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4-30

近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正式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卷(2019-2023)》。广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龙飞律师代理的“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成功入选。该案例集面向全球成员国发布,入选案例均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本案原告赛某公司系“集成控制器与开关管的单芯片负极保护的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人。其发现被告准某公司复制、销售的芯片与涉案布图设计实质相同,被告裕某公司为销售行为代开发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户某欢为准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持有裕某公司51%的股权,并同时担任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赛某公司遂提起侵权诉讼,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1、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载体应该以备案图样或复制件为准,在备案样品作为载体的时候,应该由原告证明样品与图样或复制件的一致性。 2、原告在多次修改其主张布图的独创点,且其独创点对应的图片并没有说明出处,既不是备案图片,也不是备案图样,原告主张六个独创点,不具有独创性,被告提交了相关的对比文献加以反证。 3、涉案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没有对原告主张独创点是否成立进行鉴定,被告也提交了相关的比对文献给鉴定机构,但是鉴定机构没有对这些对比文件进行论述、比对。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保护对象,而非公开设计内容。公开布图设计内容并非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 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一般可以根据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布图设计复制件或者图样确定。对于无法从复制件或者图样识别的布图设计内容,可以依据与复制件或者图样具有一致性的样品确定。 3.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不当然意味着登记的布图设计内容具有独创性,权利人仍应当对其主张权利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充分反证推翻该解释或者说明的,可以认定有关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 此次案例成功入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典型案例集,不仅是对李龙飞律师及广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专业能力的高度肯定,也充分展现了广和律师在复杂技术类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中的深厚功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