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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动态|沈玉华: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方能获得客户的信赖和认可——我与广和共成长

发布时间: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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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方能获得客户的信赖和认可——我与广和共成长

作者 | 沈玉华


我自 91 年从法大毕业后,分配到江苏省司法厅,92 年受到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的感召,下海来到南粤大地,94 年在深圳开启了律师职业生涯,辗转多个律师所。98 年下半年因故回到南京,开办了江苏中盟律师所,并在南京大学读了法硕研究生,在南京的几年总感觉律师执业环境、商业氛围、社会法治观念等等都不如深圳,遂于 02 年秋天又回到了深圳。

经校友鲁潮介绍,02 年秋天回来深圳即加入广和大家庭,一直至今。03 年因江苏建筑施工队伍的缘故,代理了中建二局三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新天下公司厂房项目施工合同纠纷,考虑到业主新天下公司的强势和极端傲慢,我便邀请童新主任加入、共同代理该案,在案件仲裁审理过程中,业主单位极为强势和傲慢,对仲裁庭作出的中间裁决不理不睬,既不组织验收又不配合造价鉴定,仲裁庭最终作出了以中建二局三公司上报结算书为造价依据的裁决我们也由此获得了客户的初步信赖。该案后经撤销仲裁裁决被驳、不予执行被支持,上级法院执行监督撤销不予执行裁定,深圳中院执行、广东省高院提级执行、省高院指定执行、退回深圳中院执行等十多个程序,最终将裁决书裁决的工程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仲裁费等全部执行到账,让新天下公司比其认为的欠款数额超付了一千多万元,使其为藐视法律、蔑视司法机关权威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经过新天下厂房项目案件的代理,中建二局三公司深圳分公司之后又委托我们代理金鼎大厦项目案件、青湖山庄项目案件、望海汇景苑项目案件、第一世界广场项目案件。特别是第一世界广场项目案件,在开发商已金蝉脱壳、出国跑路的情况下,我们在 04 年根据合作开发属于合伙关系,应共享盈利、共担风险的法律思路,将合作出地单位康达尔公司与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均列为被告,经过深圳中院一审、广东省高院二审、广东省高院再审、最高法院提审等程序,最终判决合作出地单位康达尔公司、西藏商务厅分别承担连带责任,又经过执行程序,最终将工程款本金、利息等执行到位,为施工企业挽回了损失。同时,第一世界广场项目中,又代理施工企业通过起诉确权程序、对物业公司起诉侵权等诉讼,不仅将抵债房产 100 多套确权办证,而且执行回 48 个车位抵偿迟延入伙损失,还让物业公司通过免除两年物业管理费作为阻挠入伙的赔偿,从而获得客户中建二局三公司对我和童新主任的专业水平和通盘策划解决方案能力彻底的信赖和认可,双方建立起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建二局三公司将确权办证后的物业又以超抵债价的七倍价格处理,致使公司领导笑称“打官司赚的钱比做工程赚得多多了”,甚至在公司内部都有“向打官司要效益”的说法。

之后,中建二局三公司又将庐山大厦项目、吉安孵化园项目、吉安庐贤雅居项目、龙沐湾项目、鸿裕花园项目、融创工程项目、红星美凯龙项目、东方银座项目等数十个项目案件交由我们代理,双方自 2003 年合作至今,历经六任领导都没有改变。

不仅如此,我们通过与中建二局三公司长期合作,又扩展到与中建二局一公司、中建二局华南公司、中建二局二公司等单位的合作,得以开枝散叶,合作的中建系单位越来越多!

日月如梭,加入广和大家庭已二十三年了,感谢广和这个平台!感谢童新主任的合作与领导!愿广和蒸蒸日上、和达天下!开放的视野,一步步将目标化为现实。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

在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浪潮中,广和所必将以国际一流的姿态,在全球法律服务领域书写更加恢宏的篇章。当我们再回首时,我们会骄傲地说:我们不负时代,不负初心,不负每一个信任广和的人。

这是广和的三十年,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三十年。

未来的路还很长,但只要我们并肩同行,就没有到不了的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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