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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民法典周评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之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的导读(上)

发布时间: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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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丽锦

责编|沈丽锦

排版|小   广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侵权责任编之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三章中,本章共条(第1188条-第1201条)。笔者对此章内容分两部分进行导读,本部分内容涉及第1188条-第1194条(合计7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关于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导读: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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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导读:委托监护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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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导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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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导读:用人者责任的规定,包括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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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导读:个人之间因提供劳务发生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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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导读:定作人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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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导读: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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