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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广和说法 | 走私普通货物中“代销”模式成功辩护的案例

发布时间: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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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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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9日凌晨,深圳海关缉私局联合深圳市海防打私办、深圳市公安局开展“使命2020-2”暨“3.13”全案收网行动。在广东深圳、福建泉州、晋江开展查缉抓捕,抓获目标人员35名,据统计,该团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国家税款约1.36亿元人民币,所走私物品均为苹果手机,并自深圳华强北销往全国各地,仅三个月时间走私苹果各类型手机约十万余部。



 办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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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陈达翰律师为境内主要货主卢某(化名)进行辩护,卢某涉案货值为1.3亿(金额是其他同案货主的近20倍),公诉机关认定涉案税金为人民币1700万元。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走私方式较为原始,走私分工较为隐蔽,该案抓获人员只包括最后入境一环的物流团伙和境内货主两部分,在认定主从犯地位上辩护人和公诉人之间自审查起诉时起就存在较大分歧,因此在辩护上主要针对海关提交的计税说明和主从犯地位展开。

计税说明部分:
本案侦查机关所出具计税说明的依据主要包括物流团伙的手写账本,货主与物流团伙直接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流水。其中手写账本提现的货值最大,银行流水提现的货值最小,计税单位最终在计税说明中按手写账本作为最终认定的货值,辩护人针对计税单位的这一做法从证明力大小、疑罪从无、证据之间的矛盾三个点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手写账本、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流水之间分别提现的货值差距巨大,因此不能单纯以手写账本这一可信度最低的证据作为计税依据,应当以实际查货的赃物以及被告人自认的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犯罪地位部分:
由于该案的关键团伙境外(“香港”)供货商未抓获,因此在认定境内货主的主从犯地位上辩护人和公诉人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公诉人认为该案的走私模式系境内货主指挥境外团体代为采购苹果手机,再安排走私团伙入境,境内货主占主导地位,应当认定为主犯。辩护人则从走私团伙和境内货主之间代销模式入手辩护,根据被告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以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进行分析,可以认定境内货主属于境外供货商在境内的“代销人”,在代销模式中,境内货主没有权力决定采购手机的数量、单价和入境方式,一切皆由境外供货商控制,境内货主只能根据走私入境的货物数量再分销,且分销款的主要部分均必须立刻再转给境外供货商。此外,境外货主为了控制境内货主,还会提供“贷款”服务,通过经济和人身两个方面迫使境内货主不敢轻易中断与走私团伙的合作。因此,从代销模式上进行分析,可以清楚可认定境内货主属于从犯,而境外供货商和物流团伙属于主犯。

辩护结果:
该案经过一年的辩护,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在基准刑10年以上的走私案件辩护中,能否成功认定从犯地位意味着被告人能否具备在10年以下量刑的条件,基于此,被告人卢某在没有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且公诉人公诉态度十分强硬的情况下,最终取得了五年有期徒刑(罚金一百万)的判罚,该结果实属不易,年龄尚不满25岁的卢某也因此能够更早的回归社会。特别感谢吴国雄律师对本案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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