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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解读: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保护、AI直播与平台责任

发布时间: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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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01个人信息收集:从“概括授权”到“逐项同意”
02算法定价:“重申型”条款的增量在哪里
03AI数字人直播:标识义务背后的知情权逻辑
04平台责任:从“房东”到“守门人”

作者 | 张巍


中午十二点,同一栋楼里,两个人同时打开同一个外卖App,点开同一家店的同一款套餐,结算页一个是28元,一个是33元。又或者,只是想扫个码点餐,页面弹出来:不授权手机号,连菜单都看不了。


需要先说明的是,这两类行为的违法性早有国家规定。大数据杀熟,2021年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明确禁止;强制授权,同年的App治理规则也划了线,此后监管部门的专项执法一直在推进。只是这些规则散见于不同法律、不同监管条线,普通消费者在具体消费场景里要用起来,并不算顺手。


2026年7月3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废止1999年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这部条例的意义,不在于第一次对这些问题说“不”,而在于把散布在多部上位法里的规则接进广东的消保执法体系,并对AI直播这类新场景补了位。


笔者的执业领域是数据合规与人工智能合规,下文即从这一视角出发,讨论条例中与数字消费直接相关的四个问题。


01
个人信息:从“概括授权”到“逐项同意”



条例第十八条的核心内容有四项:不得以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收集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信息,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消费者拒绝提供非必需个人信息,不得影响基本功能使用;应当提供显著、简便的取消或变更授权途径。

把这条放进既有规范体系里看,才能看清它做了什么。

《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是“告知同意”框架,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要求“单独同意”;2021年四部门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进一步要求,App不得因用户拒绝提供非必要信息而拒绝其使用基本功能;202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则已明确禁止以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广东条例第十八条把这些规则做了两件事:一是清单化。什么叫“变相强制”?过去要靠执法个案认定,现在条文直接列出四种形态:概括授权、默认授权、捆绑授权、以停止安装使用相要挟,争议空间被大大压缩。二是颗粒度升级。个保法的“单独同意”解决的是“不能混在一揽子授权里”,而“逐项同意”走得更远: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每一项都要单独取得同意,一项一授权。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就敏感个人信息而言,一个打包的隐私政策弹窗加一次点击,在广东将不再构成有效的同意基础。

这是同意机制设计上真正的变化。同意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它的具体性,授权颗粒越粗,“同意”越接近形式;颗粒越细,消费者才越接近真实的控制。第十八条实质上是在用地方立法回答一个执法难题:消费者的“同意”被架空了怎么办。它给出的方案不是推翻同意机制,而是把同意做细、做实,同时配上“拒绝不影响基本功能”的兜底,让“拒绝”从纸面权利变成可行选项。

授权颗粒越粗,“同意”越接近形式;颗粒越细,消费者才越接近真实的控制。

对经营者来说,需要重新审视的不是隐私政策的措辞,而是整个授权流程:哪些信息属于经营所必需,哪些属于“我们想要但法不允许强要”,两者必须在产品层面分开。对线下场景同样适用,扫码点餐、商场WiFi、停车缴费这些高频接触点,恰是“强制授权”的重灾区。

02
算法定价:一条“重申型”条款的增量在哪里



条例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如果只看禁止的对象,这确实是重申。禁止算法差别待遇的规范谱系已经很完整: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要求自动化决策透明、公平,不得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2022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不得根据消费者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在交易价格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2024年国务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几乎就是广东这条的上位模板。从2021年到2026年,同一行为模式被四部规范反复禁止,值得讨论的问题不是“又禁了一次”,而是:重申的价值在哪?

至少有三点。

第一,从原则到场景。上位法说的是“不得不合理差别待遇”,什么是“不合理”、算法依据什么实施差别,留给了个案判断。广东条例把杀熟依赖的信息类型直接写进条文: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这实际是在替消费者和执法者回答举证时最关键的问题:算法到底看了什么。以后再发生价格争议,经营者需要解释的,就是围绕这四类信息的具体使用情况。

第二,从宣示到可罚。个保法和算法推荐规定的相关条款,实践中更多依赖网信部门的专项执法;写进地方消保条例,意味着市场监管部门和消协组织将获得直接的执法与调解依据,12315这条消费者最熟悉的投诉路径也随之接通。一部法律条款能不能“够得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挂在哪个执法体系上。

第三,边界更清楚了。条例禁止的不是差别定价本身,而是“不知情+基于个人画像+同等交易条件”的差别。新人首单立减、随机优惠券、公开的会员折扣,规则对所有人一致、理由摆在明面上,不在禁止之列;同一晚同一房型,老用户看到的价格比新用户高出一截,唯一变量是“你是谁”,这才是本条指向的行为。

差别本身不可怕,可怕的是只针对“你这个人”、而你被蒙在鼓里的差别。

也要承认,重申解决不了的难题依然存在。杀熟最难的环节从来不是定性,而是发现与举证。消费者很难证明自己“不知情地”被差别对待,算法黑箱也不会主动打开。第十二条提供了更细的认定框架,但它的实际效果,还要看与算法备案、审计和检察公益诉讼等机制能否形成合力。这是未来一两个执法周期值得观察的重点。

03
AI数字人直播:标识义务背后的知情权逻辑



条例相关规定

直播间运营者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开展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按规定进行标识,并持续向消费者提示该人物图像、视频由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条例第六十一条为这项义务配套了罚则。

这条规定并不孤立。2025年9月起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及其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5438-2025《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已经在国家层面确立了AI生成内容“应当标识”的一般义务;今年2月施行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也把AI人物图像的标识要求写进了直播场景。广东条例做的,是把这套内容治理规则接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语体系:标识不再只是内容管理要求,同时是消费者知情权的一部分。

这个转换值得多说一句。直播间下单,很大程度上是在为“人”下单,对主播的信任是消费决策的一部分。屏幕里的形象是真人还是AI,直接影响这份信任该打多少折扣,属于与交易决策直接相关的信息。要求标识并且“持续”提示,本质上是把判断权还给消费者。司法实践已经先行一步。广州互联网法院今年3月发布的直播电商典型案例中,就有经营者未经许可使用离职主播的形象和声音制作“AI直播”而被判侵权的案件。立法此时跟进,是把个案裁判中确立的规则一般化。

你可以买AI主播推荐的商品,但你应当知道那是AI。

对行业而言,需要区分两件事:AI主播本身并没有被限制,成本低、不下播,对中小商家反而是好事;被规制的是“让消费者以为是真人”这种信息不对称。标识义务保护的不只是消费者,也是真人主播与AI主播之间正当的竞争秩序。

04
平台责任:从“房东”到“守门人”



前面三件事(信息被过度收集、被算法差别定价、被AI主播误导)表面上是某个商家、某个直播间的行为,但都发生在平台的场子里,用的是平台的工具。条例最后一环,落在平台身上。

从媒体报道的条文内容看,条例对平台的要求大致有四类:直播电商平台应当核验直播营销人员信息,主播首次直播前须提供经核验无误的信息;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格资质负有审核义务,发现违法信息应采取必要处置并报告;不得篡改、编造、隐匿消费者评价;不得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不得虚构点击量、点赞、好评等数据。

这套义务组合的方向并不陌生。《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早已要求平台核验登记平台内经营者身份,第三十八条规定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广东条例是在这个框架上继续加密:把核验对象从“店铺”延伸到“主播个人”,把管理对象从“经营行为”延伸到“评价数据的真实性”。后者尤其值得注意。好评前置、差评后置、刷单炒信过去主要作为不正当竞争处理,现在被明确放进平台对消费者的信息真实性义务里,平台不仅是数据的技术托管方,还要为数据没有被“做过手脚”负责。

收的不是房租,是整个市场的管理费,就得管市场的事。

一个常被引用的比喻可以说明这种角色变化:平台习惯把自己定位成“房东”,铺位租出去,房客干什么与己无关;而立法者越来越倾向于把平台看作“物业”:收的是整个市场的管理费,就得管市场的事。从核验、审核到处置、数据治理,条例列出的每一项都是具体动作,平台的合规义务正在从原则表述变成一份可以逐项打勾的清单。

立法之外还有司法的呼应。就在条例通过后的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既有明确平台对保证金负有监管义务及相应连带责任的案件,也有认定直播带货方“假一赔四”等售后承诺产生连带责任的案件。立法和司法前后脚落子,方向一致:平台责任的边界在收拢,“我们只是提供技术服务”的抗辩空间在收窄

05
结语:从纸面走进生活



给消费者

这部条例提供了两个更顺手的工具。一是留证习惯:价格差异、强制授权弹窗、没有标识的AI直播间,觉得不对劲先截图,页面随时会变。二是投诉路径:先找平台,解决不了的打12315。10月1日之后,广东的执法机关手里多了一部写得很细的地方性法规。


给经营者

从现在到10月1日是整改窗口期。对应本文讨论的四个板块,自查清单也是四件事:授权流程里凡是与经营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要么去掉、要么改成可拒绝;差异化定价的依据必须是公开规则,而不是用户画像;使用AI数字人的直播间,把标识和持续提示排进技术方案;平台型企业重新核对主播核验、资质审核、评价管理的内部流程。义务已经具体到动作,“不知道”届时很难成为抗辩理由。

放在更大的图景里看,这部条例标志的是一个阶段的转换:数字消费的规则正在从“国家立框架”进入“地方填细则”。框架回答“不许做什么”,细则决定“执法人员周一早上查什么”。对消费者,这是更好用的维权工具;对企业,这是更具体的合规清单。重申不等于重复。当一条禁止性规则在地方层面有了明确的执法主体、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可操作的投诉路径,它才真正从纸面走进生活。在广东跑通的合规方案,也值得尽早做成全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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