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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IPO合规与案例研究丨拟上市公司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应关注的审核要点之案例篇

发布时间:2021-11-05

注册制下关于首发上市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审核要点及相关案例研究(下)


第一部分: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案例研究

本文上篇对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则进行了基础研究,下文主要基于实践案例,针对在相关规则先后出台的时间段内首发上市案例,对相关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的员工持股计划及其面临的问询和监管、发行人律师回复、核查范围及程序进行学习、研究。

一、 2014年之前首发上市的部分相关案例
2014年之前关于员工持股暂无具体法律规定,因此发行人律师在对员工持股核查时,或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制度规定,同时,监管机构对员工持股方案的关注点大多是关于授予程序的合规性及分红情况。

2010年首发上市——达实智能(002421)

类型

具体内容

员工持股背景


发行人前身为达实自动化,于1995年由奥达电子、香港电子出资设立,2000年10月31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激励员工,公司于2002-2007年分别实施了六次《员工持股方案》,公司第一大股东达实投资和第二大股东盛安机电转让部分股份用于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2007年10月26日、30日,公司参与股权激励的96名员工分别与达实投资和盛安机电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为上市规范,发行人于2008年公告终止员工持股方案。

员工持股内容

股份来源: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第二大股东所持的部分公司股份。

认股价格及定价依据:1元/股,并且实行“买一送一”。即每人缴纳1万元购股款,将获得2万元公司股票;

资金来源:员工自筹。

部分持股方案中还约定了持股员工依据所获股份享有的分红以及离职后的股份处理、限制条件。

规范过程

2007年发行人启动上市工作,逐步对员工持股事宜进行规范,主要对持股员工的任职时间、股数、认缴股款、收款单据、财务记账凭证等逐项核实,与每个持股员工确认并由持股员工出具书面确认及承诺函。

2007年10月22日,发行人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分别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相关股份转让、过户至持股员工名下。10月26日、30日参与持股员工代表与达实投资、盛安机电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已经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予以见证,并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了股权结构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08年1月30日,发行人将2002-2007年代收的员工认股款合计299.33万元,分别支付给达实投资和盛安机电,其中支付给达实投资192.18万元,支付给盛安机电107.15万元。同年1月31日,上述员工持股方案确认终止并于2月1日公告。

问询要点

请发行人及其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股权激励授予方案与终止方案履行的决策程序、授予条件和标准,以及2002年-2003年期间涉及的分红情况。

发行人及律师回复

1.发行人实施的股权激励授予方案与终止方案履行了如下决策程序:

(1)发行人于2002年至2007年,分别公布了《员工持股方案》;

(2)2007年11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达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盛安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向员工转让股权、落实员工持股方案的议案》;

2007年11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达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盛安机电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向员工转让股权、落实员工持股方案的议案》;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达实投资与第二大股东盛安机电于2007年10月22日分别作出同意按照员工持股方案向员工转让股份的股东会决议及股东决议,同意将相关股份转让、过户至持股员工名下。

(3)发行人于2008年1月31日召开由第一大股东及第二大股东代表与发行人员工参加的终止实施员工持股方案的会议;

2008年2月1日,发行人发布《关于终止<员工持股方案>的公告》。

2.股权激励的授予条件和标准

发行人员工持股方案并未规定其他授予条件和标准。但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员工持股方案实质为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自愿转让股份的行为,并且股份转让方及相关方均就相关期间的权益予以认可并确认,发行人依据员工持股方案执行的授予条件和标准不存在潜在纠纷或风险;履行的相关程序合法合规,对本次发行上市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

达实智能于2002年至2007年实施员工持股,在其上市过程中,根据发行人及中介机构提交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对该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进行核查时,关注了员工持股形成的背景、激励股份来源、激励对象人数、员工持股方案实际实施情况及相关决策履行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内容,并最终在申报前规范了员工持股问题。


二、 2014年6月20日-2018年6月6日首发上市部分相关案例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33号文”)(2014年6月20日)实施后,《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以下简称“17号文”)(2018年6月6日)出台前,依然未明确拟IPO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则,但是已有相关政策文件明确鼓励、允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另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监管规定已陆续出台、生效。以下是33号文发布后到17号文发布前的相关案例。

2017年首发上市——爱乐达(300696)

类型

具体内容

员工持股背景

发行人前身为爱乐达有限,于2004年由四名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2015年11月25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由爱乐达有限其中两名自然人股东及其余37名员工于12月3日设立成都天合创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合创富”),该合伙企业暨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2015年12月21日,天合创富按照6.1元/股价格认购新增注册资本,持有发行人发行前约4.8%的股份。

员工持股内容

股份来源:发行人增资扩股部分;

认股价格:6.1元/股,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确认了公司的合理估值并以此作为对员工持股平台增资扩股的定价依据。

资金来源:员工自筹,有部分员工认购的资金来自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借款。

规范过程

——

问询要点

1.(1)请披露自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的原因、定价依据、股东资金来源及合法性;2013年4月及其后历次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补充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及目前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利益输送情形,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类似安排;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3)说明各非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结构(层层展开至最终控制人),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股东人数不应超过200人的规定的情形;(4)补充披露天合创富的各出资人在发行人的任职时间、是否离职,对离职后的股份处理是否存在约定。

发行人及律师回复

(1)2015年12月4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新增部分由天合创富以货币资金认购,该次股权变动的原因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定价系公司及各股东协商,按照投前估值3亿元(即不低于国资股东上海诚毅等的投后估值)确定;此次增资资金来源于员工自筹及部分员工自实际控制人的借款。
(2)根据发行人各股东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及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历史上及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利益输送的情形。
(3)对非自然人股东穿透至最终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
(4)查阅了天合创富《合伙协议》、《合伙补充协议》,发行人员工档案、天合创富出资人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截至2016年末,持股员工均未离职。

2018.5.29——天风证券(601162)

类型

具体内容

员工持股背景

本公司系由天风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天风有限前身为四川省天风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3月17日,证监会出具相关批复并同意公司开业。2011年,公司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整体变更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2012年1月20日,经证监会核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且未穿透至实际最终出资人时,发行人股东人数为47名。

2015年6月,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增加注册资本,本次增资新引入股东包括上海天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天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天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为“上海天阖”“上海天涵”“上海天霈”)。

员工持股内容

股份来源: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

认股价格:2.2元/股,系参考当时公司每一元注册资本、股本对应的净资产进行确定,同时员工持股平台认购时,存在外部机构投资者,增资价格与其他23家外部机构投资者保持一致;

资金来源:通过信托计划转让收益权融资。

另外,合伙协议中还约定了关于入伙、退伙和出资转让等事宜。

规范过程

(1)2017年11月,上海天阖、上海天涵、上海天霈所有合伙人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完成了对外转让;

(2)2017年11月15日、11月16日,上海天阖、上海天涵、上海天霈的合伙人代表合计向方正东亚信托支付了33,353.28万元,已全额偿付了截至付款日应向方正东亚5号及6号信托支付的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款;

(3)2017年11月30日,上海天阖、上海天涵、上海天霈质押给方正东亚信托的公司股份已办理完成解押手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终止。

问询要点

1.请说明并补充披露2014年7月以后公司新引入股东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该等股东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并对上述股东持股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请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中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设立合伙企业天阖投资、天涵投资以及天霈投资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1)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设立持股平台规避法律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的情形,发行人股东是否超过200人;2)发行人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3)员工入股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相关信托计划的投资方及受益人的具体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特殊协议安排,前述情况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清晰和稳定。

发行人及律师回复

1.参见补充法律意见书(四)p627-649。

2.(1)根据相关规定,发对上海天阖、上海天涵、上海天霈穿透计算持股人数,因此发行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2)上海天阖、上海天涵、上海天霈对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享有根据《公司法》、发行人《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全部股东权利。发行人相关员工通过设立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情形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三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的披露,2012年8月,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将探索长效激励机制列为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在《证券法》相关条款修改之前,允许证券公司探索合法合规、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2014年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下发《关于鼓励证券公司进一步补充资本的通知》和《证券公司资本补充指引》,天风证券为了符合监管要求、提升资本实力目的实施本次增资扩股;(3)参见补充法律意见书(四)p673披露内容,发行人95名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股,通过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但95名员工通过三家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所有权关系清晰、明确,转让的合伙份额收益权只包括合伙份额因卖出、分红、处置等情形取得的收益;上海天阖、上海天涵、上海天霈持有发行人股权所有权清晰、明确,三家持股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权虽已质押融资但并不影响发行人股权的稳定性,2017年11月15日、11月16日,上海天阖、上海天涵、上海天霈的合伙人代表已全额偿付了截至付款日应向方正东亚5号及6号信托支付的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款。


2018.6.6——密尔克卫(603713)

类型

具体内容

员工持股背景

发行人前身为密尔克卫有限,于1997年3月由两名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2015年10月23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其中一名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密尔克卫有限股权转让给演惠投资、演智投资。

2016年1月、2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新增部分由演若投资认缴。

员工持股内容

股份来源:原股东股权转让,发行人增资扩股;

认股价格:1元/股,按照注册资本价格转让;4元/股,参考股份改制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值并协商后确定;

资金来源:自付资金。

规范过程

——

问询要点

发行人设立以来发生多次股权转让和增资行为,2015年、2016年引入新股东君联茂林、演智投资、演惠投资、演若投资和浙江龙盛。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股权转让与增资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定价依据、时间相近的增资价格,转让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股权转让价款是否符合实际支付,增资股东的出资来源、受让股东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演智投资、演惠投资、演若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的主要情况,入股发行人的原因、资金来源,合伙人出资上述合伙企业的时间、资金来源、是否在发行人处任职及具体职务,报告期内合伙人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发行人及律师回复

(1)密尔克卫有限成立后至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期间,共发生6次增资以及8次股权变动;自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至今,发行人共发生3次增资扩股。2016年1月及2016年2月,演若投资分别认购发行人新增416.6667万股股份和336.0215万股股份,每股新增股份对应的认购价格为4元;2016年3月,君联茂林、浙江龙盛分别认购发行人新增341.3551万股股份,每股新增股份对应的认购价格为8.7885元,增资价格差异原因在于,演若投资为公司持股平台,增资定价系以密尔克卫有限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并经各方协商后确定,君联茂林与浙江龙盛均系外部投资者,增资价格系以公司市场估值为定价依据确定

(2)发行人律师对演智投资、演惠投资、演若投资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及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情况的核查,三家合伙企业入股系为实施股权激励,其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同时发行人律师核查了报告期内关于持股员工的转让份额的情况,该员工持股平台穿透后,共计144名自然人。

通过上述案例,就该阶段内拟IPO企业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律师仍然需要关注其形成原因,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出资的资金来源的合法和规定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代持股等间接持股情形。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生效,还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对存在员工持股平台的发行人的股东进行穿透计算,并还原至实际出资人,若存在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情形,发行人申请首发上市还需申请并获得证监会的行政许可。

三、 2018.6.7至今的部分首发上市案例
17号文为试点创新企业于首发上市前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提供了依据。并针对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存在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况时,豁免了其穿透计算股东人数的义务。以下为17号文出台后相关上市案例。
2018.6.29——长飞光纤(601869)

类型

具体内容

员工持股背景

发行人前身为长飞有限,于1998年由武汉光通信、武汉信托与荷兰飞利浦出资设立,2013年12月27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9日至10日,长飞光纤召开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并作出会议决议,决定以非公开方式向核心员工发行股票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发行对象为武汉睿图、武汉睿腾、武汉睿鸿及武汉睿越四家有限合伙企业,相关合伙企业的份额由拟定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持有。

2016年8月22日,武汉睿腾分别与武汉睿图、武汉睿越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向其分别转让持有的本公司1,648,000股和25,000股内资股。该股转系合伙企业就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的内部还原、分配及调整,不涉及溢价或退出的情况。

此外,持股计划向两名外籍员工授予,但决定由发行人公司员工秦志鸿、张穆代持。

员工持股内容

股份来源:发行人向员工持股平台非公开发行,其中,持股计划授出的计划份额中预留了对应公司975,000股内资股股份的计划份额(以下简称“预留份额”),由公司员工秦志鸿代为持有;

认股价格:7.15港元/股;

资金来源:员工家庭积累和工资薪金所得;专项基金借款、收益权转让融资。

规范过程

(1)预留份额的落实:预留份额分别分配于肖毅、梁冠宁、吴玉,前述获分配预留份额的员工,分别与秦志鸿签署预留份额转让协议、办理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并已按照7.15港元/股的价格向对应的有限合伙企业全额缴付了出资价款、有限合伙企业管理费及已产生的融资成本等费用。

(2)代持关系解除:两名外籍员与代持股东解除代持协议,办理完成合伙企业计划份额变更手续。

(3)离职人员的份额转让:自持股计划首次授予后至今,有一名持股计划的员工自愿从公司离职,其持股份额分配与其他员工,相关方签订了合伙份额转让协议、办理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并支付了相应价款。

(4)通过四家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计划持有人共计158人,预留份额已全部落实并已实施完毕。上述158名员工已分别签署了《确认及承诺函》。

问询要点

1.(1)请披露自设立及历次增资中,股东出资、增资资产的内容、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存在代为出资、增持;历次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合理性,受让方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价款支付情况,股权转让中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况,如有,是否进行委托持股清理,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补充说明2015年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时,武汉睿图等四家内资合伙企业及相关自然人以现金认购增发的H股股份的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已实际缴纳、是否存在代持、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是否提供了财务资助、员工持股是否有相应的限制或约束性条件。

2.请说明员工持股平台后的实际持股情况,是否存在规避200人的情况。

发行人及律师回复

1.(1)2015年发行人召开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并通过激励核心员工相关议案,发行人决定以非公开方式向核心员工发行股票并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其中内资股发行对象为武汉睿图、武汉睿腾、武汉睿鸿及武汉睿越。发行人于20015年12月8日,公告确认非公开发行结果;

2016年8月22日,武汉睿腾与武汉睿图、武汉睿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部分发行人内资股份分别转让武汉睿图、武汉睿越,原因为对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进行分配和管理,具体为武汉睿腾原合伙人秦志鸿持有发行人167.3万股,其中包括代持的97.5万预留股、代外籍员工持有的37.7万股,为规范上市,因此需要解除代持行为,但因武汉睿腾当时合伙人人数为49,因此解除代持,需将秦志鸿代持的预留股(扣除分配后)转由武汉睿图持有。

该转让系为满足合伙企业人数限制而进行的内部重组行为,不存在因该股权转让使得持股员工获得溢价收入或实际减持、退出持股平台的情形,因此不涉及实际对价支付。

(2)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提供给财务资助的情况,参与员工以自有资金及借款资金向四家合伙企业出资,获得借款资金的自然人分期以自有资金偿还。

专项借款资金:武汉东湖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股权代持专项基金,东湖高新区内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时,被激励对象在认购股份时缺少资金,可向专项基金申请借款;

收益权转让融资:四家员工持股平台代表持股员工与招商银行、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由四家持股平台代表相关员工向专项资管计划售出部分发行人股票的收益权进行融资,以支付对持股平台的出资。

2.发行人律师对四家合伙企业穿透至实际出资人,通过武汉睿图、武汉睿腾、武汉睿鸿及武汉睿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人共计158名且不存在委托持股,因此发行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不存在规避200人的情况。


2019.7.1——西部超导(688122)

类型

具体内容

员工持股背景[11]

发行人前身为公司前身超导有限是由西北院和超导国际于2003年2月28日共同出资设立的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12年7月6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7月30日,天汇科技成立,为西部超导职工或原职工设立的持股平台,设立时共有实际出资人201名,故由10名自然人代201名实际出资人持有天汇科技的股权,并进行工商登记,股权代持由此形成。后经历股权变动,天汇科技实际出资人为329名,截至中介机构文件出具之日,天汇科技股东人数为137人。

员工持股内容

——

规范过程

(1)为筹集回购实际出资人股权的资金,天汇科技于2012年5月将其持有超导有限的2,197万元出资额分别转让给立琦汉源、光大金控、航天新能源、陕金控和陕海投;
(2)2012年4月,天汇科技召开相关会议并决议通过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解除代持关系的相关方案,同时与199名实际出资人签署了《股权回购协议》并完成回购。
(3)天汇科技回购后履行减资程序后,实际出资人为140人。
(4)为彻底规范,天汇科技于2014年启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的工作,天汇科技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140名实际出资人全部解除代持关系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问询要点

请发行人说明:(1)2012年5月的解除的2,197万元股权代持的来源、代持原因,代持股份变动及其解除的合规性;(2)天汇科技的股东名单、职务、任职期限,是否均为西部超导职工或原职工。

发行人及律师回复

(1)股权代持情况参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p27;(2)天汇科技股东基本情况参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p27-28。


2019.10.23日——金山办公(688111)

类型

具体内容

员工持股背景

发行人前身为金山办公有限,系由金山办公香港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设立,2016年9月27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曾搭建境外红筹VIE结构,并在境外设立wps控股、CPY信托及为ESOP预留股份等员工持股。

2015年11月,奇文合伙企业设立,2015年11月13日,员工持股平台通过受让取得金山办公有限的股权,发行人员工通过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奇文一维、奇文二维、奇文三维、奇文四维、奇文五维、奇文六维、奇文七维、奇文九维、奇文十维间接持有发行人75,000,000股,占发行人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0.83%。2016年,奇文四维、奇文五维、奇文十维向金山办公有限增资。

员工持股内容

股份来源:股权转让、增资;

认股价格:经评估后的市场价值定价、原境外出资等值美元金额;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规范过程

——

问询要点

1.(1)说明境外股东将其持有的相应权益平移至境内的过程,平移后相关股权的一一对应关系,所持股权比例的变动情况,如存在差异,请说明原因。(2)说明搭建及拆除红筹架构过程中及其后历次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具体方案及调整原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奇文一维、奇文二维、奇文三维、奇文四维、奇文五维、奇文六维、奇文七维、奇文九维、奇文十维系以员工持股为目的设立的有限合伙,穿透至自然人说明上述有限合伙的各合伙人是否均为发行人的员工,如是,说明入职时间及所持份额情况,如否说明入股的背景,对外投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各合伙人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超200人的情形,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及律师回复

1.(1)参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p97;(2)参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p149-164。

2.关于奇文一维、奇文二维、奇文三维、奇文四维、奇文五维、奇文六维、奇文七维、奇文九维、奇文十维实际出资人基本情况披露,参见补充法律法律意见书(一)p176-184。部分合伙人存在入伙时非发行人员工、入伙时是发行人员工但已离职的情形,前者原因为入伙时,因客观原因挂靠发行人关联方,但实际在发行人处任职或提供劳务;后者原因为虽然持股员工与发行人的劳动关系终止,但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豁免离职员工转让份额义务。根据《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需要对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穿透核查,穿透员工持股平台后,奇文合伙企业人数为169人,发行人另三名非自然人股东无须穿透,因此发行人股东未超过200人。


2021.3.12——三友医疗(688085)

类型

具体内容

员工持股背景

发行人前身为上海三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05年设立,2016年6月15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9日,三友有限召开相关会议并决议增加注册资本,其中,南通宸弘出资5,148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872万元,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2014年12月。徐农、新疆泰同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0.38%、0.14%股权分别作价531.46元、197.34元的价格转让给南通宸弘。

员工持股内容

股份来源:增资、股权转让;

认股价格:股权对价为0.001元/1元出资额的对价进行,经三友有限其时各股东协商一致,按各方共同设定的目标股权比例统筹进行;

资金来源:员工自有资金及部分自发行人大股东借款。

规范过程

——

问询要点

1.发行人股东人数是否存在超过200人的情况。

2.南通宸弘持有公司12.73%的股份,为本公司的第四大股东,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请发行人充分披露:(1)股权激励的原因、范围、激励对象及其选定依据,激励对象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所任职务及其缴纳出资额之间的关系、是否有利于核心团队稳定,股权激励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南通宸弘的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情况,选定依据及合理性,俞志祥身份信息及近五年任职经历,上述员工持股平台是否与实际控制人或其他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合伙份额持有人是否存在代持的情况;(3)南通宸弘在设立以来的股东情况及报告期内股东变化情况,退出及新增股东的股权转让及授予情况,是否涉及新增股份。

请发行人说明:(1)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结构的变动情况,离职转让股份的约定,出资是否足额缴纳,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发行人及大股东是否提供相关财务资助(2)请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11的相关规定,补充说明员工持股平台设置锁定期的原因及相关依据,准确披露员工持股平台适用“闭环原则”与锁定期的关系(3)2014年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的具体情况,包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激励工具和行权安排等内容,并提供具体协议作为本次问询函回复的附件予以提交。

发行人及律师回复

1.发行人律师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对发行人股东进行了穿透核查,核查标准为穿透至自然人、经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境外主体发行人经穿透计算后的股东人数为16人,未超过200人;

2.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补充披露,参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p282-294。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通宸弘的出资已经足额缴纳,发行人未向南通宸弘的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发行人的大股东(即徐农、Michael Mingyan Liu(刘明岩)、David Fan(范湘龙))向南通宸弘的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2)关于是否符合“闭环原则”,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南通宸弘提供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以及南通宸弘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关于员工持股平台相关事项的承诺函》,南通宸弘承诺锁定期为三十六个月;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合伙人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本人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符合“闭环原则”。(3)参见补充法律法律法律意见书p298-300。


2021.3.23——迈信林(688685)

类型

具体内容

员工持股背景

发行人前身为迈信林有限,于2010年3月15日设立,2017年7月13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原股东张友志与航迈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持有的迈信林有限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300万元)以1,200万元转让给航迈投资。

员工持股内容

股份来源:股东资源转让;

认股价格:4元/股。

资金来源:-。

规范过程

——

问询要点

招股说明书披露,航迈投资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请发行人说明:(1)前述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审核问答》问题11的要求;(2)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建立健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发行人及律师回复

(1)关于是否符合《审核问答》问题11的要求

1)关于航迈投资是否符合《审核问答》问题11的原则性要求,发行人律师取得了发行人说明及对航迈投资合伙人进行访谈,并查阅了航迈投资合伙协议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合伙人通过转让、退伙等方式实现其持有的合伙份额的流转和退出机制;最终认为,航迈投资符合《审核问答》问题11的相关原则性要求;

2)关于穿透计算的“闭环原则”,根据航迈投资出具的承诺“自迈信林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持有的迈信林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迈信林回购该部分股份”。航迈投资的合伙协议并未约定只能向航迈投资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据此认为不符合“闭环原则”。航迈投资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人认购合伙份额时的身份均为公司员工。因此航迈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也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情形,因此无需履行登记备案程。因此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应穿透计算航迈投资的权益持有人数(共计31名)。

(2)航迈投资的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合伙人通过转让、退伙等方式实现其持有的合伙份额的流转和退出机制,相关员工离职后仍持有航迈投资合伙份额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航迈投资已就减持发行人股份事宜作出相关承诺;航迈投资设立以来均按照其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运行。

除沿袭了已往对员工持股的关注内容外,各板块提供的问答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有了较为具体的指引,其中关于股东人数的计算,科创板的要求与17号文保持一致,表现为符合“闭环原则”或虽不符合“闭环原则”,但是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员工持有,并已履行相关备案登记程序,可按一名股东计算。关于“闭环原则”要求,具体可参考迈信林和三友医疗关于因员工持股计划而持有的份额在不同阶段的流转、处置等约定。


第二部分:总结及建议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因素众多且较为复杂,本文仅试从首发上市过程中对发行人制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合规方面及其对首发上市或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规则及案例的学习与研究,并不对员工持股计划背后的商业价值进行评价或判断。基于上述的规则和案例,发行人律师对于首发上市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许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核查:

(1)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及员工持股平台形成的时间、背景及相关决议程序;

(2)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及其是否符合当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激励对象;激励股权,股票/股份的来源,员工出资/认购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间接持股、代持股情形,股权转让或认购出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定价依据及其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权利安排等等;

(3)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上市前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导致股东人数超200人,是否取得证监会行政许可/是否存在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规避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

(4)员工持股平台内部历史沿革,员工持股平台实际出资人穿透核查(如需)/是否遵循“闭环原则”,是否已完成相关备案(如需);

(5)是否存在实际用股份或权益购买劳务或奖励过去对公司的付出的考虑,是否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而未确认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