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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公司法周评丨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是否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11-13

日前,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一宗案件的第二次庭审,说是庭审,只是就一方第一次庭审后补充提交的一点不影响案件结果的材料进行质证,而主要内容是就案件进行当庭宣判。本案涉及到一个公司法上较具争议的问题,就是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即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该股东是否还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此争议的处理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依据,与之相关的规定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该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当对股东、债权人承担责任,知情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规定基本已被理论实务界认定应为已届出资期限未出资的情形。 那么本案判决是怎么认定处理该争议的呢?笔者谨以本文对本案或者相关案例裁判情况、相关规定、司法实务进行总结分析。应当提起注意的是,因本文探讨的问题,跟本人办理以及引用的案例不同的裁判观点亦不鲜见,故具体个案还需根据案件情况结合当地法院的裁判观点具体分析。

广和评述|IPO合规与案例研究丨注册制下关于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审查要点及案例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12

持续经营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前提[1]。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在以往的上市审核中,监管机构往往对拟上市企业的盈利情况有着明确的要求。而随着新证券法的颁布以及注册制的推行,科创板以及创业板不再对拟上市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作出硬性规定。但是,在去掉“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这一硬性指标后,意味着监管机构在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时需要更加综合的考虑各方面因素。

广和评述|建工法律周评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上)

发布时间:2021-10-11

一、价格要素(人工、材料、机械费)调整的原理、依据、基本操作。 1、价格要素调整原理:建设工程脱胎于承揽,俗称“作工”,赚的是劳务费(“皮费”),承包人应承担的仅应是管理及技术风险,且行业利润率较低;根据“风险与收益对应”的原则,上述成本类要素的价格风险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 广和评述|建工法律周评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上)

    一、价格要素(人工、材料、机械费)调整的原理、依据、基本操作。 1、价格要素调整原理:建设工程脱胎于承揽,俗称“作工”,赚的是劳务费(“皮费”),承包人应承担的仅应是管理及技术风险,且行业利润率较低;根据“风险与收益对应”的原则,上述成本类要素的价格风险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10-11 2021
  • 广和评述|建工法律周评 | 工程量清单下的错漏项计价问题(下)

    1、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高院(2015)吉民申字第137号】;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中的黑体字条文部分,并无工程清单与实际不符合由制作方负责的强制性规定。南方航空公司的《招标文件》中进行了约定。即“投标人参照施工图纸核对工程清单,如认为工程量清单有误,可以进行修改,如不作修改,将视为同意工程量清单,如中标,在签订合同价款时不予调整。”而中建总公司于2004年3月21日对南方航空公司就本工程出具的《投标文件》中的投价表示同意,并认可按上述图纸和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10-04 2021
  • 广和评述|民法典周评 | 浅析民法典背景下与发票相关的合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合同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三编中。签订合同在日常交易中是很普遍的事务,但交易主体往往只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风险,较少关注涉税条款的描述,尤其是发票条款。有些合同中根本就没有发票条款,或者笼统地描述“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具发票”。笔者认为,签订合同必须重视与发票相关的条款。由于《民法典》的施行,与发票相关的合同条款需要进一步地完善,笔者将从以下六方面对与发票相关的合同条款进行解析,供读者参考。

    09-30 2021
  • 广和评述|公司法周评丨九民纪要后,股东、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接管,是否承担清算不能赔偿责任?

    如笔者之前文章《注意!破产清算终结后,债权人不能以账册、文件灭失无法清算为由起诉股东承担责任!》所述,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法[2019]254号

    09-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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