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和评述 >

广和评述|劝离容易,劝和难:离婚律师的“劝和”方法论

发布时间:2026-07-31

头图1.gif

作者 | 董晓华


前来咨询离婚的当事人,未必真的想结束婚姻——“我要离婚”有时只是一句求助信号。婚姻家事律师不应止步于诉讼代理人的角色,也应具备识别婚姻危机、评估修复可能的专业眼光。本文从角色定位与法律依据出发,梳理律师开展“劝和”工作的评估模型、角色边界与风险防范,供同行参考,也为处于婚姻危机中的当事人提供指引。


多数律师接待离婚咨询时的第一反应,是评估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财产如何分割、抚养权花落谁家。这个惯性动作背后藏着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判断偏差:当事人说出“我要离婚”,未必等于其内心已经做出了最终决定。婚姻危机往往交织着长期积怨、情绪失控、沟通断裂或外部压力,第一次咨询时的诉求,有时是当事人在冲突顶点发出的求助,而非深思熟虑后的结论。


已有地方律师协会在2024年正式发布婚姻家事案件调解业务操作指引,把“律师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明确写入行业操作规范,这意味着“劝和”并非律师自行发明的执业延伸,而是有正式行业指引可循的专业服务内容。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司法部于2025年12月联合发布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也提供了大量可供参照的实操范式。

01
劝和不是多管闲事,律师有四重指引



律师首先要学会分辨那句“我要离婚”背后藏着什么。婚姻不只是个体情感的载体,也承担着子女抚养、财产传承与社会稳定的结构性功能。当事人一旦提出离婚诉求,律师若不加甄别地照单全收、立即启动诉讼程序,未必是对其利益的最优安排。更审慎的做法,是先厘清诉求背后的深层动因,再判断这段婚姻是否存在修复空间。这不要求律师具备心理咨询师的专业资质,而是要求律师在接待环节多问一句“发生了什么”,而不是只问“想要什么结果”。

有人质疑律师开展劝和是否属于越权代理。事实上,这项工作有明确的法律与政策依据。

第一,法定调解程序的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才准予离婚。律师在诉讼前端开展劝和,是在配合、延伸这一法定程序的精神,有助于钝化矛盾、降低诉讼对抗强度。

第二,律师调解的授权与边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七条明确,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但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除外。这意味着律师不能以“调解员”身份正式受理婚姻关系确认案件本身,但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前提下开展非诉性质的劝和沟通,与直接代理“婚姻关系确认案件”性质不同,并不构成越权执业。

第三,家事审判改革的政策指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印发的《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对陷入危机的婚姻要加强救治、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家庭稳定,为律师在法律框架内参与“婚姻救治”提供了政策支撑,表明婚姻问题不只有“破裂与解体”一种结局,也存在“危机与修复”的可能。

第四,行业操作规范的落地。前面提到的地方律协2024年操作指引,进一步把这套逻辑细化为可执行的业务规则:律师从事婚姻家事纠纷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保密、诚信五项原则,可以综合运用背靠背调解法、面对面调解法、换位思考法、甜蜜爱情回忆法、亲情融化法、搁置争议法、逆向思维法、冷处理法等具体方法。这套规则虽为地方性操作指引,不具有强制性,但为律师开展劝和提供了可参照的专业操作标准。

02
劝和之前,先做一次风险体检



“案件手感”是资深律师长期实务积累的产物,但若要转化为可复制的执业规范,必须建立可量化、可核查的评估模型。劝和是动态系统平衡的技术活,不是简单的“和稀泥”。

哪些情形,律师应当立刻停止劝和

首次接待时,律师应当立即排查是否存在绝对不可触碰的红线情形。一旦命中,应立即停止劝和,转向证据固定与安全保护。

(一)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条、第二条明确,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进一步将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侵害行为纳入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此类情形下应当坚决排除劝和,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条件。

这里有一个执业风险需要特别提示: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不等于律师劝和的成功,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有媒体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判决发现,多起以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的离婚诉讼,因原告举证不足,被法院以“夫妻关系完全有可能改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例如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原告主张遭受家庭暴力,但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这类案件的问题根源不在于“婚姻是否值得修复”,而在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取证难度高——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居委会调解笔录、近亲属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证言,都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对律师而言,这恰恰说明:在疑似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中,第一位的工作是帮助当事人固定证据、申请保护令,而不是劝说其“再给婚姻一次机会”,否则不仅可能延误当事人脱离危险的时机,也可能让律师陷入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执业风险。

(二)存在持续性精神控制或人格伤害,参照前述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三条的认定标准,此类情形同样应当排除劝和,强行劝和极易加剧受害者的困境。

(三)存在严重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此类情形本身即属于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劝和缺乏正当性基础。

排除红线情形之后,怎么判断能不能劝

对于排除上述绝对情形后的案件,律师需要建立结构化的意愿评估维度,合法性、公平合理性与保密性是评估的基本原则。

评估维度

核心观察指标

基础判断依据

情感羁绊

双方是否仍共享部分生活记忆与社交圈

提及对方时仍流露眷恋或惋惜,而非纯粹排斥与畏惧,具备劝和的初步土壤

基础信任

对方在家庭责任承担与财产管理上的基本认可度

若一方彻底否认对方的配偶或父母价值,劝和根基极为薄弱

沟通意愿

双方是否具备面对面或电话交流的条件与意愿

沟通渠道完全封闭或交流只剩攻击谩骂,应优先重建沟通机制而非直接劝和

未来共识

双方对后续共同生活及子女抚养是否仍存交集

双方各自规划未来且互不重叠,劝和现实可行性微乎其微

矛盾可化解性

引发冲突的核心症结是否具备客观解决路径

核心矛盾缺乏现实化解路径(如不可逆的经济困境)时,劝和工作需格外审慎


03
律师能劝什么,不能劝什么



律师在劝和中必须严格区分“帮助当事人看清婚姻并作出选择”与“替当事人作出和好决定”,前者是专业服务,后者是越权代理。

守住四种角色,别把自己活成情感调解员

律师在劝和中应保持四种角色:信息供者,客观分析离婚或不离婚在法律上的后果,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风险分析者,协助当事人评估维持婚姻与终结婚姻各自的风险与收益;沟通桥梁者,在双方自愿前提下搭建安全理性的沟通平台;转介引导者,若发现案件涉及严重心理创伤,超出法律专业范畴,应引导当事人寻求心理咨询或婚姻家庭咨询。

“信息提供者”这一角色在实务中如何操作,最高法与全国妇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提供了具体范例。在一起因抚养费拖欠引发的纠纷中,调解小组的律师用当事人的母语向其阐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关于抚养费数额范围的规定,消除了对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合理性的顾虑,为后续双方重拾沟通、最终自愿办理复婚登记创造了条件。这个案例说明,律师在劝和中的核心价值不是充当情感调解员,而是把法律的确定性讲清楚,让当事人在准确认知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主决策。

当事人的四项权利,一条都不能少

知情权:明确告知当事人,律师的劝和是基于对其整体利益的评估,而非强制要求其和好。

选择权:在充分告知利弊后,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最终选择,无论继续婚姻或结束婚姻。

隐私权: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保守执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的规定,绝不向对方透露委托人未授权披露的信息。

反悔权:当事人若随时表示终止劝和,律师必须立即停止,回归纯粹的诉讼代理或非诉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当事人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律师同样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久劝不决。

同时,依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即便开展劝和,律师也必须始终明确自己仅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实质性充当双方的调解员;在双方之间传递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并明确告知传递的信息需经委托人同意。这一点与地方律协操作指引中“平等原则”的要求相互印证: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一律平等,不得采取任何歧视、偏袒手段。

劝和成功不是"没离成",而是真的变好了

劝和成功不应仅以“双方暂时撤诉”或“恢复共同生活”为标准,而应以“冲突得到实质改善,双方能够在平等安全的基础上继续婚姻”为判断依据。形式复合的风险在于,当事人可能因一时情绪或外部压力暂时和好,但核心矛盾未解决,容易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典型案例库中的两个案例可以说明“实质改善”应当包含哪些要素。其一是某法院探索的分阶段家事修复流程:一对夫妻因家庭经济支出分歧起诉离婚,承办法官联合妇联开展感情修复、情绪疏导、播放结婚录像、设定冷静期(如四十天)、邀请子女到庭、送达调解建议书等一系列工作,最终双方自愿和好并就家庭支出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生效后第三十日、第九十日,法院两次电话回访确认协议已按约履行。回访机制的存在,正是把“形式复合”与“实质改善”区分开来的关键——没有跟踪回访,任何“和好”的结论都只是一次性的、未经验证的。

其二是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多元调解案例:一审判决离婚后,一方上诉主张感情尚在,二审法院依托多元调解平台,通过家事调解、未成年人心理干预、家庭教育指导三个模块协同推进,双方最终达成继续共同生活的和好协议,并自愿在此后六个月内持续参与家庭教育指导;经家事回访,双方关系保持稳定。这提示律师,“劝和成功”的判断不能停留在“当事人签了和好协议”这一时点,而应关注协议履行的持续性与矛盾根源是否被真正处理。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是基于“感情尚未破裂”的司法认定,这与律师劝和成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文的家暴案例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律师劝和的更高价值在于帮助当事人实现“最优决策”:对部分当事人,最优决策是修复并继续婚姻;对另一部分当事人,最优决策是在律师引导下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通过协议和平分手,避免旷日持久的诉讼消耗——这同样是劝和工作的成功。

04
把劝和做扎实,风险防范不能省



事前,该签的字、该备的表不能少

在《委托代理合同》与《风险告知书》中明确约定“劝和”为可选服务内容,说明其边界与风险,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设计《劝和意愿评估表》,作为判断案件是否具备劝和基础的事实依据,评估维度可参照本文第二部分的模型表格。明确在合同中约定退出机制:若律师认为案件不具备劝和基础,或当事人明确表示终止,律师有权单方终止劝和服务并回归纯诉讼或非诉程序。

事中,留痕要细,节奏要跟法院对齐

制作《劝和过程记录》,涵盖沟通时间、参与人员、沟通要点、当事人表态、律师建议及最终共识,这是日后如产生执业争议时证明律师尽到专业审慎义务的核心证据。参照地方律协操作指引中关于调解笔录的要求,记录应当由当事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字确认。

在诉讼前阶段,律师可以非诉顾问身份开展劝和,应明确告知分析意见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在诉讼中阶段,律师的劝和须与法定调解程序同步推进,积极配合法院工作,避免久调不决、久劝不决。可以运用“以诉促谈”策略,协助当事人准备起诉材料以传递诉讼压力,倒逼双方回到谈判桌,但需严防构成恶意诉讼;也可采用“分层沟通”策略,将法律问题与情感问题剥离,律师专注处理法律问题层面,引导当事人自行或借助专业力量处理情感修复层。

事后别撒手,转介和回访才是终点

诉讼后若当事人仍有修复意愿,应建议转介至专业婚姻家庭咨询机构或心理咨询机构,避免越界干预心理治疗。参照典型案例中“三十日、九十日两次回访”或“一个月、三个月分段回访”的做法,建议律师事务所建立标准化的案后回访节点,重点关注和好协议的长效履行情况,而非止步于协议签署当天。退出劝和服务后,应将全部记录归档,并告知当事人后续可选路径。

通过法律专业服务与心理、社会支持力量的联合模式,律师的劝和工作才能真正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优化保护,也才能在拓展执业价值的同时,守住不越权、不代替当事人决策的专业底线。


封底.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