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12

作者 | 吴冠辰 童静静 苏舒
【风险提示】本文涉及的政策文件编号、具体实施细节及时间节点,以国务院、财政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外汇局等官方正式发布为准。海南自由贸易港相关政策仍在持续完善中,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建议向主管部门或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咨询。本文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
在系列总论中,我们提出了制造业企业在海南布局时面临的第七个核心法律问题:简并税制改革如何应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已于2025年12月18日正式启动全岛封关运作,标志着海南进入"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新阶段。封关后将择机实施销售税制度,替代现行的增值税制度。这是中国税制史上的重大变革,也是企业面临的重大合规挑战。增值税与销售税有何本质区别?税制转换对企业的定价、合同、财务核算有何影响?存量业务如何处理?新旧税制如何衔接?本文将深入解析简并税制改革的政策背景、制度差异、转换路径和合规要点。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以销售税为补充的简并税制体系。2025年12月18日,海关总署、海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公告,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正式启动。封关后,在简并税制基础上,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外、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内的商品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封关运作后将择机实施销售税制度,具体实施时间和配套法规待国务院及全国人大授权后正式公布。 销售税改革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简并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与国际自由贸易港税制接轨的重要步骤。世界主要自由贸易港(如新加坡、迪拜、香港)普遍实行销售税或消费税制度,而非增值税制度。销售税制度的优势在于税制简单、征管成本低、对企业运营影响小,有利于营造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但销售税改革对企业而言意味着税制规则的全面变更,涉及定价策略、合同条款、财务核算、税务申报等多个方面的调整,企业必须提前规划、系统应对。 理解增值税与销售税的本质区别,是企业应对税制转换的前提。增值税与销售税虽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征收的流转税,但在征税原理、税率结构、税负归属、征管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征税原理的差异。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 VAT)是对商品或服务在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增值额征税。增值额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减去购进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后的差额。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企业销售商品或服务时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购进商品或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差额部分向税务机关缴纳。例如,某制造企业从供应商采购原材料100万元(不含税价),支付增值税13万元(进项税额),生产成产品后以200万元(不含税价)销售,收取增值税26万元(销项税额),企业应纳增值税=26万-13万=13万元。增值税的优势在于避免重复征税,每个环节只对增值部分征税,税负最终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销售税(Sales Tax)是对商品或服务在零售环节的销售额征税,只在最终销售环节征收一次。销售税不实行税款抵扣制度,企业在采购商品或服务时不涉及销售税,只在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服务时征收销售税。例如,某零售商从制造企业采购商品100万元,不涉及销售税;零售商以150万元销售给消费者,征收销售税(假设税率为5%)7.5万元。销售税的优势在于税制简单,只在零售环节征税,生产和流通环节不涉及税收,降低了企业的税务合规成本。 计税依据与税负透明度。 关于销售税的计税依据,虽然具体的《销售税法》尚未出台,但参考国际经验和封关简化税制的初衷,销售税通常被设计为价外税,即标价为不含税价格,结账时另收销售税,以保持税负透明。计税依据通常为不含税销售额,具体以最终公布的法规为准。这与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相似,但销售税不实行抵扣制度,计税更为简单。 税率结构的差异。 增值税实行多档税率,中国现行增值税税率包括13%(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9%(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等)、6%(现代服务、金融服务等)和0%(出口货物)。不同商品和服务适用不同税率,企业需要准确判断适用税率。 销售税通常实行单一税率或少数几档税率。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销售税改革的初步方案(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公布),销售税可能实行10%左右的单一税率,或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如食品、药品等)实行较低税率、对奢侈品(如高档消费品等)实行较高税率的差别税率。单一税率的优势在于税制简化,企业无需判断适用税率,降低税务争议。 税负归属的差异。 增值税的税负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但在生产、流通各环节都有税款流转。企业虽然代收代缴增值税,但增值税并非企业的真实成本(因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税负的转嫁链条较长,从原材料供应商→制造企业→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每个环节都涉及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 销售税的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只在零售环节征收。生产企业、批发商在销售给下游企业时不征收销售税,只有零售商在销售给消费者时才征收销售税。销售税税负的转嫁链条较短,原材料供应商→制造企业→批发商(均不涉及销售税)→零售商→消费者(征收销售税)。 征管方式的差异。 增值税实行发票管理制度,企业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进货物或服务时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抵扣凭证。增值税发票是税务机关监管的核心工具,发票信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实时传输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通过发票信息核查企业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已经取消了增值税专用发票360日的认证期限限制。 只要发票信息真实且符合抵扣条件,纳税人可随时勾选抵扣。这意味着企业在封关前应尽早完成存量发票的勾选抵扣,防止税制转换后抵扣路径失效。 销售税不实行发票抵扣制度,企业无需为了税款抵扣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税的征管相对简单,零售商只需根据销售额计算销售税,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由于销售税只在零售环节征收,税务机关的征管对象主要是零售商,征管范围大大缩小。 对企业运营的影响差异。 增值税对企业的财务核算、合同管理、价格策略等方面影响较大。企业需要在财务核算中区分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在采购合同中约定是否包含增值税,在销售价格中考虑增值税税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点、抵扣范围、抵扣凭证等规则复杂,企业需要建立专业的财务团队进行管理。 销售税对企业运营的影响相对较小。对于非零售企业(如制造企业、批发商),销售税不影响其采购、生产、销售环节的税务处理,企业无需区分含税价和不含税价,无需管理进项税额抵扣。只有零售企业需要在销售环节代收代缴销售税,但由于销售税不实行抵扣制度,征管也相对简单。 海南销售税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税制设计、征管体系、配套政策等多个方面。虽然具体的销售税法规尚未正式出台,但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相关政策文件可以看出改革的基本框架。 改革时间表。 2025年12月18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正式启动。封关后,销售税制度将择机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待国务院及全国人大授权后正式公布。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官方发布的最新政策,提前做好税制转换的准备工作。 销售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政策精神,销售税将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和进口货物征收。具体包括:第一,在海南境内销售货物的零售行为。制造企业、批发商向其他企业销售货物不征销售税,只有零售商向最终消费者销售货物时征收销售税。第二,在海南境内提供服务的行为。服务提供商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如餐饮、住宿、娱乐等)时征收销售税。第三,从海南境外(包括中国内地其他地区和境外国家)进口货物到海南境内销售的行为。 关于"二线进入"的特殊规定。 封关后,海南与内地之间形成"一线"(海南与境外)和"二线"(海南与内地)的海关监管格局。从内地进入海南的货物属于"二线进入"。根据"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原则,二线进入的货物是进入生产环节还是直接进入消费市场,将决定其税务处理。如果货物进入生产环节(如制造企业采购原材料),原则上实行退税或免税;如果货物直接进入消费市场(如零售商采购商品销售给消费者),可能在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具体规则待销售税法规和海关监管细则明确。 销售税的纳税人。 虽然销售税主要在零售环节征收,但在法律定义上,通常会将所有从事货物销售或服务提供的单位定义为"纳税人",只是针对非零售环节实行免税或豁免证制度(如国际通行的Resale Certificate转售证)。制造企业和批发商在B2B交易环节通常不产生实际税收负担,但仍需履行法定的税务登记与申报义务。 企业需要建立严格的客户资质审核机制(如索取对方的转售证或经营许可),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零售"从而免缴销售税,否则可能被税务机关核定为零售行为补征销售税。 销售税的税率。 海南销售税的具体税率尚未正式公布。根据国际经验和政策导向,销售税税率可能在5%-15%之间。可能的方案包括:方案一,实行10%左右的单一税率,对所有商品和服务统一征收10%的销售税。单一税率的优势是简单明了,但可能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方案二,实行差别税率,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如粮食、蔬菜、药品等)实行较低税率(如5%)或免税,对一般商品实行标准税率(如10%),对奢侍品(如高档服装、珠宝、豪华汽车等)实行较高税率(如15%)。差别税率的优势是兼顾税收收入和民生保障,但增加了税制复杂性。 销售税的计税依据。 销售税的计税依据通常为不含税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不含销售税)。销售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例如,某零售商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标价1000元(不含税),销售税税率为10%,则销售税额=1000×10%=100元,消费者实际支付1100元(1000元商品价款+100元销售税),零售商应向税务机关缴纳100元销售税。具体计税方式以最终公布的法规为准。 销售税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特定产业发展或保障民生,销售税可能设置一些优惠政策。可能的优惠政策包括:第一,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免征或减征销售税。第二,对出口货物免征销售税(与增值税的出口退税政策类似)。第三,对特定行业(如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提供销售税优惠。第四,对小规模纳税人(如年销售额低于一定标准的零售商)实行简易征收或定额征收。具体优惠政策待销售税法规正式出台后明确。 与内地增值税的衔接。 海南封关后,海南与内地其他地区之间的货物流动将视为"二线进入"和"二线离开",涉及税收征管的衔接问题。可能的衔接方案包括:方案一,从内地进入海南的货物,如进入生产环节原则上退税或免税,如进入消费市场在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从海南离开到内地的货物,可能参照出口货物免征销售税的原则处理,或由内地按照增值税规定征税。方案二,海南与内地之间建立税收清算机制,避免重复征税或税收漏洞。具体衔接方案待海南销售税法规和海关监管细则明确。 销售税改革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影响不同。制造企业、批发商、零售商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各有侧重。 对制造企业的影响。 对于在海南从事生产制造、主要向其他企业(批发商、零售商)销售产品的制造企业,销售税改革的影响复杂,既有利好也有挑战。 第一,不再需要管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在增值税制度下,制造企业需要取得采购原材料、设备、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企业需要建立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取得发票、准确勾选抵扣、妥善保管发票。销售税制度下,制造企业向其他企业销售产品通常不征销售税(需取得客户转售证或经营许可证明),采购原材料、设备、服务时也不涉及销售税,企业无需管理进项税额抵扣,大大简化了税务管理。 第二,财务核算简化。在增值税制度下,企业需要在财务核算中区分含税价和不含税价,销售收入按不含税价确认,增值税作为负债核算。销售税制度下,制造企业的销售行为通常不涉及销售税,销售收入即为实际收取的金额,无需区分含税价和不含税价,财务核算简化。 第三,对出口业务的影响需要特别关注。 在增值税制度下,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或"免退"政策,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这对依赖退税增加流动资金的制造企业非常重要。销售税制度下,出口货物免征销售税,但由于采购环节本身就不征销售税(B2B交易免税),企业虽然不用缴税,但也失去了"退税"这笔现金流流入。 这对原本依赖退税增加流动资金的制造企业来说,财务成本会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规划资金安排和融资策略。 第四,对关联交易定价的影响。在增值税制度下,企业向关联方销售货物需要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关联交易价格通常按不含税价格确定。销售税制度下,制造企业向关联方(批发商、零售商)销售通常不涉及销售税,关联交易价格可以直接按实际交易金额确定,无需考虑税收因素,但仍需符合转让定价规则的独立交易原则。 对批发商的影响。 对于在海南从事批发业务、主要向零售商销售货物的批发商,销售税改革的影响与制造企业类似,整体利好。 第一,不再需要管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销项税额。批发商从制造企业采购货物不涉及销售税,向零售商销售货物也不涉及销售税(需取得零售商转售证),无需进行任何销售税的计算和缴纳,税务管理大幅简化。但批发商需要建立客户资质审核机制,索取并保存零售商的转售证或经营许可,证明销售行为不属于零售。 第二,价格策略调整。在增值税制度下,批发商的销售价格需要考虑增值税税负,通常按"成本+利润+增值税"的方式定价。销售税制度下,批发商的销售价格无需考虑税收因素,可以直接按"成本+利润"定价,价格策略更加灵活。 第三,合同条款调整。在增值税制度下,批发商与零售商的采购合同通常约定"含税价"或"不含税价+税率"。销售税制度下,由于批发环节不涉及销售税,合同价格即为实际交易价格,无需约定税收条款,合同条款简化。 对零售商的影响。 对于在海南从事零售业务、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零售商,销售税改革的影响最大,既有挑战也有机遇。 第一,成为销售税的实际纳税人。在增值税制度下,零售商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销售税制度下,零售商是销售税的实际纳税人,需要根据销售额计算销售税,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零售商不能抵扣采购环节的任何税款,销售税成为零售商的实际税负(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但零售商需要代收代缴)。 第二,定价策略调整。在增值税制度下,零售商的销售价格包含增值税,标价通常为含税价(如100元含税价=88.50元不含税价+11.50元增值税,税率13%)。销售税制度下,零售商可以选择含税标价或不含税标价+销售税。国际惯例通常是不含税标价,如商品标价100元,收银时加收10元销售税(税率10%),消费者实际支付110元。但为了避免消费者的价格感知落差,零售商也可能选择含税标价,如商品标价110元(含10元销售税),消费者支付110元。零售商应当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和消费者心理选择合适的定价策略。 第三,价格竞争力变化需要谨慎评估。 虽然销售税税率可能低于增值税税率,但企业不能简单按税率差异降价。例如,某商品增值税制度下含税价113元(不含税价100元+增值税13元,税率13%),如果销售税税率为10%,零售商可能认为可以降价至110元(不含税价100元+销售税10元)。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增值税制度下,零售商采购该商品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实际成本为不含税价;在销售税制度下,零售商采购时不涉及税款,但也没有进项抵扣。 如果零售商单纯按税率差异降价3%,而不考虑成本结构变化,可能面临利润挤压风险。零售商需要重新核算成本、毛利、税负,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 第四,税务申报和缴纳。在增值税制度下,零售商需要按月或按季申报增值税,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税制度下,零售商只需根据销售额计算销售税,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申报流程简化。但零售商需要建立销售额统计制度,准确记录每日的销售额,确保申报数据准确。 第五,发票管理变化。在增值税制度下,零售商向消费者销售商品通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向企业客户销售商品可能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税制度下,由于不实行发票抵扣制度,零售商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如收银小票、电子发票等),证明销售税的收取。发票管理大幅简化,但零售商仍需保留销售凭证,作为税务机关核查的依据。 从增值税向销售税转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定价体系、合同条款、财务核算、税务申报、信息系统等多个方面的调整。虽然销售税具体实施时间尚未明确,但企业应当提前规划,分步实施,确保平稳过渡。 第一阶段:政策研究和影响评估(封关后至销售税法规出台前)。 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海南销售税改革的政策动态,及时获取官方发布的销售税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文件等。企业应当组织法务、财务、税务等部门对政策进行深入研究,理解销售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计税依据、优惠政策、征管方式等核心要素。企业应当评估销售税改革对自身业务的影响,包括:企业是否成为销售税纳税人(取决于企业是否从事零售业务);销售税税率与增值税税率的差异对价格、利润的影响;出口退税消失后的成本核算模型;税制转换对财务核算、税务申报、信息系统的影响;税制转换的合规风险和应对措施。企业应当形成税制转换影响评估报告,为后续的转换方案制定提供依据。 第二阶段:转换方案制定(销售税法规出台后、实施前)。 企业应当根据影响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税制转换方案。转换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定价体系调整方案。企业应当重新核算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考虑销售税税率、市场竞争、消费者心理、成本结构变化(特别是出口企业失去退税后的成本增加)等因素。对于制造企业和批发商,销售税改革后销售价格可以去除增值税因素,按实际交易金额定价。对于零售商,需要决定是采用含税标价还是不含税标价+销售税的模式,并充分考虑成本结构变化和利润挤压风险。 第二,合同条款调整方案。企业应当梳理现有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服务合同等,识别涉及增值税的条款。常见的增值税条款包括:"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税率为13%"、"本合同价格为不含税价,增值税由买方另行支付"、"如增值税税率调整,合同价格相应调整"等。销售税改革后,这些条款需要修改或删除。对于销售税实施前签订、实施后仍在履行的合同(存量合同),企业应当与交易对手协商修改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税制转换后的价格调整方式。对于销售税实施后签订的合同(增量合同),企业应当使用新的合同模板,不再包含增值税条款,或根据需要增加销售税条款(主要针对零售合同)。 第三,财务核算调整方案。企业应当调整财务核算方法,适应销售税制度。在增值税制度下,企业需要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明细。销售税制度下,制造企业和批发商不再涉及流转税核算,可以取消相关科目。零售商需要设置"应交税费-应交销售税"科目,核算应纳销售税额和已交税金。企业应当修订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手册,培训财务人员,确保准确核算。 第四,税务申报调整方案。企业应当调整税务申报流程,适应销售税申报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下,企业每月或每季度申报增值税,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包括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等信息。销售税制度下,制造企业和批发商通常无需申报流转税(但仍需履行税务登记义务)。零售商需要按月或按季申报销售税,填报《销售税纳税申报表》(具体表式待明确),包括销售额、税率、应纳税额等信息。企业应当测试税务申报流程,确保申报数据准确、及时。 第五,信息系统调整方案。企业应当调整ERP系统、财务系统、税务系统等信息系统,适应销售税制度。主要调整内容包括:修改价格管理模块,取消增值税计算逻辑(制造企业、批发商)或增加销售税计算逻辑(零售商);修改发票管理模块,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抵扣功能,增加销售凭证管理功能;修改财务核算模块,调整会计科目和核算规则;修改税务申报模块,取消增值税申报功能(制造企业、批发商)或增加销售税申报功能(零售商)。企业应当与信息系统供应商沟通,及时进行系统升级和测试,确保系统在销售税实施后正常运行。 第六,B2B转售豁免管理方案。 制造企业和批发商应当建立严格的客户资质审核机制,在向其他企业销售货物或服务时,索取并保存对方的转售证(Resale Certificate)或经营许可证,证明该交易不属于零售行为从而免缴销售税。企业应当建立客户资质档案,定期更新,确保资质有效。如果企业未能提供客户转售证或经营许可证,可能被税务机关核定为零售行为补征销售税。 第三阶段:试运行和调整(销售税实施前几个月)。 在销售税实施前的几个月,企业应当进行税制转换的试运行,检验转换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试运行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内部培训。企业应当组织销售、采购、财务、税务等部门的员工进行销售税知识培训,确保员工理解销售税的基本原理、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计税依据、申报缴纳、B2B转售豁免等要点。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理论讲解和实务操作,通过案例分析、情景模拟等方式提高员工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二,合同模板测试。企业应当使用新的合同模板签订试点合同,测试合同条款的准确性和适用性。企业应当与主要供应商、客户沟通,解释销售税改革的影响,协商合同条款的调整方式,确保双方对价格、税收等问题达成共识。 第三,系统并行运行。企业应当在信息系统中设置销售税模块,与增值税模块并行运行,测试销售税的计算、核算、申报功能。企业应当使用实际业务数据进行测试,对比两种税制下的价格、利润、税负等指标,验证系统的准确性。 第四,问题识别和整改。企业应当在试运行过程中识别存在的问题,如合同条款不明确、系统计算错误、申报流程不顺畅、客户资质审核不完善等,及时进行整改。企业应当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跟踪问题的解决进度,确保在销售税实施前完成所有整改。 第四阶段:正式切换(销售税实施时点)。 在销售税实施的时点,企业应当正式从增值税制度切换到销售税制度。切换的主要工作包括: 第一,库存处理。企业应当清理实施时点的库存,明确库存商品的增值税处理。对于实施前采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库存商品,实施后销售时不再涉及增值税。如果企业是零售商,实施后销售时需要征收销售税。企业应当进行库存盘点,记录实施时点的库存数量和金额,作为税制转换的依据。 第二,合同切换。对于实施时点仍在履行的存量合同,企业应当按照事先与交易对手协商的方案进行价格调整。对于实施后签订的增量合同,企业应当使用新的合同模板,适用销售税制度的规则。 第三,系统切换。企业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关闭增值税模块(制造企业、批发商)或启用销售税模块(零售商),确保系统按照销售税制度进行计算、核算、申报。企业应当在系统中设置明确的时间分界线,实施前的业务适用增值税制度,实施后的业务适用销售税制度。 第四,增值税清算。企业应当在销售税实施后及时进行增值税清算,申报实施前最后一个纳税期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整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可能退税、抵减其他税款或结转至销售税抵减,具体规则待明确)。 企业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及时申请办理。特别是对于依赖出口退税的制造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留抵退税政策,弥补未来失去退税后的资金缺口。 第五阶段:持续优化(销售税实施后)。 税制转换完成后,企业应当持续关注销售税制度的运行情况,及时优化管理措施。主要工作包括: 第一,税负分析。企业应当定期分析销售税制度下的实际税负,与增值税制度下的税负进行对比,评估税制转换对企业利润的影响。特别是出口企业,应当重点分析失去退税后的成本变化和利润影响。如果发现税负显著增加或存在不合理的税负,企业应当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寻求政策支持或优惠。 第二,合规检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销售税合规自查,检查销售额统计是否准确、税率适用是否正确、申报缴纳是否及时、凭证管理是否规范、客户资质审核是否到位等。企业应当建立销售税合规检查清单,按季度或半年度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三,政策跟踪。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海南销售税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及时了解税率变化、优惠政策、征管规则等最新动态。企业应当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沟通,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政策培训和辅导,确保准确理解和执行政策。 税制转换涉及大量的存量业务处理,企业需要特别关注过渡期的政策安排和实务操作。 存量合同的处理。 对于销售税实施前签订、实施后仍在履行的合同,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情况一:合同约定含税价,实施前部分履行,实施后继续履行。例如,企业在封关后签订采购合同,约定采购1000吨原材料,单价11,300元/吨(含13%增值税),分10批交货,每批100吨。销售税实施前交货5批,实施后交货5批。实施后的5批货物是否仍按含税价11,300元/吨执行? 处理方案:企业应当与供应商协商,明确实施后的价格调整方式。可选方案包括:方案A,维持合同价格不变,实施后仍按11,300元/吨执行,但明确该价格不含增值税(因为实施后不征增值税)。这种方案对买方(企业)有利,实际采购成本不变。方案B,将合同价格调整为不含税价,实施后按10,000元/吨执行(11,300÷1.13=10,000)。这种方案对卖方(供应商)有利,供应商的实际收入不变。方案C,双方协商一个折中价格,如10,500元/吨,分担税制转换的影响。企业应当根据与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合同重要性、商业关系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方案。 情况二:合同约定价格随增值税税率调整而调整。例如,合同约定"如增值税税率调整,合同价格按新税率调整"。实施后不再征收增值税,该条款如何适用? 处理方案:企业应当与交易对手明确,实施后取消增值税征收,视为税率从13%调整为0%,合同价格应当相应调整为不含税价。如果原合同价格为11,300元/吨(含13%增值税),实施后调整为10,000元/吨(不含税)。 情况三:合同约定不含税价+增值税另行支付。例如,合同约定"合同价格为不含税价10,000元/吨,增值税1,300元/吨(13%税率)由买方另行支付"。实施后不再征收增值税,买方是否仍需支付1,300元/吨? 处理方案:企业应当与交易对手明确,实施后不再征收增值税,买方无需支付增值税1,300元/吨,只需支付不含税价10,000元/吨。 进项税额留抵的处理。 对于销售税实施时点企业存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可能的处理方案包括: 方案一:退税。税务机关将企业的进项税额留抵以现金方式退还给企业。这是对企业最有利的方案,特别是对依赖退税的出口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未来失去出口退税的资金缺口。 方案二:抵减其他税款。企业可以将进项税额留抵用于抵减企业所得税、财产税等其他税款。这种方案需要建立跨税种的抵减机制。 方案三:结转至实施后抵减销售税。如果企业是零售商,成为销售税纳税人,可以将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结转至实施后,用于抵减应纳销售税额。这种方案需要建立增值税与销售税的衔接机制。 方案四:不予退还或抵减。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视为企业在增值税制度下的沉没成本,实施后不予退还或抵减。这是对企业最不利的方案,但简化了税务处理。 具体处理方案将由海南省税务机关在销售税法规或配套文件中明确。企业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及时申请办理。 增值税期末存货的处理。 对于销售税实施时点企业库存中的存货(已抵扣进项税额),实施后销售时如何处理? 如果企业是制造企业或批发商,实施后销售存货给其他企业通常不征销售税(需取得客户转售证),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已在实施前抵扣,实施后销售时无需进行任何税务处理,存货的成本按会计原则正常结转即可。 如果企业是零售商,实施后销售存货给消费者需要征收销售税。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已在实施前抵扣,实施后销售时按销售额计算销售税。例如,某零售商实施前采购商品1,000件,单价113元(含13%增值税),不含税价100元,已抵扣进项税额13,000元。实施后以150元/件的价格(不含税)销售给消费者,销售税税率10%,应纳销售税=150×1,000×10%=15,000元。零售商的毛利=(150-100)×1,000=50,000元,税负=15,000元销售税。 发票管理的过渡。 企业在销售税实施前应尽早完成存量发票的勾选抵扣,防止税制转换后抵扣路径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已取消,只要发票信息真实且符合抵扣条件,纳税人可随时勾选抵扣。但企业应当注意,销售税实施后将不再适用增值税制度,未及时勾选的发票将无法抵扣。企业应当在实施前完成所有可抵扣进项发票的勾选,避免损失。 销售税实施后,制造企业和批发商无需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零售商在采购商品时也无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销售税不实行抵扣制度)。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将大幅简化。 某制造企业税制转换实操 某电子制造企业在海南设有生产基地,主要从事智能设备的组装,产品70%出口、30%销往内地。企业年销售额10亿元,采购原材料和零部件支出6亿元,人工和制造费用2亿元,毛利2亿元。企业面临销售税改革的挑战,通过系统规划和分步实施,成功完成税制转换准备。 第一步,影响评估(2025年12月封关后)。 企业组织财务、税务、法务等部门成立税制转换工作组,对销售税改革进行影响评估。评估发现:企业主要向批发商和境外客户销售产品,不属于零售行为,销售税实施后通常不征销售税(需取得客户转售证),企业在B2B交易环节不产生实际税收负担。这意味着销售税改革对企业的直接税负影响较小。 但企业发现了几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第一,出口退税消失的影响。 在增值税制度下,企业出口产品可以申请退还进项税额,年退税金额约4,200万元(出口销售额7亿元,对应进项税额约6%的退税率)。这笔退税是企业重要的现金流来源。销售税制度下,出口货物免征销售税,但由于B2B采购环节也不征税,企业失去了退税这笔现金流入。企业需要重新规划资金安排,可能需要增加银行贷款或调整付款账期。 第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的处理。封关后企业继续适用增值税制度,但销售税实施时企业可能存在进项税额留抵约2,000万元(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需要关注处理政策。如果能够退税,可以部分弥补未来失去出口退税的资金缺口。 第三,合同条款调整。企业与供应商、客户签订的长期合同中包含增值税条款,需要修改。 第四,客户资质审核。企业需要建立客户转售证审核机制,向批发商和零售商销售时索取转售证,证明不属于零售行为。 第五,ERP系统需要调整,取消增值税计算逻辑,增加客户资质管理功能。 第二步,方案制定(销售税法规出台后)。 假设销售税法规于2026年中出台,2027年初实施。企业制定了详细的税制转换方案: 定价策略:企业决定维持不含税价不变,销售价格去除增值税因素。但考虑到失去出口退税后的资金成本增加(年损失4,200万元现金流,需要银行贷款补充,年利率4%,增加财务成本168万元),企业决定对内销产品价格上调1%,对出口产品维持现价(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涨价可能失去订单)。企业通过优化生产流程、降低人工成本等方式消化部分成本增加。 合同条款:企业梳理了与主要供应商和客户的长期合同,识别出50份包含增值税条款的合同。企业与交易对手逐一沟通,协商修改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对于采购合同,企业与供应商约定实施后按不含税价执行。对于销售合同,企业与客户约定实施后按不含税价执行,并要求客户提供转售证。 客户资质审核:企业建立了客户资质审核制度,要求所有批发商和零售商客户提供转售证或经营许可证,证明其具备再销售资格。企业建立客户资质档案,定期更新,确保资质有效。 财务核算:企业修订了会计政策,明确实施后取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企业对财务人员进行了培训,确保准确理解新的核算规则。 信息系统:企业与ERP系统供应商合作,对系统进行升级。主要调整包括:价格管理模块取消增值税计算逻辑;增加客户资质管理模块,记录客户转售证信息;财务核算模块调整会计科目;税务申报模块取消增值税申报功能。 资金规划:企业与银行沟通,申请增加授信额度5,000万元,用于弥补失去出口退税后的资金缺口。企业还与主要供应商协商延长付款账期,从30天延长至45天,减轻资金压力。 第三步,试运行(2026年下半年)。 企业在销售税实施前半年进行税制转换试运行。企业使用新的合同模板与新供应商、新客户签订合同,测试合同条款的适用性。企业在ERP系统中设置销售税模块(虽然企业通常不征销售税,但为了系统完整性仍设置了该模块),使用实际业务数据进行测试。企业对销售、采购、财务等部门的200名员工进行了销售税知识培训,重点培训客户资质审核流程。 试运行中企业发现了几个问题:第一,部分供应商对价格调整方案有异议,认为实施后应维持含税价不变。企业与供应商进行了多轮谈判,最终达成方案:价格降低6.5%,双方各分担一半税制转换的影响。第二,部分客户未能及时提供转售证,企业暂停了对这些客户的发货,要求其补齐资质。第三,ERP系统在并行运行中出现了客户资质审核流程不顺畅的问题,企业及时反馈给系统供应商,完成了修复和优化。 第四步,正式切换(2027年1月1日)。 假设销售税于202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企业在该时点正式从增值税制度切换到销售税制度。 库存处理:企业在2026年12月31日24时进行了库存盘点,原材料库存1亿元(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万元),产成品库存0.5亿元(对应进项税额650万元)。企业将库存数据记录在案,作为税制转换的依据。实施后,这些库存在销售或使用时不再涉及增值税。 合同切换:企业在2026年12月31日24时对所有正在履行的合同进行了审查。对于实施前已签订、实施后继续履行的合同,企业按照事先协商的方案执行价格调整。对于实施后新签订的合同,企业使用新的合同模板,不包含增值税条款,但要求客户提供转售证。 系统切换:企业在ERP系统中设置了明确的时间分界线,2026年12月31日24时前的业务适用增值税制度,2027年1月1日0时后的业务适用销售税制度。企业在1月1日0时进行了系统切换,系统运行正常。 增值税清算:企业在1月申报2026年12月的增值税,这是企业最后一次增值税申报。企业计算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提交了退税申请(假设采用退税方案)。税务机关在3个月内完成了审核,将2,000万元退还给企业。 资金安排:企业启用了与银行签订的5,000万元授信额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企业还通过延长付款账期、加快应收账款回收等方式优化资金流。 第五步,持续优化(2027年)。 税制转换完成后,企业持续关注销售税制度的运行情况。企业每季度进行税负分析,发现虽然失去了出口退税,但通过内销产品价格上调1%、供应商价格下降6.5%、优化生产流程降低成本等措施,基本消化了税制转换的影响。企业的整体利润率保持稳定。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合规自查,检查客户资质审核、合同条款、财务核算、系统运行等是否符合销售税制度要求,未发现重大问题。企业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政策调整,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和辅导。 销售税改革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简并税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企业面临的重大合规挑战。增值税与销售税在征税原理、税率结构、税负归属、征管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销售税改革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影响不同:制造企业和批发商的税务管理简化,但需要关注出口退税消失后的资金成本增加和B2B转售豁免管理;零售商成为销售税的实际纳税人,需要重新设计定价、核算、申报等流程,并充分考虑成本结构变化和利润挤压风险。 企业应当提前规划税制转换,分步实施。转换路径包括政策研究和影响评估、转换方案制定、试运行和调整、正式切换、持续优化五个阶段。企业应当重点关注定价体系调整(考虑成本结构变化)、合同条款修改、财务核算优化、信息系统升级、客户资质审核机制建设等关键任务。对于存量业务,企业应当妥善处理存量合同、进项税额留抵、期末存货、发票管理等过渡问题。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出口企业应当充分关注失去退税后的资金成本变化,提前规划融资安排、优化资金流、调整定价策略,确保税制转换不对企业运营造成重大冲击。B2B交易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客户资质审核机制,索取并保存客户转售证,避免被税务机关核定为零售行为补征销售税。 从法律服务的角度,广和律师事务所在税制改革、合规转换、合同审核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能够为制造业企业提供从影响评估、方案设计、试运行辅导到正式切换、持续优化的全流程法律服务。在下一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RCEP原产地规则的精细运用,帮助企业充分利用区域自贸协定优势,优化供应链布局。 本文仅为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所及本公众号意见,也不构成对相关案件或事件的意见或建议。本公众号发送的转载作品,是出于传递信息及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如图文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嫌图文侵权,请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本文作者 吴冠辰 律师 guanchen.wu@ghlawyer.net 业务领域:企业合规、中企出海(拉美)、争议解决 童静静 律师 tongjingjing@ghlawyer.net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和危机处理、建设工程 苏舒 广和出海总部 国别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