸福,其无视社会基本道德伦理,为了钱财多次唆使刘老先生与妻子陈老太太离婚,不惜违法伪造遗嘱日期,自称刘老先生妻子办理死亡证明。保姆杨某的前后行为明显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是典型的破坏他人家庭幸福的第三者,其通过合法遗嘱形式获得价 3000 万元巨额财产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1. 一审判决适用民法意思自治认定遗嘱有效,违反了民法中关于民事行为应遵守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该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利益要求,反映了当代社会中最基本的道德标准,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在法律适用效力上高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规则。遗嘱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除应当具备继承法所规定的有关构成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遗嘱人刘老先生的遗赠行为即使是其个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依法应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 审判决未能正确全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根据婚姻法认定遗嘱中的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遗嘱人的确有自行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但《婚姻法》同时又规定夫妻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本案中遗嘱人刘老先生无视夫妻感情和社会道德规范,与保姆杨某以夫妻名义长期非法同居,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也涉嫌重婚犯罪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刘老先生基于非法同居关系而向保姆杨某立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同居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变相剥夺了陈老太太作为妻子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和继承权。遗赠行为在客观上使保姆杨某因与刘老先生之间的非法同居而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无视“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第三者”的客观事实,判决严重违反我国民法中关于民事活动行为要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上诉人陈老太太的代理律师希望上级法院能仔细查明案情,依法作出一份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公正判决。

案例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二)驳回原告杨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一)本案重点难点

本案看似是遗嘱效力之争,实则是传统家庭伦理与现代法律规则的碰撞。陈老太太作为刘老先生的合法配偶,与丈夫共同缔造了家庭财富,案涉 300 平方米回迁房源于二人婚后共建的农民房,理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老先生在未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同居保姆,其遗嘱中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本就应属无效。一审法院以意思自治为由确认遗嘱有效,实则是试图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利益平衡。本案提醒着人们:遗嘱自由并非毫无边界,任何财产处置行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

(二)本案典型意义

1.本案是典型的婚内遗赠纠纷,交织着婚姻伦理、财产权属与遗嘱效力的多重争议。刘老先生与陈老太太携手数十载,共建农民房、共历旧改红利,案涉回迁房本是夫妻共同打拼的家庭资产。其在晚年与保姆杨某同居,并立下遗嘱赠与房产,该行为虽体现了个人意志自由,却忽视了原配妻子的合法财产份额。一审判决兼顾意思自治原则与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在尊重遗嘱形式效力的同时,虽划分出陈老太太应得的财产部分,但没有守住法律底线和考量家庭伦理的基本情理。双方的上诉则进一步凸显了此类案件中“个人意愿”与“配偶权益”之间的价值权衡难题,二审判决则为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自由与公平提供了典型参考样本,最终定论将对同类城中村回迁房遗赠纠纷的裁判标准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

2. 本案成为 2021 年网红案,引发法律界及社会各界人士热烈讨论。2021 年 3 月,本案二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后,全国几十家媒体争相对此予以报道,有南方都市报、腾讯、网易、新浪、搜狐、南风窗、央视网评等多家主流媒体, “深圳大冲千万房产遗赠保姆”主题词冲上热搜。一时本案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热议的话题,有人为保姆杨某可惜打抱不平,认为二审改判不公;有人为深圳中院改判点赞大力支持;也有人为自己今后意思自治受限而焦虑不安。众生态在本案的热评中呈现出千差万别的形态,映射出千奇百怪的人生哲学和价值观。法律界不少人士认为,公民享有自由处理财产的权利,法律对此不应过多干预,司法机关不应以模糊不清的公序良俗原则处理个案。一些人则认为二审法院改判恰当合法,有益于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真正实现了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本案网络上激烈的争论不休被中央媒体关注到,2021 年4 月 29 日央视网评为此专门发布评论员文章一锤定音,旗帜鲜明支持深圳中院二审改判,明确指出本案彰显民法典的道德红线威严,情归情,法归法,感情不能代替法律。

(三)本案可借鉴经验

这起由遗嘱引发的房产争夺案,深刻折射出城市化进程中城中村居民的财产处置与家庭关系困境。大冲村旧改带来的巨额回迁利益,成为考验人性与亲情的试金石。刘老先生的两份遗嘱,试图将个人名下房产赠与同居保姆,却罔顾案涉房产系其与陈老太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无权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重大疑难案件必须认真研判案情,通过发散思维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突破口。本案中诸多证据对我方当事人不利,刘老先生自愿将三套回迁房赠与保姆杨某的事实难以推翻,但其与保姆杨某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却在一审中被忽略。杨某以刘老先生妻子的名义办理死亡证,足以证明二人之间存在长期非法同居的事实,而刘老先生生前遗嘱表达的二人不是夫妻但胜似夫妻更加佐证了这种关系的存在。刘老先生之所以自愿将三套房屋赠予保姆杨某,其动机和根源就在于与杨某之间存在长达十几年的婚外情,法院认可遗嘱有效就是默认和支持婚内出轨行为,变相鼓励第三者可以插足他人家庭达到不劳而获的目的。二审中,我方律师重点向法庭阐明了上述重要案情,指明了一审判决对此只字不提只看到了案件的表面,把婚内出轨处置夫妻共同财产遗赠行为与普通正常的遗嘱行为相混淆。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将一审判决予以撤销。

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深圳城中村旧改背景下,因遗赠纠纷引发的典型家事案件,其审理过程与判决结果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陈老太太与刘老先生系原配夫妻,二人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缔结婚姻,共育有三子两女,1995 年在大冲村共建多栋农民房,这份房产本是夫妻携手半生的共同心血结晶。然而 2000 年刘老先生与保姆杨某产生感情并搬离分居,为后续的财产纠纷埋下隐患。2010 年大冲村启动旧改,刘家获约 2100 方米回迁商品房,刘老先生名下分得 300平方米对应的三套房产,因他患病,房产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2016  2017 年,刘老先生先后立下两份遗嘱,将名下回迁房与村股份悉数赠与杨某,2017  8 月刘老先生离世后,杨某持遗嘱主张过户遭拒,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以意思自治为由,判决一套房产归杨某、两套归陈老太太,看似平衡双方诉求,却忽视了案涉房产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刘老先生在未征得原配陈老太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妻子的份额,该部分处分本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二审法院纠正一审偏差,认定遗赠行为无效,驳回杨某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既严守了法律底线,也维护了家庭伦理与公序良俗。

从案件本质来看,刘老先生的遗嘱虽体现了个人意志,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并非一方可以随意处置的私产。尤其是城中村旧改回迁房,往往承载着整个家庭的生存与发展权益,其权属认定不能脱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框架。杨某虽持有遗嘱,但并非法定继承人范畴,且刘老先生处分的财产超出个人合法份额,遗赠行为自始无效。

本案的终审判决,清晰划定了意思自治的边界—公民的遗嘱自由,必须建立在合法处分个人财产的基础之上,不得侵害配偶及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更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这不仅为城中村旧改中的财产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也对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案件索引

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3 民终 21725 号(2021  1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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