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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民法典周评 | 《民法典》合同篇之运输合同制度的导读(下)

发布时间:2021-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运输合同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九章中,本章分为四节(即一般规定、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共34条(第809条-842条)。笔者将此章内容分四部分进行导读。本节内容涉及第838条-第842条(合计5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一、法条原文: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导读:多式联运经营人权利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二、法条原文: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导读: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三、法条原文: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导读: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义务 



四、法条原文:第八百四十一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导读:托运人赔偿责任



五、法条原文:第八百四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导读: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