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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民法典周评 |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之离婚制度的导读(下)

发布时间: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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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丽锦

责编|沈丽锦

排版|许朗宁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婚姻家庭编之离婚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四章中,本章共17条(第1076条-第1092条)。笔者将此章内容分三部分进行导读。本节内容涉及第1087条-第1092条(合计6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关于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导读:夫妻双方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的基本方式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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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导读: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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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导读:离婚后,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如何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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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第一千零九十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导读: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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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导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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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导读:当存在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处理,以及离婚后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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