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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 债务人诚意度考察项下重整计划加速通过的甄别与救济路径之辨

发布时间:202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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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诚意度考察项下重整计划加速通过的甄别与救济路径之辨——刘某光个人破产重整案

别彦豪

一、案情简介

(一)事实部分

债务人刘某光原系深圳某医院医生,因放弃本职、盲目投资失败,累积债务100余万元,其中金融机构债权约50万元,亲友借款40余万元。债务压力导致其工作生活陷入困境,信用卡逾期、多方催收叠加,精神与财务负担沉重。

2021年10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刘某光个人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广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别彦豪律师为负责人。管理人接案后,迅速组建专业团队,通过实地走访、访谈当事人及联系债权人等方式展开尽职调查。

案件核心在于协调各类债权人利益:管理人积极沟通6家自然人债权人(均为亲友),说服其同意将相关债权作为劣后债权,暂不纳入破产程序清偿;同时与金融机构协商制定分期清偿方案。2021年11月24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草案获全体债权人一致通过。2021年12月16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结破产重整程序。

目前,刘某光在管理人监督下按月履行还款计划,积极重建个人信用与生活秩序。

(二)案件争议焦点

1.如何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与亲友债权,制定具有可行性且能为各方接受的重整计划?

2.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如何实现债务清理与债务人重返社会的平衡?

3.管理人如何在有限时间内高效完成调查、协调并推动计划通过?

二、代理意见

本案中,管理人围绕重整计划的制定与通过,开展以下核心工作:

(一)分类协调债权,优化清偿结构

针对刘某光债务构成复杂、债权人性质各异的特点,管理人采取了“分类处置、区别对待”的策略:

1.金融机构债权纳入重整计划:与多家金融机构反复协商,最终确定49万元本息在三年半内分期偿还的方案,既减轻债务人当期压力,又保障金融机构债权获得稳定清偿。

2.亲友债权暂不列入破产程序:基于情感维系与社会关系考量,管理人逐一沟通6位亲友债权人,说明债务人现实困境与长远还款意愿,最终获得其理解与支持,同意相关债权作为劣后债权,由债务人在重整计划履行完毕后自行偿还。此举既避免了破产程序对人际关系的负面影响,也为重整计划顺利通过创造了条件。

(二)高效尽职调查,夯实计划基础

管理人在接案后迅速组建团队,通过以下方式完成前期调查:

1.实地走访:赴债务人工作单位、居住地了解其收入状况、家庭负担与还款能力;

2.多方访谈:与债务人同事、亲友进行交流,核实其诚信状况与债务成因;

3.债权核实:逐一对接债权人,确认债权金额、性质与清偿意愿。

扎实的调查为制定科学、合理的重整计划提供了依据,也增强了债权人对方案的信任。

(三)强化程序沟通,推动共识形成

管理人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在法院、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建立有效沟通机制:

1.释明法律政策:向债权人详细解读《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制度精神与程序规则,消除“破产即逃债”的误解;

2.诠释债务人诚意:说明刘某光主动申请破产、积极配合调查、承诺长期还款的态度,争取债权人同理心;

3.优化方案细节:根据债权人反馈调整还款周期、金额等条款,提升计划可接受度。

最终,重整计划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获全票通过,体现了各方对方案与管理人工作的认可。

三、案例结果

2021年11月24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12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确认债权表并终结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2024年8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刘某光对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载明的债务范围内未清偿债务的清偿责任。

四、案例评析

(一)重点难点

1.债权性质差异大:金融机构债权与亲友债权在法律关系、情感基础、清偿期待上均存在显著差异,协调难度高。

2.时间紧任务重:从受理到召开债权人会议仅一个半月,需高效完成调查、协商、拟定草案等工作。

3.社会认知尚浅:个人破产制度当时处于试点初期,部分债权人对制度理解不足,存在疑虑与抵触。

(二)典型意义

1.探索个人破产“深圳模式”:本案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的早期案例,为类案处理提供了程序与实体参考。

2.彰显管理人协调功能:管理人通过分类沟通、情感与法理并重的方式,有效整合多方利益,推动程序高效进行。

3.体现制度人文关怀:通过重整计划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机会,同时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多方共赢。

(三)可借鉴经验

1.专业化团队运作:组建具备破产、金融、沟通等多方面能力的团队,分工协作提升效率。

2.精细化债权管理:根据债权性质制定差异化清偿策略,增强方案针对性与可行性。

3.全程化沟通机制:保持与各方持续、透明、双向的沟通,及时化解疑虑、凝聚共识。

五、结语和建议

刘某光个人破产重整案的成功办理,是司法实践、管理人履职与社会支持共同作用的结果。该案不仅为债务人提供了债务清理与信用重建的合法途径,也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广与完善积累了宝贵经验。为进一步发挥个人破产制度在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提出以下建议:

(一)健全制度配套,明确操作指引

建议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个人破产申请条件、债权分类标准、重整计划审查要素等内容,增强制度可预期性与可操作性。同时,完善与个人破产相关的征信衔接、职业限制解除等配套机制,帮助债务人真正实现“经济重生”。

(二)提升管理人能力,强化履职保障

个人破产案件兼具法律、财务、社会等多重属性,应加强对管理人的业务培训与经验交流,提升其统筹协调、谈判沟通、风险识别等综合能力。同时,探索建立管理人报酬保障机制,激励其积极、规范履职。

(三)加强社会宣传,凝聚制度共识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普法宣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清晰传达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宗旨与运行机制,纠正“破产即逃债”的片面认知,营造鼓励诚信、宽容失败、依法偿债的社会氛围。

(四)推动多方协同,构建支持体系

鼓励债务人所在单位、社区、金融机构等主体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发挥积极作用,在就业保障、心理辅导、金融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形成有助于债务人重返社会的多元支持网络。

个人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文明化的重要标志。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与推广,方能使其真正成为纾解债务困境、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制度工具。

六、案件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483号(个17)(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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