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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要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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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田胜超


随着我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的落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继续工作的现象日益普遍。为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部门联合发布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56号令),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规定填补了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在超龄用工领域的空白,其核心在于明确了超龄用工不再是“法外之地”,而是建立了一套介于标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特殊用工保障规则体系。


以下,我将结合实务中的常见争议焦点,对本规定进行深度解读。



适用范围:保护对象

本规定明确了其适用范围,解决了长期以来的一个核心争议——用工关系定性问题。

1.适用主体:凡是用人单位招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只要其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即适用本规定。这标志着司法实践中“一刀切”地认定超龄用工为“劳务关系”的做法将不再适当。

2.特殊情景:已按规定提前退休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或新被招用,同样受到本规定保护。这意味着,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后,再行返聘或入职,其权益不再被边缘化。

3.除外情形:值得高度关注的是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这意味着一部分处于“延迟退休期”的高龄劳动者,其法律地位与普通劳动者无异,享有完整的劳动法保护,其保障力度远超本规定。


核心权益清单:明确四项“基本权益”

本规定第五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保障的四大核心权益,这构成了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底座”。

1.劳动报酬权:规定要求“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直接回应了实务中部分单位按月或按次随意决定薪酬、甚至以“发挥余热”为名压低报酬的现象。仲裁实践中,超龄劳动者主张工资差额的纠纷将因此有明确的裁决依据。

2.休息休假权:第九条规定“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即使安排,也必须遵守《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长与加班费的规定。这与传统“劳务关系”中认为双方可自由约定时间、无加班费概念的观点形成鲜明对比,体现了对高龄劳动者健康权的倾斜保护。

3.劳动安全卫生权: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要求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岗位,严禁安排危害身心的劳动或危险作业,并须提供安全培训。这为仲裁中认定因工作环境恶劣导致超龄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过错责任分析框架。

4.工伤保障权:核心亮点。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这意味着,一旦发生工伤,超龄劳动者有权依法认定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本规定最重大的突破之一,彻底改变了以往只能通过人身损害赔偿或“雇主责任险”维权的繁琐、不确定局面。


社保衔接机制:堵住制度漏洞

本规定对于困扰实务已久的社保衔接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案,堪称“定海神针”。

1.已享受待遇者:符合规定继续工作的,其领取的养老金和医保退休待遇不因工作而改变、中断或取消。这打消了许多老同志“一工作就停发养老金”的顾虑。

2.未享受待遇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也可与单位协商一致,由单位为其缴纳。这为那些缴费年限不足、尚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持续参保的清晰路径。


争议解决路径:部分仲裁前置和部分直接诉讼

争议处理机制是本规定的另一大亮点。第十九条明确提出:

仲裁前置: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即规定的核心权益)发生的争议,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这意味着这些争议将纳入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劳动者可以享受到专业、高效且免费的仲裁程序,而非直接进入成本高、周期长的民事诉讼。

诉讼兜底:因其他事项发生的争议,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双轨制”既发挥了仲裁的专业优势,又保留了司法救济的最终路径。


对用人单位的高风险警示

从仲裁实践出发,我必须提醒各位企业管理者,本规定虽旨在“保障”,但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合规风险:

1.书面协议是“护身符”:第六条强制要求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口头约定、无协议或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定要件的,将令单位在发生争议时陷入被动。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的投保责任。

2.工资支付合规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最低工资和按时足额支付的规定,与标准劳动关系的要求基本一致。一旦拖欠或克扣,将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严厉查处。

3.购买工伤保险降低工伤风险:过去,超龄劳动者无法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只能通过购买商业意外险进行风险转嫁,但商业险往往无法覆盖全部工伤待遇项目,存在保障缺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已明确为超龄劳动者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路径,且费用由单位承担、个人不缴纳。这意味着,企业主动为超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已成为成本可控、保障全面的合规选择。一旦发生工伤,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主要赔付责任,企业仅承担少数法定项目,可有效规避因未参保而需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巨额经济风险。建议企业及时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对接,尽快为超龄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结语

《暂行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劳动法治建设的一次重要进步。它务实、细致地回应了老龄化社会下的新用工需求,既没有简单地将超龄用工等同于标准劳动关系,也没有将其推向不受保护的纯民事领域,而是创造性地构建了一套特有的人力资源管理与权益保障体系。

对于劳动者而言,您的“余热”有了更坚实的法律“护甲”;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抛弃“超龄员工好打发”的旧观念,尽快完成用工协议的范本修订、社保缴纳流程梳理及内部规章制度调整,以从容应对2026年7月1日的新规时代。我们期待这套规则能有效减少超龄用工领域的纷争,真正实现“老有所为、劳有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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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胜超


田胜超律师,武汉科技大学法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律协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广和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广和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委员,珠海国际仲裁院、柳州仲裁委员会、汕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武汉科技大学深圳校友会副秘书长,主要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劳动和建设工程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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