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合伙人
诉讼与争议解决、仲裁、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企业法律顾问
房地产与建筑、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政府与公共部门
执业定位与专业特色:
沈玉华律师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拥有三十多年执业经验,长期担任多家建设工程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包括中建系统多家骨干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在内的客户提供及时、专业、全面、细致的法律服务,并代理总承包方处理了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金额均在数千万元以上,为客户挽回了数十亿元的损失,获得客户普遍认可。
代表案例:
代理中建某公司与深圳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案件仲裁过程中,业主对仲裁庭作出的中间裁决不予理会,拒不按中间裁决要求组织验收及配合造价鉴定,最终在沈律师努力下仲裁庭按中建某公司上报结算书作出裁决。该案后经业主起诉撤销仲裁裁决被驳、不予执行被支持、上级法院执行监督撤销不予执行裁定以及深圳中院执行、广东高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退回中院执行等十多轮程序,最终裁决书裁决的工程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仲裁费等全部执行到账。
代理中建某公司与深圳某投资发展公司、深圳某股份公司、西藏自治区某厅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施工合同发包方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沈律师创造性地提出和运用合伙型联营理论,将包括某省级政府部门在内的合作参建方一并列为被告,本案经深圳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广东高院再审、最高法院提审,最终胜诉且委托人的债权全部得以实现。
代理中建某公司与湖南某投资开发集团、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因业主资产被诸多债权人抢先冻结且未办理报建,委托人优先受偿权无法保障。有鉴于此,沈律师运用调解手段短时间内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与法官经过充分沟通使其认可调解协议约定的工程款金额及优先受偿权,有力地保障了委托人的工程款债权。
代理中建某公司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实业集团公司、某油脂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标的金额达1.3亿元,在项目未报建、土地未出让的情况下,最终经沈律师努力促使双方调解结案,帮助委托人及时确认并实现了债权。
代理中建某公司与长沙某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标的额达2.17亿元,经造价鉴定不仅认定工程款,还评估了5000多万元的索赔金额,双方在鉴定报告基础上达成调解,并确定了先息后本、索赔与票据贴息计入本金的支付原则,另由恒大置地提供担保,确保了中建某公司的权益实现。
2002年至今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1997年至2002年 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律师
1993年至1997年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南京大学 法律硕士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学士
中国律师职业资格
中文
2000年被评为“江苏省优秀律师”
曾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建筑工程法律业务委员会、房地产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