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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终身受益型信托的生前动作——以梅艳芳信托二十三年争产为例

发布时间: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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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写着"母亲按月领取生活费、身故后剩余捐赠慈善"的信托,在二十三年诉讼中始终未被推翻,本金却被诉讼费消耗掉大半。决定这两件事的是三个生前动作:财产有没有真正交付、终止条款有没有写、账户还在不在自己手里。

作者 | 许凤宁


2003年11月27日,梅艳芳因宫颈癌入院。12月3日,她在病房签署了信托契约与遗嘱,受托人为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据公开报道,因股票与物业过户需要时间,她与受托人约定圣诞节后再办手续。12月30日,她去世,年仅40岁。


签署到去世共二十七天,圣诞节之后只剩五天。绝大部分资产没有完成向受托人的转移,最终只能依靠遗嘱在身后注入信托。


母亲覃美金是信托的终身受益人,在女儿去世四天后即联合长子起诉,主张立遗嘱时神志不清、遗嘱无效。2008年6月,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遗嘱有效;此后母子二人继续上诉,并另行起诉遗嘱执行人、主诊医生与遗产管理人,历次挑战均未获支持。2026年8月30日,覃美金去世,终年102岁,信托按条款终止,剩余财产归于妙境佛学会。据公开报道,二十三年间累计发生的律师费与诉讼费约3800万港元,按信托规则从本金列支。


二十三年诉讼的争点自始至终落在遗嘱效力上,信托条款从未被推翻,也从未被规避——母亲每月的生活费在诉讼期间从未中断,一次性提取七千余万港元、支取八十万港元环游世界的申请均被驳回,只有2019年以办寿宴为由申请的二十五万港元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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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信托架构与受益安排

01 · Family Trust

财产未完成交付,签署在先的信托文件也不产生效力


香港法下一项有效信托须具备意图确定、标的确定与对象确定。梅艳芳信托的意图有信托契约与意愿书为证,终身受益人与身后剩余权益受益人均有明确指向,薄弱之处只在标的:信托财产须完成法律上的转移交付,签署契约不使资产入池。

交付未完成,改变的是争议的形态。假如资产已在生前转入受托人名下,母亲想要一次性取得财产,就必须证明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或者信托本身无效,举证对象是条款文本与受托人的管理行为;条款清晰、受托人为持牌机构,这样的主张几乎不可能成立。资产滞留在遗产之中,攻击对象就换成了立遗嘱人签署当日的行为能力,只需提出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即可启动一场依赖医学记录与证人证言的事实之争,而一旦成功,全部财产回落法定继承。两条路径的举证难度相差悬殊,母子二人二十三年间反复选择后一条,并非偶然。

内地法上,交付未完成的后果比香港更彻底。《信托法》第十条规定,对于依法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信托财产,应当办理信托登记,未办理的应当补办,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文件签署齐备、受托人已经承诺,信托仍可因登记缺位而自始不生效。

不动产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曾长期无法办理信托登记——登记程序、机构与登记内容缺乏统一规定,信托是否生效无从确认,第十条所称“补办”亦无对象;现金与银行存款不涉及登记,交付即告完成,内地家族信托财产高度集中于现金资产,原因正在于此。2024年底以来,这一局面开始改变:不动产与股权类信托财产的登记路径已经打开,北京于2024年12月率先印发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的试点通知,2025年4月首批案例落地,登记以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标注的形式完成;上海自2025年5月起试点,采用信托产品登记与信托财产登记的双重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权证上注记“信托财产”专项标识。此后厦门、南京、苏州、天津、广州、武汉等十余地陆续跟进。股权方面,北京自2025年4月起试点并延长扩围,登记范围随后及于有限合伙份额;上海于2026年3月启动,范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与非上市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然而全国统一的登记规则尚未出台,一般动产及未纳入试点的财产仍无登记渠道。

可交付性因此是设立之前要作出的判断。现金、银行理财与保单权益可以先行交付,让信托对该部分财产真实成立;商铺、厂房与公司股权等在未纳入试点、尚无登记路径的地区仍无法完成交付,把它们写进信托文件的财产范围,除了在身后留下一个“究竟算信托财产还是遗产”的争点,不产生其他法律效果。同样的财产改由遗嘱直接处分,或者在生前变现后交付,结果都比前者确定。

遗嘱路径本身有法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确认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信托法》第十三条为其设立规则作了衔接。代价在于遗嘱信托须同时满足遗嘱与信托的双重生效要件,信托能否启动被前置到继承纠纷解决之后。内地首例经司法确认的遗嘱信托,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中并未写下"信托"二字,法院是结合遗嘱内容与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作出定性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1307号)。走到由法院探究真意的地步,说明当事人已先经历一轮完整的诉讼。

沿这条路径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是绕不开的: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把全部财产装入信托而对此类继承人不作安排的遗嘱,会在必留份的范围内被调整,信托可支配的财产随之减少。相形之下,受托人不承诺并不构成障碍:《信托法》第十三条后段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


02 · Family Trust

终身按月领取的安排能被受益人与受托人合意终止


设立终身受益型信托(实务中亦称终身权益信托、按月给付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想要的只有一件事:受益人按期领取,本金不得动用。这个目的在普通法与内地法上都可能被受益人自己推翻,所依据的规则却完全不同,面向内地读者的分析常在此处直接套用普通法结论。

普通法上的工具是Saunders v Vautier规则。信托的全体受益人如均已成年、心智健全且合并享有全部实益权益,即可要求受托人交付信托财产并终止信托;规则同样适用于酌情信托,有资格的受益人作为一个整体共同行动即可,各人权益是否绝对并不影响。梅艳芳信托未被该规则触及,原因在于受益人不止一个:终身受益人之外,还有获得教育经费的数名晚辈,以及承接身后剩余权益的慈善机构。终身受益人一人凑不齐"全体",慈善机构在其在世期间也没有同意提前分配的动机。

内地法上的对应规则在《信托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与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前者规定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后者把"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列为六项终止事由之一。协商终止无须向法院提出,也无须证明信托目的已经落空,受益人与受托人意思一致即可完成。条件比普通法更宽松:Saunders v Vautier规则要求受益人合并享有全部实益权益,第五十三条第四项没有对应要求。

委托人已经去世的遗嘱信托能否适用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存在实质分歧。一种意见着眼文义,认为"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去世后无法参与协商,只要全体受益人的决定没有重大偏离信托既定的利益分配原则,剩余当事人即可共同决定终止。另一种意见着眼设立目的,认为遗嘱信托存在的理由正是身后的财产管理与代际传承,除非信托文件明确赋予受益人提前终止的权利,否则在信托目的尚未达成时允许合意终止,等于由当事人推翻已故委托人的安排。现行法未作进一步规范,公开裁判中亦无可供援引的规则。

分歧的后果已在前述首例遗嘱信托案中显现。判决确认信托成立之后,受益人之间于2019年因信托财产金额再起争议,2020年又因受托人是否勤勉履职引发第二轮诉讼;据公开报道,受益人与受托人最终达成一致终止了信托,改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判决让遗嘱信托第一次获得司法承认,被继承人所要的代际传承并未实现。

要让第五十三条第四项无从启动,信托文件里必须同时存在一个利益不一致的剩余权益归属人和一份明确的终止事由清单。剩余权益归属人的作用与梅艳芳信托中的慈善机构相同:他被列为终止后的财产归属人,"全体当事人协商同意"就凑不齐;慈善组织、隔代受益人与公益信托都能承担这个角色,而与终身受益人同属一个家庭的近亲属不能。终止事由清单则需写明除列举情形之外当事人不得协商终止,否则第五十三条第四项仍有解释余地。

受托人的人选是同一问题的另一面。自然人受托人在事务执行、决策与公信力上会持续受到受益人质疑,而现行法对其是否勤勉履责并无可操作的评判标准——《信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信托监察人只适用于公益信托,家族信托中的监察人或保护人安排全靠信托文件自行约定。受托人与受益人同处一个家庭内部时,协商终止几乎没有成本。财产结构允许的,交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

"无争议条款"(约定受益人无合理理由起诉即丧失受益权)的作用被普遍高估。受益人只要能提出表面理由,法院对是否执行该惩罚条款享有裁量空间。梅艳芳信托二十三年间没有出现过自动生效的止诉机制,每一次挑战都要用一场完整的诉讼回应。


03 · Family Trust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在执行程序中分层,本金与收益适用不同结论


债权人持生效裁判找上门时,他真正能够触及的是什么?

《信托法》第十七条采排除式表述:除四种情形之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四种情形分别是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享有并依法行使的优先受偿权、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五条把保全一并纳入,明确当事人因与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信托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第十七条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执行实践给出的结论分两层:受益人能够排除的是对信托收益的执行,对信托本金的冻结不被认定为强制执行,因而不予解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家族信托执行异议案可以说明法院实际审查了什么。申请执行人与信托受益人(未成年人)的母亲之间存在不当得利纠纷,法院在保全该母亲名下财产时,一并冻结了案涉家族信托项下资金1180万元,并向受托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停止支付信托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及收益。

异议提出了两次。第一次由该母亲以自己的名义提出,法院以主体不适格驳回:信托利益的受领人是其未成年子女,认为执行行为损害信托利益的,应当由该受益人以案外人身份主张。第二次由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受益人提出,法院才进入实体审查,并给出两个方向相反的结论。对信托收益的冻结予以解除,理由是本案纠纷不落入第十七条第一款列举的四种情形,作为案外人的受益人对信托收益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依法中止对该部分的执行。对信托本金的冻结予以维持,理由是冻结不涉及实体财产权益的处分,不妨碍受托人在信托期间管理、运用与处分信托财产,只是不得擅自将本金作返还处理,因而不构成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

结论落到分配条款的写法上。本金在争议期间可能被长期冻结而难以主张违法,受益人真正能够保住的是按期领取的信托利益。梅艳芳信托的运行结果指向同一件事:二十三年间母亲每月的生活费从未中断,被消耗的始终是本金。分配的频次、金额与调整机制须在信托文件中写死,受益人在漫长争议中才有稳定现金流;留给受托人在争议期间裁量,最需要确定性的部分反而最不确定。

独立性能否成立,还取决于委托人在设立之后的行为。新加坡高等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认定,某餐饮企业创始人对其在库克群岛设立的家族信托所属两个境外银行账户内的资产享有随意处置的权利,据此判断其并无将该部分资产真正交付给信托持有主体的意思,仍为实际控制人,信托财产因而被认定属于其个人财产,法院准许了债权人任命财产接管人的申请,上诉亦被驳回。法院据以认定的是设立之后的账户流水与指令记录,与信托设在哪个法域、文件由谁起草无关。

独立性自财产交付完成之日起算,也在委托人恢复支配的那一刻中断。设立之后仍从信托账户支取日常开支、按临时口头指令要求受托人付款、无偿使用信托持有的房产,日后都会成为"财产从未真正转移"的证据。委托人生前要做的是把支配权真正交出去:账户不再直接动用,每一笔分配都留下受托人依信托文件作出决定的书面记录,意愿的变更通过修改信托文件或意愿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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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二十三年间信托本金的消耗构成


04 · Family Trust

结语


信托约束的是财产的流向,约束不了继承人是否起诉。梅艳芳信托二十三年间的每一次分配都按条款执行,没有一分钱被违规取走,制度在财产层面自始有效;被消耗的3800万港元是诉讼本身的成本,与条款写得好不好无关。

三个生前动作的作用是减少可以被争的事项:资产交付完毕,遗嘱效力不再是争点;终止条款写清,合意终止无从启动;不再支配信托账户,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失去事实基础。它们都不能让继承人停止主张,只能让主张难以成立。至于继承人对分配方案本身的不满,信托解决不了,那要在设立时就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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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凤宁


广和律师事务所家事与财富传承专委会主任,广东省律协信托与财富管理委员会委员。拥有民商法与国际经贸复合法学背景,系深圳首批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

业务聚焦私人财富管理、跨境资产与税务合规、家族财富传承,擅长离岸信托政策与架构研判、境内家族信托规划、家族企业股权传承与风险隔离、涉外家事法律服务及遗产管理人服务。服务大量高净值家族、港籍企业家、家族办公室及多家金融机构,落地多起大额家族财富隔离与跨境股权继承专项项目。多次参与行业业务指引编撰,斩获多项ALB区域法律行业大奖,并有多篇跨境财富与信托领域专业论文公开发表并被法律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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