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0-21

2026年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2026年第49号公告,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决定,相关措施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同日,香港《南华早报》(South China Morning Post)在环球经济栏目刊发报道,分析新规对消费级与工业级无人机出口的影响。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及走私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吴国雄律师接受采访,就续航时间门槛调整、出口登记便利与监管重点变化发表了专业意见。

《南华早报》报道页面

报道中援引吴国雄律师观点的段落
第49号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对无人机整机、关键部件和相关技术的管制范围进行了整体调整。额定电压48伏以上的大功率无刷电机及配套电子调速器、大尺寸碳纤维桨叶,以及飞行控制、自主导航、感知避让等技术被纳入管制。敏感度较低的机型则获得放宽,农业类无人机气雾剂布撒装置的管制容量门槛由20升提高至80升,最大续航时间在30分钟至3小时之间并具备抗25节阵风飞行能力的整机,出口经营者可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的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后自行出口。
吴国雄 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关及走私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和海关专项法律顾问,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海关法律业务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切实的判断力。 (工作电话:15994792162)
吴国雄律师在采访中指出,续航时间标准的调整是本次修订中一项重要变化。此前,续航能力超过一小时的无人机出口必须申领许可证,新规将这一门槛延长至三小时,而续航在30分钟至3小时之间的机型则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出口凭证,无须另行申请许可证。这一调整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消费级和工业级无人机技术发展的回应,避免对中长航时工业无人机作一刀切式的过度管制,体现出“精准管控”的思路。
允许符合条件的机型在出货前完成登记即可出口,回应了业界关于许可程序影响常规出口的关切。与此同时,最先进工业无人机的出口限制有所收紧,消费级机型的出口要求得到简化。吴国雄律师认为,新规标志着监管重心由整机性能指标转向关键部件与作战赋能技术,主管部门借助更为简便的许可程序,使执法更具针对性。简言之,新规有“收”有“放”,将对业界产生很大的影响。
吴国雄律师的观点还被斯里兰卡媒体Sri Lanka Guardian、KuCoin新闻等境外媒体的相关报道援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