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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民法典周评 | 《民法典》合同篇之保管合同制度的导读(下)

发布时间: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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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保管合同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二十一章中,本章共16条(第888条-903条)。笔者将此章内容分两部分进行导读。本节内容涉及第897条-第903条(合计7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一、法条原文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导读:保管物在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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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条原文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导读:寄存贵重物品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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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条原文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导读: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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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条原文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导读: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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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条原文

第九百零一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导读:货币保管返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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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条原文

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导读:保管费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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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条原文


第九百零三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导读:保管人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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