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和评述 >

广和评述|IPO合规与案例研究丨注册制下企业股改规则及案例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19


股改即公司的股份制改组,是指公司的形式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及重组成股份公司的过程,是企业上市过程中重要的一环。股改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上市进程。本文将从股改的原因、股改的法律依据、股改的流程、股改中的注意事项几个方面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阐述。


一、企业上市前为什么需要股份制改造

拟上市企业需要股份制改造的原因在于根据我国法律,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1]除此外,上市前需要股改的原因还包括:

其一,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高的人合性,具体表现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需要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股权的优先购买权。[2]这个规定保证了在股东愿意出钱购买的情况下,能够排斥第三人加入公司。因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人的因素依然显著,第三人的加入,可能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与设立公司的初衷不符,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最显著体现。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更强的资合性,在股份的转让上并没有过多的限制,只要是合法持有的股份即可依法进行转让。[3]而如果上市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需要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则必然大大的降低交易的效率,且在股权非常分散的情况下几乎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从繁荣资本市场的角度出发,也必然要求拟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

其二,企业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于,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限制在五十人以下,[4]而对股份有限公司则没有股东人数上限的限制。而公司如果要上市成为公众公司,其股东人数必然突破五十人的上限。因此,基于股东人数的考虑也必须要求拟上市公司进行股改。

其三,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体系相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更加规范。比如有限公司可以只设执行董事、只设一、二名监事,而股份公司必须有董事会、监事会;同时,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财务制度、公司治理水平、内控制度等方面都要更加完善。而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如果治理不规范,则广大投资的利益将非常容易被侵害。因此,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也必须要求拟上市公司进行股改。

综上所述,拟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司法对拟上市公司的类型有着明确的要求,同时基于上市公司的资合性、股份的高流动性以及治理的规范性考虑,也要求拟上市公司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造。

 

二、与股份制改造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除了前述股改的原因中已经提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外,与股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

序号

规定名称

具体规定

1

公司法

第九十五条 【公司性质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

3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

问题1、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
答: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如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设立股份公司,视同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可连续计算。
首发规则中的“最近1年”以12个月计,“最近2年”以24个月计,“最近3年”以36个月计。
问题52部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或者整体变更时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但因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报表而致使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针对此类企业,在审核中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其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形成原因,该情形是否已消除,整体变更后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与报告期内盈利水平变动的匹配关系,对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整体变更的具体方案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整改措施(如有),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发行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是否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改制中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是否与债权人存在纠纷,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的监管要求》(2019111日)同时废止。

4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1.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超算时间等时限?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如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设立股份公司,视同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可连续计算。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最近1"12个月计,"最近2"24个月计,"最近3"36个月计。
2.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或者改制瑕疵的,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未全面
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或者发行人历史上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存在瑕疵的情形。
(一)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
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的,应当在申报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存在的出资瑕疵事项。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二)历史上存在改制瑕疵
对于发行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或历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企业,若改制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明显冲突,原则上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权部门关于改制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意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不存在上述情况的,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等,分析说明有关改制行为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等。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19.发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或者整体变更时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但因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报表而致使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针对此类企业,在审核中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其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形成原因,该情形是否已消除,整体变更后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与报告期内盈利水平变动的匹配关系,对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整体变更的具体方案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整改措施(如有),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整体变更相关事项是否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改制中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是否与债权人存在纠纷,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整体变更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5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13.发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部分科创企业因前期技术研发、市场培育等方面投入较大,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此类发行人可以依照发起人协议,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决策程序后,以不高于净资产金额折股,通过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解决以前累计未弥补亏损,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或者因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报表而致使整体变更时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可以在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注册后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受运行36个月的限制。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其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形成原因,该情形是否已消除,整体变更后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与报告期内盈利水平变动的匹配关系,对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整体变更的具体方案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整改措施(如有),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整体变更相关事项是否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改制中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是否与债权人存在纠纷,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整体变更相关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6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7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由上述规定可知,证监会及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具体细化,企业上市前需要进行股改的最根本法律依据依然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三、股份制改造的方式和具体流程

企业股份制改造改制模式分为三种,整体变更模式、母子公司模式以及分立模式。整体变更模式的流程最为简单,但是容易保留一些不良资产,对企业的估值会有影响;而母子公司模式和分立模式都可以剥离出一些不良资产,但是前者无法彻底消除关联交易事项,后者则需要考虑承接非上市公司资产的持续经营问题。目前比较通行的做法都是采取整体变更的方案,一方面,因为整体变更对企业影响最小,业务可以顺利承接;另一方面,根据目前的上市规则,整体变更不视为新设公司,可以持续计算公司的经营业绩,可以大大缩短等待上市的时间。

目前,我国法律未对股改的流程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有关股改的流程都是中介机构在实践过程中摸索出来并得到监管机构认可的习惯性做法。一般来说,股改至少包含以下几大步骤:

序号

步骤名称

具体内容

1

召开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股东会

决议通过股份制改造的相关决议并设立股改筹备小组,股改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整个股改过程中的统筹工作,负责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以及对接外部中介机构。

2

聘请中介机构

由拟上市企业聘请具有改组和主承销商经验的证券公司(改组的财务顾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拟订股份制改组及发行上市的总体方案。此外,还需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筹备小组在确定中介机构之后,与中介机构签署委托协议或相关合同,正式建立法律关系。

3

股改前的尽职调查

中介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确定公司存在的法律障碍和财务障碍,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尽调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拟上市企业是否需要进行业务重组,剥离非主营业务以及非经营性资产;
2)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历史出资瑕疵;
3)整理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分析公司治理体系是否完善和健全,内控制度是否有效运行;
4)梳理企业的历史沿革,分析企业设立、变更程序合规性及公司股东、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5)盘点、清查公司财物,进行清产核资,规范报告期内的会计核算;
6)梳理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认定企业关联方,梳理关联方关系,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了解形成的原因和存在的必要性、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并探讨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可能方案;
7)梳理公司的业务类型、业务流程,分析企业经营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8)整理报告期内的诉讼资料、处罚资料,分析相关主体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如果是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还需要对所持有的资产进行确权,由于涉及到国有、集体资产,这部分确权工作非常关键,需要获取相关部门的认可。

4

确立股改基准日

(1)公司确认并解决上述影响上市的障碍性问题;
(2)初步确定股份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设置和人选;
(3)与税务部门沟通股改涉税事项;
(4)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会,确定股改基准日。

5

出具审计评估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1)会计师出具股改《审计报告》;
(2)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股改《评估报告》;
(3)律师出具股改《法律意见书》。

6

召开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次股东会

(1)决议通过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方案;
(2)审议股改《审计报告》、审议股改《评估报告》。

7

起草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文件

起草《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书》、《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文件。

8

发起人签订《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并验资

(1)股份公司发起人签订《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确定各发起人的股权比例,发出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
(3)企业设立验资帐户,各发起人按发起人协议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以实物资产出资的应办理完毕有关产权转移手续。资金到位后,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改制的《验资报告》。

9

召开三会审议相关文件,选举聘任公司高管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审议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审议通过各项制度;
(2)董事会召开第一届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等高级管理人员,审议公司各项内控制度;
(3)监事会召开第一届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

10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1)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股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制作股份公司公章,变更相关证照、账户名称,办理相关资料和资质过户手续;
(2)及时通知客户、供应商、债权债务人等利益相关人公司改制更名事宜。

 

四、股改的要点问题及相关案例

1.股改中的持续经营时间问题及相关案例

企业在股改的过程当中需要非常注意的一个问题即持续经营时间计算的问题。关于持续经营时间的计算,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1)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设立股份公司,视同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可连续计算。

上述两种情形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历史成本法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调账。否则,由于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不同会计期间产生的利润将没有可比性,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报表使用者,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

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设立股份公司,会计计量基础会发生变化,财务报表与以前年度不具有可比性,本质上是终止原有限公司,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视同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可连续计算;而如果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会计计量基础并不会发生变化,不影响财务报表的可比性,所以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所以从缩短上市进程的角度出发,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最优的股改方案。从检索的案例情况看,整体变更也是拟上市主体的优先选择。

股改中与持续经营时间相关的案例:

优刻得688158

问询要点

招股说明书披露,优刻得有限2018531日根据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时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另外,公司 2016 年末净资产为负数。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股改过程中相关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所有者权益相关科目的具体影响,上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股改时是否依据经审计的母公司报表折股;是否编制整体变更基准日合并报表,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是否低于母公司折股数(注册资本),是否构成出资不实;(3)整体变更时母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4)发行人整体变更后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与报告期内盈利水平变动的匹配关系及对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
请发行人补充提供股改时的审计报告。[5]

答复要点

整体变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规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规定,科创企业因前期技术研发、市场培育等方面投入较大,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可以依照发起人协议,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决策程序后,以不高于净资产金额折股,通过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解决以前累计未弥补亏损,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可以在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注册后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受运行36个月的限制。

 

前沿生物6882211

问询要点

请发行人:……(10)说明研发支出资本化及费用化的会计政策是否进行过会计政策变更,如是,请说明变更时间及变更调整过程;发行人研发支出资本化政策调整后是否会导致股改基准日净资产低于股改时股本,是否会导致股改出资不实。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逐条核查并详细说明核查情况及核查结论,对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第10小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6]

答复要点

(一)股份公司设立时符合《公司法》规定。
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经审计的净资产高于发行人股改时股本,符合《公司法》第 95 条规定;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且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审计及评估基准日在报告期外。
(二)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是组织形式变更,股东和债权人无异议。
1、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是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并非新设主体,股份公司设立后,注册资本是 17,500 万元人民币,与原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相同;在工商登记方面,系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而非设立登记;营业执照登记的股份公司成立日期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仍是原有限公司的成立日期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
(三)会计处理变更对公司的业绩及公司估值未产生根本性影响。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设立时符合《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审计及评估基准日在报告期外;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是组织形式变更,不会损害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会计处理变更对公司的业绩及公司估值未产生根本性影响。

 

2.股改中的折股问题及相关案例

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改折股时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将有限公司股改(审计)基准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以不大于1的比例折为股本投入股份公司,净资产高出股本的部分作为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其依据为《公司法》第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在折股的过程当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包括:

(1)折股时的净资产是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单体报表上的净资产,不能是合并报表上的净资产,因为合并报表反映的对象是由母公司和其下属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的整体财务状况,这个会计主体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主体,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不符合整体变更对法律主体的要求。因此有限公司折股之后股份数以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单体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而不是以合并报表的净资产为基础折算。

(2)折股时的净资产须是经审计的净资产,而非经评估的净资产,否则会因为会计基础改变,持续经营时间无法连续计算,相关原因在前文已有所阐述。

(3)净资产折股时,对具体折股比例未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但应注意注意的两个问题是1)股本数不能高于净资产数据,否则可能导致出资不实;2)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应满足上市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如果无法达到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则可能需要现有股东增加投资或者引进战略投资人。

(4)净资产折股不能弥补历史上的出资不实的瑕疵。企业账面净资产反映的是历史成本,历史上的出资行为一定要规范,做实资本。对于历史上出资不实必须补缴差额出资,一般在报告期前用现金方式补足,而不能错误认为以净资产折股就可以弥补历史上出资不实的瑕疵。因为净资产是由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组成,注册资本如果未缴足,这个亏空是始终存在的,公司总的净资产也必然少一块,必须以外部的资金也即股东进行实缴来予以弥补;净资产折股时只不过是将公司现有净资产在内部会计科目上进行了调整,总额未发生变化,注册资本未实缴的亏空仍然存在,仍需要弥补。

与折股比例相关案例:

序号

公司名称

折股情况

1

宏景科技

(预披露)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致同审字(2015)第 441ZB4870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月 31 日的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221.61 万元。2015 年 9月 日,宏景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宏景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审计的截至 2015 年 月 31 日的公司净资产 4,576.92 万元,按照 1:0.441 的折股比例折为 2,018.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折股后净资产余额 2,558.9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7]

2

禾迈股份

(预披露)

2020528日,禾迈有限再次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事项:确认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20]335 号”《杭州禾迈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相关资产及负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及其评估结果,公司以 2020 430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的净资产值为 322,948,861.02元;确认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0]8070 号”《审计报告》,公司以2020430日为审计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 321,908,354.98 元;同意按照审计后的净资产值以 10.73:1 的折股比例折合股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为 3,000 万股, 每股面值 元, 折合注册资本 3,000 万元,剩余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

3

中旗新材(001212 

以中旗有限截至 2018 年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00,620,442.89 元,按照 10.1697 的折股比例折为 68,000,000 股,每股面值一元,折股后的净资产余额 332,620,442.89 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中旗有限各股东按照在中旗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中旗新材的股份。[9]

4

纽威数控(688697

将纽威数控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中的2.45亿元人民币按1:1的折股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股份总额,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专项储备除外)[10]

 

3.股改中的税务问题及相关案例

股改过程中的税务合规问题是监管部门问询的重点之一。税务如果存在合规问题不但损害企业声誉,甚至还可能因税务机关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而导致企业面临巨大罚款、管理层甚至实际控制人的变动,从而进一步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及价值判断。而在股改的过程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盈余公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都会涉及到税务的问题。

与股改中税务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

序号

文件名称

具体规定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二、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2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

三、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
……
14. 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

二、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利、红利的,应按 《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关于股改中的税收问题,大致总结如下:

1)关于股改时个人股东的税收问题

个人股东取得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取得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自然人股东为外籍个人的,不再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此外,对于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公积的。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是就其“所得”依法纳税。对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的情况,自然人股东并未实际取得相应收入,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亦未明确规定该种情况下个人需缴纳税款。因而,仅仅是发生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而并未伴随相应的配股等分配行为时,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股改时法人股东的税收问题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法人股东在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就其获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非居民企业则需要按照10%的税率纳税。

3)股改时合伙企业股东的税收问题

依据合伙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参照个人股东/法人股东的相关规定纳税。

股改中的税务相关案例:

绿通科技(预披露

问询要点

5)报告期内历次公开发行、股权转让及增资时的具体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税费缴纳情况,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2016 年股改时的税费缴纳情况及合规性。[11]

答复要点

2016 年 月至 月,发行人各发起人张志江、骆笑英、富腾投资、恒鼎投资以绿通有限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60,057,292.25 元折合为股份公司股份 37,793,800 股,将绿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 每 股 面 值 1.00 元 , 股 本 为 37,793,800.00 元 , 未 折 股 净 资 产 余 额22,263,492.25 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发行人股改前后的注册资本/股本均为 37,793,800.00 元,股本未发生变化,各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变,不涉及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因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改时不涉及相关股东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编号:东税电征信〔2021〕 4523 号),发行人前身绿通有限在 2016 年 月 日到 2016 12 月 31 日期间依法纳税,无欠缴税费记录、无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仁度生物预披露

问询要点
请发行人披露:……(3)历次股权转让及股改中的税务缴纳情况是否合规。[12]
答复要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发行人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仍存在未弥补亏损,因此,主要系以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涉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
发行人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行人股东的纳税情况如下:
1)自然人股东
① 境内自然人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0 号)的相关规定,境内自然人股东需就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及2020年10月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张保宁、魏旭东、周建荣、刘伟在仁度有限整体变更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可延期缴纳,待股改完成五年后一次性缴纳,仁度生物已完成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的税务系统备案,延期至股改后的五年后一次性缴纳。
② 境外自然人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相关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发行人境外自然人股东居金良、 XIFU LIU(刘喜富)针对本次股改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综上,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股改过程中税务缴纳情况合法合规。

 

瑜欣电子预披露

问询要点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于20159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于20211月完成股改所涉个税的缴纳。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个税的缴纳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13]

答复要点

发行人股改相关股东所涉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申报时间、分期申请、缴纳程序、缴纳时间及缴纳金额符合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发行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完成股改相关股东所涉个人所得税,不存在拒缴、少缴或逾期缴纳的情形,个人所得税缴纳合法合规;发行人股改相关股东所涉个人所得税缴纳不存在被处以税务征收行政处罚的风险。

 

4.股改中的重组问题及相关案例

上市前进行重组,是指为满足企业未来上市的要求,对企业做出的包括组织形式、资产、运营等整体或部分变更的一系列法律活动的过程。主要是为了解决独立性问题、同业竞争问题、关联交易问题以及保持公司的股权清晰等,使得企业能够符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要求,为上市打下良好基础。

1)突出主营业务

重组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将不相关业务剥离出去,相关业务纳入到上市主体中来,从而达到主营业务突出,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实现公司独立运作——五独立

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资产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和人员独立五个要求。

3)规范关联交易以及同业竞争

证监会要求拟上市企业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在上市前重组的过程中,企业可以考虑将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金额比较大的公司吸收到上市主体当中,或注销同业竞争公司和关联公司。

4)公司股权清晰

拟上市企业的股权必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重大纠纷。

关于重组问题更详细的论述将另文进行阐述。

股改中的重组相关案例:

长江材料(00129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1、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
为规范治理结构,优化子公司股权结构, 2015 年 11 月 18 日,长江材料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以 6,419,898.56 元收购舒惠宗持有的凯米尔 16.43%的股权。
……
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 昆山长江、成都长江和凯米尔均成为长江材料全资子公司。
2、出售子公司股权
受国内柴油机排放标准日益提高以及国际经济形势持续低迷的影响,公司中小功率柴油机业务经营业绩持续下滑,经公司董事会慎重分析中小功率柴油机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战略,从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完善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更好的集中精力发展铸造用砂及压裂支撑剂业务的角度出发, 公司于2017 年 月将所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凯米尔 100%的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中将 55%的股权以人民币 1, 155 万元转让给熊鹰;将 45%的股权以人民币 945 万元转让给熊杰, 转让后公司不再持有凯米尔股权, 不再把凯米尔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不再从事柴油机的生产、销售。
……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长江材料收购 Zhuang Xiong 和舒惠宗所持上述公司的股权以及出售凯米尔全部股权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14]

 

正强股份301119

问询要点

《问询函》问题2.关于业务重组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吿期内进行了多次业务重组。
……
请发行人
1)披露普诚实业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共同投资的背景,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说明其对外投资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资金往来。[15]

答复要点

经核查,普诚实业成立于20051月,已于2020522 日解散,为陈胜民、程冰夫妇(合计持有 100%股权)控制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除正强实业外,曾投资温州冠盛机械有限公司、瀚石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泉州福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等企业。
根据对普诚实业实际控制人的访谈,陈姓民、程冰为发行人客户厦门市众联轴承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基于业务合作基础和看好正强实业业务的发展,因此决定与正强有限合资设立一家新公司从事轴套的生产。普诚实业、陈赎民、程冰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股权代持等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报告期内,普诚实业除与厦门市众联轴承有限公司存在资金往来外,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其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业务、资金往来。

 

五、总结

拟上市公司需要股改的原因在于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主体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高的资合性,对股东人数也没有上限的限制,同时治理体系相对有限责任公司也更加规范。

除了公司法外证监会以及各交易所则对拟上市公司股改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比如股改持续经营时间的计算问题,出资瑕疵问题等。

在股改流程上主要的步骤包括:1.拟上市主体决议股改并成立股改筹备小组;2.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3.解决尽调中发现的公司存在的问题;4.确立股改基准日;5.出具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6.发起人签订《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并验资;7.召开三会审议相关文件,选举聘任公司高管;8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股改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包括:1.持续经营时间的计算问题;2.折股比例注意事项;3.税务合规问题;4.拟上市主体的重组问题。


【注】

[1]详见《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2]详见《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3]详见《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4]详见《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5]详见《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P130

[6]详见《关于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P105

[7]详见《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P203

[8]详见《关于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P17

[9]详见《关于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P4

[10]详见《关于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P372

[11]详见《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P6

[12]详见《关于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P44

[13]详见《关于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P7

[14]详见《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P80

[15]详见《关于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P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