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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肉眼不可见技术特征的专利侵权比对方法

发布时间: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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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Case Summary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某科教公司系“一种用于交互电子白板的电子笔”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010****54.6)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2年5月23日授权公告,并按时缴纳年费,处于有效状态。原告发现,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及其在深圳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深圳某数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交互式电子白板产品,其配件电子笔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遂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设备工具、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8万元。

被告辩称,被诉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原告赔偿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诉讼请求。被告特别提出,电磁振荡频率肉眼不可见,原告未作客观鉴定或测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80万元。


02 · focus of dispute

争议焦点


被诉电子笔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尤其是对物理不可见的电磁振荡电路、振荡频率等技术特征,应如何结合权利要求解释、说明书及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认知和产品实物功能进行侵权比对。


03 · Proxy approach

代理思路


本案代理律师据此确定以权利要求解释为核心、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认知和产品实物功能为辅助的侵权比对路径。

代理律师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出发,依据本领域公知常识说明,被控产品为用于电磁感应式交互式电子白板的电子笔,其技术原理必然依赖包括线圈、电容的电磁振荡电路加以实现,在构件上必然具备电磁波发生装置。被控产品在元器件上可见一个线圈和多个电容,在功能上亦可通过按压电子笔外壳上不同的电磁波开关对应实现交互白板的不同功能。因此,不能仅以肉眼不可见为由否定侵权成立。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1中电磁振荡电路相关技术特征的解释,被诉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在字面上相同,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04 · The trial outcome

审理结果


法院认定,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依据公知常识可以确定被控产品采用的电磁感应技术原理必然依赖包括线圈、电容的电磁振荡电路,且被控产品在元器件上可见一个线圈和多个电容,功能上亦可通过按压不同开关对应实现不同功能,故被告单纯以肉眼不可见为由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1010****54.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80万元。


05 · Case Analysis

案例评析


本案在不可见技术特征的专利侵权比对方面具有典型意义。对于电磁振荡电路、振荡频率等物理不可见特征,实践中容易陷入“必须依赖鉴定”的误区。本案代理律师通过“权利要求解释+说明书内部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常识+产品实物与功能演示”的路径,完成了侵权比对,法院亦予以采纳。

该路径的实务价值在于:第一,回归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规则,以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避免脱离发明目的和使用环境孤立解释技术特征;第二,善用本领域技术人员认知标准,对不可见但可依据公知常识和产品功能推知的技术特征,不机械要求原告先行鉴定;第三,重视产品实物和功能演示,通过可见元器件和操作效果辅助证明不可见技术特征的存在。

本案对电子、通信、医疗器械等技术类专利侵权案件具有可复制性,尤其对涉及电路、频率、算法等不可见技术特征的案件,提供了不依赖鉴定而完成侵权比对的实务样本。



06 · Case Analysis

律师建议


(一)经验启示

对物理不可见的电磁振荡电路、振荡频率等技术特征,代理律师应优先通过权利要求解释、说明书及附图内部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常识和产品实物功能演示完成侵权比对,避免机械依赖鉴定导致诉讼拖延;本案正是以该路径成功证明被诉技术方案字面覆盖权利要求1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并获法院采纳。

(二)风险防范要点

对不可见技术特征进行权利要求解释时,必须结合说明书和附图、符合发明目的,公知常识的运用应有充分依据,必要时准备教科书、技术手册、行业标准等佐证材料,防止解释证据不足导致比对意见不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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