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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民法典周评 | 《民法典》合同篇之运输合同制度的导读(中2)

发布时间:2021-1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运输合同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九章中,本章分为四节(即一般规定、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共34条(第809条-842条)。笔者将此章内容分四部分进行导读。本节内容涉及第825条-第837条(合计13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一、法条原文: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导读:托运人如实申报与货物运输有关情况义务




二、法条原文: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导读:托运人提交与货物运输有关文件义务




三、法条原文: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导读:托运人应当对货物履行妥善包装义务


四、法条原文: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导读: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的特殊规定



五、法条原文: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导读:托运人在货物运输途中行使变更履行运输合同权利




六、法条原文: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导读:收货人提货义务



七、法条原文: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导读:收货人检验货物



八、法条原文: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导读: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及免责事项



九、法条原文: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导读:确定货损赔偿数额


十、法条原文:第八百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导读:单式联运承运人责任承担问题




十一、法条原文: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导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时承运人丧失运费请求权




十二、法条原文: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导读:承运人留置权和提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