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28

作者 | 金顶涛 吴春生
本文通过笔者代理的一起工伤认定案件引出,该案在工伤认定阶段未被认定为工伤,笔者在一审诉讼阶段介入并代理员工家属一方,最终通过努力,一审法院法官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理,后人社部门重新认定该员工属于工亡,为家属争取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等各项待遇合计一百余万元。
01 · Case Introduction 张某某为移动某分公司员工,于2024年3月6日上午10点50分左右在上班过程中突发疾病,移动某分公司同事马上将其送至医院进行紧急救治。12点30分,医院接诊后,张某某被初步诊断为脑出血、肺炎、肾衰竭、高血压三级、高尿酸血症等,随后进行了手术、药物治疗。18点50分,带气管插管进入神经ICU重症监护室。18点58分,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内容显示张某某病情可能随时恶化,随时可能出现心跳停止,家属签字后同意继续治疗。20点28分,经过医生告知,病人脑出血增加,可选择治疗方案有两个,一是保守治疗,继续观察;二是做开颅手术,但风险很大。家属权衡后选择了保守治疗,准备送到大医院继续救治,并签署了第一次放弃治疗告知书,但未办理出院。2024年3月7日上午,医生与家属在医院会议室进行了谈话,医生告知家属,张某某病情难以挽回,继续抢救无法改变死亡结果,家属对谈话进行了录音。3月7日12点42分,家属签署了第二次放弃治疗告知书。14点34分,家属办理出院手续,在继续带氧气瓶插管的情况下将张某某接回家中。2024年3月8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张某某在家中去世。 02 · Work injury determination situation 张某某去世后,家属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对医院、张某某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张某某家属进行了询问调查。其中医院向人社部门的回复中有如下表述:“...考虑颅内病情极危重,告知家属患者病情极危重、预后极差,随时出现心跳骤停情况,家属表示知情理解,经郑重商议后于3月7日要求放弃目前对画着的生命支持及临终抢救,签署终止治疗知情同意书,经我院伦理委员会论证,不违背我院伦理道德,于2024年3月7日予办理出院。”人社部门最终以:家属自愿放弃治疗并办理出院,从办理出院到张某某去世时间相隔达19小时左右,张某某突发疾病抢救中断,在家中没有采取抢救治疗措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中发病、抢救、死亡之间应有紧密的先后顺序和逻辑联系,为一连续过程。张某某家属放弃在医院住院治疗而办理出院,后张某某于3月8日上午10点30分在家中死亡,这属于非“抢救无效死亡”情形,据此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03 · The outcome of the first instance litigation 家属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找到笔者咨询,笔者通过研究材料并分析后发现,影响本案的核心证据“医生与家属之间的谈话录音”是案件关键证据之一。笔者接受委托后,仔细调查核实证据并将谈话录音作为证据提交,同时检索同类案例并梳理争取关键点,同时对本案事实的关键细节进行逐一核实记录,拟在开庭时向法官重点展示和强调。一审立案后,法院依职权追加张某某所在公司为第三人。在一审庭审中,除了案件关键事实外,笔者还结合同类案例,提出了本案认定工伤应参考的因素,一审法官最终支持原告方观点。公司方律师也提出了很有价值及说服力的观点、案例,对笔者观点进行了加强和补充。最终,一审法院通过审委会讨论决定,以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人社部门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后人社部门并未上诉,直接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认定张某某死亡属于工亡。 04 · Similar case introduction 在此,笔者也将办案过程中搜集的同类案例予以展示,以下八个案例中,均是家属放弃治疗后视同工伤的支持案例,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大参考价值。 案例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皖行再23号 “法院观点”:“鉴于李某上述病情的危急严重情况以及叶落归根的传统理念,其亲属结合医生建议为其办理出院返回六安老家,不属于主观故意、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作出的放弃治疗。一审法院综合李某主治医师刘海燕接受询问时所作陈述,认定其家属放弃治疗对死亡结果的作用力较小,支持家属放弃治疗亦可构成经抢救无效死亡并应予以认定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案例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皖行申58号 “法院观点”:“根据原审查明的诊疗抢救过程,某某医院急诊诊断为右额颞顶枕叶脑出血、脑疝,从病程记录、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出院记录可以看出,郑某国经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后仍处于深昏迷状态、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双侧瞳孔散大固定,血压需血管活性药物维持,生存几率渺茫,随时可能因心跳骤停死亡。郑某国家属配合医疗机构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在医生反复告知患者病情危重后,考虑到患者无治疗希望和民间习俗,主动放弃治疗,符合情理,不存在主观故意、重大过错的情况,于法不悖,应认定属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3: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19行终663号 “法院观点”:“基于疾病的复杂性、医疗的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既包括经连续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也包括因手术风险过大、手术后存活率过低而放弃治疗后死亡的情形。家属放弃手术治疗的决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道德风险,可以从放弃手术治疗的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两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关于客观原因,一般应考虑手术风险、术后存活率和生存状态、医疗条件等因素;关于主观原因,一般应分析放弃手术治疗决定是否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放弃手术治疗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观念和善良风俗,可以根据职工家属已经接受的信息、认知水平、抢救前后的行为等客观因素进行判断。朱某丁家属在听取医生对朱某丁整个病情情况及手术风险的解释说明后,选择拒绝手术并办理出院回当地老家医院治疗系无奈之举,符合社会整体的道德观念,也并不违反善良风俗,不存在主观恶意。” 案例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行申870号 “法院观点”:“根据黄水全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以及四会人社局对黄军君、四会市人民医院重症监护科副主任白永成和黄水全入院时重症监护科的值班医师郑坚鑫的调查笔录可知,黄水全病情危重,呈持续深度昏迷状态,血压靠升压药物维持,呼吸靠呼吸机辅助,GCS评分为3分,属于深度昏迷中最差的状态,随时可能死亡。且四会市人民医院也曾向黄水全的家属发出《病危通知书》。黄水全病情危重并趋于恶化,医院对其从2016年12月11日下午14时许一直救治到次日晚上20时许。在病情仍无好转的情况下,黄军君等家属考虑到黄水全的实际情况以及农村的风俗习惯,同时为减轻黄水全的痛苦,给黄水全办理出院手续,将其接回家中实属无奈之举。四会人社局据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黄水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疾病,因冠心病死亡的死亡事故为视同工伤,符合上述法规规定。” 案例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行申1569号 “法院观点”:“在台山市人民医院已经使用全部治疗手段的情况下,李元英仍未能恢复自主呼吸,病情危重,预后极差,随时可能死亡,李元英家属在得知李元英的病情后才于2018年10月14日决定放弃治疗为李元英办理出院。综合本案证据看,虽然李元英的家属为李元英办理出院手续,李元英后在家中死亡,但并不存在李元英家属消极治疗或延误治疗的情形,故李元英的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以视同工伤。” 案例6: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青行申24号 “法院观点”:“但若家属在抢救过程中选择放弃治疗,劳动者的死亡结果能否被视同工伤。判断该问题需从医院诊断结论、家属主观有无过错、时间节点严格限定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认定。具体到本案,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放弃治疗是家属在医疗无望、迫于经济压力下的无奈选择,排除家属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违反伦理道德的情形,故家属放弃治疗的行为于法不悖,符合情理,且吕某的抢救时间未超出48小时。结合工伤保险相关法规和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原审判决支持西宁市某局认定视同工伤的结论并无不当,西宁某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7: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行终168号 “法院观点”:“第二,关于家属放弃治疗行为性质。对于郝某应当采取何种治疗措施以及是否放弃治疗的决定权在郝某家属,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对此仅具有建议权,不具有决定权。医疗救治本身即存在诸多风险要素,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在郝某多次被医院下病危通知、随时存在死亡风险、基本无治疗痊愈希望的情形下,其家属结合郝某身体状况、病例记载及医生建议对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在不存在公安机关认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且不存在主观故意、重大过错并愿意自担后果的情形下,家属作出的放弃治疗决定于法不悖,亦符合情理。家属对患者放弃治疗情形在医疗实践中亦属常见,无需苛责。第三,关于家属放弃治疗是否属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对郝某采取何种治疗方式并不取决于其单方决定,对于抢救过程均有家属参与并需经其同意,故患者的医治效果本身即是医疗水平和设备、医生判断、家属建议共同作用的结果。本案中,在排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违法及违背伦理道德的情形下,原审法院关于家属放弃治疗亦可构成经抢救无效死亡并应予以认定工伤的观点,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亦可减少因劳动者死亡无法认定工伤,继而无法获取工伤保险导致的一系列社会矛盾。” 案例8:安徽高级人民法院(2023)皖行申1796号 “法院观点”:“张某家人因张某生存希望小、救治无意义于2022年1月15日4时30分为其办理出院,出院时张某深昏迷状态,双侧瞳孔散大,机械通气辅助呼吸,需大剂量升压药物维持血压,持续高烧。同日,张某在家中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因此,张某家属是在张某病情危重、生存希望小的情况下放弃治疗而出院,但这并非导致张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淮北某公司认为张某家属擅自终止抢救而直接酿成张某死亡悲剧发生,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05 · Reference factors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工作岗位和工作上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个一般没有争议。但经过医院抢救后,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能否视同工伤,则需视情况分析。如经医院抢救且家属也未非主动放弃治疗的,只要未超过48小时,视同工伤也问题不大;如抢救过程中存在家属主动放弃治疗且未超过48小时死亡的情况下,能否视同工伤,则要判断是否构成工伤保险条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法定条件。 以上列举的八个案例均是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后,最终认定视同工伤的案例。上述案例显示,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决定的合法合理性是认定“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前提条件。 结合上述案例,总结家属放弃治疗影响工伤认定的参考因素如下: 1、家属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有无故意消极或拖延治疗等恶意行为、有无故意伤人或伤害等违法行为,判断是否存在上述行为,可考察家庭关系是否和谐、是否存在上述恶意违法行为的主观动机等。 2、继续治疗情况下,生存几率大小:参考医院诸如病危通知及病情描述,如病情为重、预后极差、随时可能死亡、手术风险极大且术后生存几率低、心脏随时可能骤停、无痊愈可能性等,基本判断生存几率较小。 3、继续治疗情况下,经济压力大小:在生存几率较小情况下,继续治疗将会持续耗费巨额医疗费用,对家属造成较大经济压力,也是参考因素之一。 4、作出放弃治疗决定的时间是否合理:一般在经过医院抢救后,且大多数在下达病危通知书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作出,如未经过充分抢救即作出,则可能被认定缺乏合理性。 5、是否参考医疗技术条件及医生分析意见:现有医疗水平及医生判断可作为是否放弃治疗的参考因素之一,放弃治疗决定是家属单方面决定,还是参考综合医疗技术水平、医生建议及家属意见等多方因素的结果。 6、放弃治疗对死亡结果作用力大小:家属作出的放弃治疗决定,对于死亡结果的作用力是否较小,是否是导致最终死亡的主要原因。 7、放弃治疗是否违背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出于习俗考虑,家属在治疗无望情况下,选择办理出院并接回家中,可认定未违背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情形。案情介绍
工伤认定情况
一审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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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放弃治疗后影响工伤认定的参考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