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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以刑促民破局执行难——拒执罪立案成功实操全流程经验分享

发布时间: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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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邹芳


作为一名破产律师,近几年在刑民交叉领域历经两次实践,最终均取得良好成效。上回是法援刑事案件二审改判,这次则是帮朋友推进的拒执罪成功立案,最终促成对方全额还款。这不是我代理的案件,纯粹是朋友陷入执行僵局后,我顺手帮着梳理一步步推进的——案件标的仅十几万,朋友手头拮据,原代理律师在案件终结后已履行完委托义务,后续无人跟进处理。从专业精力与时间成本来看,代理性价比不高。我虽主攻破产领域,刑事业务不算专长,但常年从事财产调查与债务清理工作,靠着跨领域经验,倒也帮她蹚出了一条路。


当下经济下行,“胜诉难执行”早已是行业常态,尤其是这类小额标的案件,执行阻力往往更大,判决很容易变成“法律白条”,既寒了当事人的心,也弱化了法律公信力。拒执罪虽早有规定,但实践中一直难以落地,直到2024年11月“两高”拒执罪司法解释激活了这一追责工具,2025年7月“两高一部”又密集出台执行新规,细化办案流程、规范异议衔接,才给这类小额案件的维权提供了明确依据。今天就结合这桩案子,搭配新旧新规,再融入法院入库案例的裁判思路,从案件脉络、实操步骤、技巧避坑、心得感悟四个维度,跟大家聊聊如何靠拒执罪打破小额标的案件的执行僵局。




案件核心背景:从执行僵局到刑事突破的完整脉络


首先,我将详尽阐述案件的来龙去脉,以便大家更好地理解后续实操的逻辑脉络。此案系民事案件恢复执行后衍生之纠纷,被执行人的逃债手段颇为典型,于法院入库案例中亦不乏相似情形。我的朋友偶然间探明了被执行人在河北的工作地点,方知其竟未向法院申报就业状况,且自始至终未偿还分文。更关键的是,他在债务履行期间突然和妻子办了离婚,把名下刚买的车辆、银行账户存款全部划归前妻,明眼人一看就是借假离婚转移财产。判决下来后,我的朋友多次上门催讨,对方却态度极为嚣张,直言工资已全部打入前妻账户,若有本事就自行索要,完全没有还款的意思。


我协助朋友沿着“工资打入前妻账户”这一线索深入追查,收集齐初步证据后提交至法院。法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然其却对此置若罔闻,无动于衷,拒不配合。随后,法院出具了拘留决定书,法官助理随我朋友一同奔赴河北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取证。不料对方消息极为灵通,已提前离职,最终仅调取到考勤记录便返回了深圳。之后我们反复跟法院沟通,要求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调取被执行人工作期间的完整工资发放明细,文书虽已出具,但相关事项始终未能推进落实。最终,法院仅执行到位875元,在抵扣执行受理费后,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


我和朋友都没甘心接受这个结果——十几万对我朋友这样的普通打工人而言,是实实在在的损失。我们一方面坚持要求法官调取被执行人的完整工资记录,另一方面正式申请以拒执罪移送立案。可执行法官认为本案尚不构成拒执罪,拒绝移送,只告知我们可以通过自诉途径维权。朋友无奈之下选择报警,警方介入后很快受理,专程再赴河北被执行人原工作单位,成功调取到他工作期间的完整工资流水,明确证实他将全部收入转入前妻账户,就是为了逃避这笔十几万的债务。警方随即立案,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其亲戚见状,急忙出面协调,最终与我朋友达成了和解,并全额偿还了债务。至此,这起拖了许久的执行案才得以顺利了结。




核心实操步骤:步步为营,打通刑民交叉路径


这起案子能突破僵局,核心是迈过了三道坎:法官不予移送、取证受阻、被执行人刻意逃避。关键在于融会贯通新旧法规,不囿于单一救济路径,更需以法院、公安双重视角抽丝剥茧,辅以入库案例的裁判规则为支撑,使每一步操作皆有法可依。下面我分三步拆解实操细节,每一步都对应办案中的常见难题、应对思路,再搭配入库案例强化说服力,供大家参考。


(一)证据收集:顺藤摸瓜,筑牢拒执罪核心要件


拒执罪的核心认定标准就一条: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证据链必须形成闭环,不能只盯着“财产转移”这一个点。结合2024年“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我为朋友确定的取证思路主要聚焦于以下三个关键点:


第一,固定“隐瞒履行能力”的证据。朋友寻得被执行人工作地点后,我即嘱其第一时间留存现场照片、双方沟通录音,尤需保存好对方工作名片及承认“工资打入前妻账户”表述的录音,并协助其向法院申请调取考勤和工资发放记录,以证实被执行人虽有稳定收入来源,却故意隐瞒、拒不申报。这正对应入库案例1的裁判要旨——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但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案例中也明确,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拒绝报告财产,要结合财产报告情况、执行搜查情况综合判断,这提醒我们,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能佐证收入来源的证据,必须尽早固定。


第二,固定“恶意转移财产”的证据。查看被执行人的离婚协议,可见其在债务未清偿期间,通过离婚将全部财产,包括房屋、新购车辆无偿转移给前妻。后续警方调取的工资流水,与这份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证实其离婚、转移工资均是为了逃避债务。这一情形在多起入库案例中都有明确认定,比如入库案例2就明确,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判决生效前,通过“假离婚”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以拒执罪论处;入库案例3进一步明确,只要转移财产行为状态持续至裁判生效后,情节严重的即可构罪。这两个案例让我们安心,即便转移行为发生在诉讼阶段,只要持续影响执行,便符合入罪条件。


第三,固定“拒不履行”的主观证据。被执行人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催收时态度嚣张、听到法官要现场拘留后直接离职逃避,这些行为我都帮朋友逐一梳理,让其留存证据,包括法院传唤文书、催收记录、被执行人离职证明、电话通话录音等,强化其“故意拒不履行”的主观恶意。根据入库案例4的裁判规则,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时间应从判决、裁定生效时起算。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隐藏或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且情节严重,将被定罪处罚。被执行人的一系列逃避行为,正是对生效裁判的公然漠视,完全符合案例中认定的主观故意要件。


(二)程序博弈:突破法院认知分歧,灵活切换救济路径


拒执案最容易卡壳的就是程序衔接。法院案件量大、取证权限有限,对拒执罪入罪标准把控严格,这也是本案法官不愿移送的核心原因。得益于2025年7月“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法院移送职责、公检办案时限及监督机制,有效填补了此前移送程序的空白。我们于25年6月作出终结裁定,虽未赶上新规施行,但在公安机关梳理的办案思路与新规精神一致,更重要的是,靠着入库案例的裁判规则支撑,没有死磕法院移送这一条路,而是确定了“推进执行程序→报警控告突破→准备自诉兜底”的三维路径。


面对法官“不予移送”的决定,我结合自身办理破产案件的经验,先帮朋友梳理出法官的核心顾虑:法院既要确保入罪认定严谨,又要兼顾办案效率与取证可行性,不会仅凭主观诉求启动移送程序。2025年7月新规也专门明确,法院移送时需一并提交完整证据材料,这也印证了我们当时的思路。我全程帮朋友保持理性,不搞情绪对抗,而是聚焦“如何让法官认可拒执罪构成”这一核心,把刘某海案、杨某荣案的裁判要旨,与我们手头的考勤记录、离婚协议、沟通录音等证据逐一对应,整理成条理清晰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清单,陪同朋友反复与法官沟通。


我们不纠结于“是否该移送”的结论争议,而是主动帮法官梳理案件焦点、补齐证据链条——比如明确指出,被执行人假离婚转移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完全符合刘某海案的裁判规则,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其隐瞒工资收入、拒绝申报财产,也契合何某案的认定标准。即便最终未能说服法官移送,也让法官对被执行人的逃债行为有了清晰认知,法官也据此依法进行传唤配合调查、协助执行通知书、拘留决定书等,为后续警方核查、自诉立案扫清了障碍。法官办案压力本就大,新规和入库案例都在引导我们主动提供“现成可用”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而非把梳理核查的负担抛给法官,法官确实也去现场司法拘留,只是被执行人已离职,未调取到有利证据。


在法院调取工资流水无果、执行案件终结后,我们立刻启动报警程序。2025年7月新规明确,公安机关对法院移送材料需在7日内(重大复杂案件30日)审查立案,不予立案需出具书面说明,检察院可监督立案,形成了公检法办案闭环。即便像本案这样由当事人自行报警,也可依据新规要求警方规范核查,再结合入库案例中“转移财产需核查资金流向”的裁判思路,降低取证阻力。报警时,我们并未笼统地称“对方不还钱”,而是精准对照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同步提交了考勤记录、离婚协议、沟通录音、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拘留决定书等相关证据线索,并将执行法官的联系方式告知了办案警官,以最大限度减少警方的取证成本。公安机关在收取上述材料并受理案件后,通过强化侦查措施,成功调取了法院此前未能获取的工资流水,一举打破了案件僵局。该行动不仅契合入库案例5中关于"证实转移财产行为与判决无法执行存在因果关系"的裁判标准,而且工资流水作为关键证据,直接揭示了财产转移行为与执行障碍之间的内在关联。


与此同时,我们也同步准备自诉材料作为兜底。根据2025年7月新规,申请执行人若能提供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并且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申请执行人曾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院不追责的情况下,可直接提起自诉。我们按“先公诉后自诉”的原则准备,万一警方不予立案,就能立刻依据新规启动自诉程序,而入库案例6的裁判要旨也提醒我们,在自诉中要注重认罪认罚的实质审查,提前梳理好被执行人主观恶意的证据,为庭审做好准备。这种双路径并行的方式,既借助了公安侦查权的优势,又依托新规和案例掌握了维权主动权,避免陷入被动等待。


(三)落地推进:借助刑事压力,促成和解回款


根据2024年司法解释,拒执嫌疑人若在公诉前提起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且情节轻微,可依法不起诉。这一规定给了我们“以刑促谈”的空间,而入库案例7也给出了明确指引——被执行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履行执行义务的,可依法酌情从轻或免除处罚。针对这一裁判规则,我们不仅自身明晰,在与被执行人亲属沟通时亦重点强调,使其知晓履行义务乃减轻刑事责任的唯一途径。


此阶段我们紧扣两个核心要点:其一,坚守底线,对于还款金额、支付时限等核心条款绝不退让,同时明确告知对方,唯有全额履行义务,方可争取从轻处理;其二,配合警方协调,将双方和解意愿及时传达给办案民警,借助警方介入调解,打消对方“拖延还款”的侥幸心理。最终双方快速达成一致,对方全额还款,朋友撤回控告,实现了案结事了。这也体现出拒执罪自诉案件和解率高的特点,而入库案例8的裁判要旨也提醒我们,拒执罪追责的核心不是惩罚,而是促使生效裁判落地,只要能实现债权,和解也是最优解。




核心技巧与避坑要点:结合案例与新规避坑


结合本案、新旧规定以及法院入库案例,我总结了4点实操技巧与避坑要点,均为个人办案实操经验,期望能助大家少走弯路。


(一)证据层面:精准聚焦核心要件,避免盲目取证


诸多同仁在办理拒执案件时,易陷入“仅关注财产转移,而忽视履行能力证明”的误区。结合新旧司法解释及入库案例,取证时需精准锁定三类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一是履行能力证据,如工资流水、工作证明、财产登记信息,此为认定拒执的关键基础。参照案例1、案例5的裁判要求,无履行能力的证据应由被执行人举证,我们仅需固定其具备履行能力的线索即可;二是恶意转移或拒不履行方面的证据,例如离婚协议、有工作收入却未披露且转移工资的记录、法院传唤凭证等,可印证逃避债务的行为。可参照案例2、案例3的认定标准,着重关注转移行为的时间节点与持续性;三是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如沟通记录、转移财产等逃避行踪轨迹,有助于强化“故意不履行”的认定。参考案例4的裁判思路,可从行为推导主观恶意。尤其需注意,证明假离婚逃债时,不能仅提交离婚协议,还需举证证明离婚时间与债务履行期重合、财产分割明显不公,以及执行裁定作出后仍隐瞒工资并转移收入,如此方可坐实“恶意”——这也是案例2中法院重点审查的内容。


(二)程序层面:善用新规与案例,打破程序壁垒


新旧司法解释及2025年7月新规,结合入库案例的裁判规则,为拒执罪追责提供了多重支撑,大家可灵活运用:一是用新规明确法院移送义务,遇到法官存在移送顾虑时,可援引2025年7月新规条款,并结合类似案例的裁判结果,推动程序进展;二是根据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诉讼中或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无需局限于裁判生效后;三是注意罪名界分,若涉及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的情形,可参考入库案例9的裁判要旨,此类情形属于拒执罪与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竞合,可优先适用拒执罪;四是重视量刑情节,案例7明确,履行义务可从轻处罚,这是“以刑促谈”的关键切入点。另外提醒大家,不要轻易接受终本结果,终本后仍需紧盯证据线索,一旦发现对方具备履行能力,应立即依据新规申请恢复执行。


(三)沟通层面:精准对接,降低办案阻力


与法院、公安、当事人的沟通效率,直接决定案件推进速度。与法院沟通时,需强化法官、警察视角,结合入库案例的裁判逻辑展开论述——法官、警察需在法律框架内严谨办案,同时面临海量案件的效率压力,沟通时应以“证据+新规+案例”为支撑,主动梳理案件核心争议、补齐证据,以专业意见助力办案,避免硬刚对抗。例如与法官沟通时,直接引用案例2的裁判要旨,说明假离婚转移财产和执行裁定作出后仍隐瞒、转移收入给前妻的入罪依据,这比单纯诉求“移送立案”更具说服力。与警方沟通时,提前梳理证据线索、标注核心取证方向,以减少其工作量;与当事人沟通,及时同步进展,稳定心理预期,避免因程序周期长而放弃维权。


(四)避坑提醒:避开三大常见误区


三大常见误区务必规避:其一,切勿仅依赖法院移送,当法官不予移送时,应迅速切换至报警、自诉路径,参照本案及新规要求,多管齐下方能稳操胜券;其二,谨防证据链断裂,每份证据均需与拒执罪构成要件精准对应,结合案例裁判要点细致查漏补缺,例如案例5明确要求“行为与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则必须确保转移财产证据能够有力佐证判决无法执行;其三,切莫因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而失态,面对强硬对抗,更需保持冷静,专注于取证与程序推进,正如本案中被执行人离职逃避时,我们未与其纠缠,而是迅速申请警方介入,最终顺利调取关键证据。




跨界办案心得:破产律师的刑民交叉思维


身为破产律师,以朋友身份协助处理这起十几万标的的小额案件,我深切感悟到:跨领域经验与换位思考能力,乃是破解此类“无人接续”小额纠纷的制胜法宝。这起案子的特殊之处在于,原代理律师终本后终止服务,朋友经济紧张又无力再委托新律师,陷入维权困境。这类案件因金额小,往往容易被忽视,执行推进难度更大,但对当事人而言意义重大。


我们平日办理破产案件时,长期深耕于财产调查、线索追踪、债务清理等工作,对财产转移行为的敏感度以及证据链梳理能力,在此次小额拒执案中可直接运用;更为重要的是,办理破产案件时常需与法院对接以梳理复杂财产关系,这使我们养成了站在法官等办案人视角思考问题的习惯——办案人所需的是闭环完整的证据、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及案例支撑,而非模糊笼统的诉求。尤其是小额案件,唯有证据扎实、逻辑清晰,才能促使法官、警官重视并推进程序。本案中,我能快速捕捉“假离婚+工资转前妻”的核心关联点,同时按法律要件分类整理证据,正是得益于破产案积累的财产核查经验,以及对法官办案逻辑、案例裁判规则的理解,成功避开了“只提诉求、不给支撑”的沟通误区。或许因办理破产案件较多,我们养成了不随意放弃的习惯,会在琐碎线索中发现、梳理,并逐步搭建证据链。


拒执案的本质,是民事执行与刑事追责的有机衔接,既要打破程序壁垒、具备刑民交叉思维,更要坚守换位思考意识、杜绝情绪对抗。2025年7月,随着两项旨在优化执行程序、加强财产调查与查控、增强执行措施灵活性的新规出台,以及法院入库案例的指导作用,执行衔接中的模糊地带将被有效破解。这不仅为公检法办案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也为当事人维权提供了坚实的依据。无论是代理案件还是协助朋友处理纠纷,均不应囿于民事执行的常规手段,而应善于借助刑事侦查权的强制力,深入研读新规与案例,实现以刑促民、以打促谈的效果。


而这一切的核心前提,是立足法官、警官视角搭建证据体系,以问题为导向补齐材料。认定拒执罪的核心标准是“证据确凿、要件齐全”,新规和案例也在引导我们主动承担证据梳理责任,把零散线索转化为办案人员可直接采信的完整证据链。每一起执行案的突破,都离不开“大胆假设、小心取证、耐心沟通”,新规和案例的初衷也并非单纯追责,而是要让胜诉判决真正落地,守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互动交流环节


以上就是这起十几万小额标的拒执案的全流程经验分享,核心要义可概括为三点:以法官、警官等办案人员的视角筑牢证据基础;以问题为导向灵活切换程序;以新规与案例为支撑,充分运用救济路径。这类小额案件虽代理价值有限,但实操中积累的经验,对咱们处理同类纠纷极具参考意义,2025年7月实施的两项新规,通过优化执行程序和加强财产调查,显著提高了小额拒执案件的办案效率和执行异议处理的流畅性。


实践中,此案件因标的额较小,在公安阶段便已解决,未进入检察院阶段,故而缺乏检察院阶段的经验。对于检察官如何依据新规追究协助转移财产的前妻责任,以及如何参考入库案例把握“情节严重”的认定尺度等问题,尚不得而知,希望有经验的同仁能私下加微信沟通探讨。


在处理越来越多的案件过程中,我越发深刻地体会到,每一个案件的成功办理,都离不开“天时、地利、人和”的多重因素共同作用。就拿这个案件来说,最终能够圆满解决,不仅是因为当事人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追寻和挖掘财产线索,也是因为我作为专业人士,在案件推进过程中不断帮助其梳理、细化和完善各项法律策略与步骤。同时,法官严格依法依规、公正严谨地审理案件,以及承办警官勇于担当、亲自奔赴现场调取关键证据,这些都是不可或缺的力量。更重要的是,恰逢相关新规出台,为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法律环境和制度支持,从而为成功解决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虽然案件的成功往往依赖众多客观因素的配合,但无论面对什么样的结果,作为一名律师和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士,我始终提醒自己不忘初心,坚守职业信念,认真做好每一件本职工作。不轻言放弃,持续努力,同时多站在各方的角度思考问题,体谅他们的处境与需求。至于最终的结果,或许确实存在许多不可控的因素,难以强求,但我相信只要尽力而为,做到问心无愧,便是对职责最好的践行。


(注:本文结合个人实操经验及人民法院入库案例、相关法律法规撰写,部分内容基于实务总结)

附:本文引用入库案例明细


(一)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行为的定性——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裁判要旨】


1.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但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应当结合其履行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况、执行过程中的搜查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 交纳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如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的,依法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案号】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2023)0981刑初47号刑事判决(2023年4月14日)


【入库编号】2024-18-1-301-002


(二)在被起诉前转移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认定规则—刘某海拒不执行判决案


【裁判要旨】


1. 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常应当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但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为逃避执行,通过“假离婚”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2.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包括有部分执行能力而不拒不执行的情形。经综合考量执行能力的大小、拒不执行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情节,符合“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号】(2020)湘102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2020年7月17日)


【入库编号】2024-18-1-301-001


三)为逃避执行,在民事裁判前转移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的行为的定性——杨某荣、颜某英、姜某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裁判要旨】

从时间上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应当是从裁判生效后开始计算,但对于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争议。应当认为,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概言之,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延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属于执行阶段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案号】


第一次一审:浙江省衢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3刑初90号刑事判决(2017年7月24日)


第一次二审: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8刑终193号刑事裁定(2017年9月30日)


第二次一审:浙江省衢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3刑初238号刑事判决(2018年1月5日)


第二次二审: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8刑终33号刑事裁定(2018年2月12日)


【入库编号】2023-05-1-301-001


(四)一般以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拒执罪行为的时点——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裁判要旨】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入库编号】2016-18-1-301-001


(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转移、隐匿财产“情节严重”的认定——苏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裁判要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情节犯,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针对转移、隐匿财产型拒执行为,立法解释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要求被执行人实施了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该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两者应同时具备,且具有因果关系。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因债务人抗拒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运用法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虽运用了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判决、裁定内容,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破坏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对此,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从债权人是否最终实现债权角度看,当行为人的拒执行为导致债权人权利最终无法得以实现时,应认定拒执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定罪处罚;另一方面,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角度看,由于该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对于因拒执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运用强制措施,或运用强制措施无法继续执行的,仍可认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


一审: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22)鲁0831刑初271号刑事判决(2023年4月19日)


二审: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8刑终240号刑事裁定(2023年7月10日)


【入库编号】2023-05-1-301-002


(六)人民法院应对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于某民拒不执行判决案


【裁判要旨】


认罪认罚是对行为人从宽处罚的逻辑起点,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要着重从“认罪”和“认罚”两个方面进行实质审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案号】


一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刑初1291号刑事判决(2019年12月30日)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刑终266号刑事裁定(2020年4月14日)


【入库编号】2023-02-1-301-001


(七)一审宣判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依法酌情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曾某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却以隐瞒、转移经营收入的方式拒不履行,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履行执行义务的,依法酌情对被执行人予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号】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3刑初79号刑事判决 2021109日)


(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情节严重”的把握——某钢铁公司、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裁判要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如何把握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全国人大对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作出解释,明确“情节严重”是指“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无法执行”,是指即使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而人民法院在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实现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结果。实践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情形大量存在,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能得到充分执行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执行法院是否采取足够的执行措施,不能仅以有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行为就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案号】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785号刑事判决(2016年2月23日)


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刑终377号刑事裁定(2016年7月15日)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刑再28号刑事裁定(2019年9月17日)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刑再2号刑事判决(2023年9月6日)


【入库编号】2023-16-1-301-001入库编号】2024-05-1-301-003


(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界分——苏州市某公司、艾某拒不执行裁定案


【裁判要旨】


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非法处置导致不能执行的,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竞合。对此,基于全面评价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考量,可以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刑初488号刑事判决 (2022年4月28日)


【入库编号】2024-05-1-3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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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  芳


广和纪委副书记、第四支部书记、执委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党建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企业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对外交流工作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首届理事、企业拯救委主任,深圳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届副会长,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2020年度国际破产协会、INSOL中国会员,“一带一路”律师联盟会员,广和首届破产重整委员会主任,广和第二季业务拓展委员会委员,广和第一届、第二届公司法业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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